2012年6月7日星期四

2012年 “两会”公共卫生议案提案观察报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 “两会”公共卫生议案提案观察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8日发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重要制度,NGO如何通过这个途径展开工作一直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因此,2012年4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搜集了过去的一届全国两会和地方省份两会与公共卫生相关的部分议案与提案,内容包括:医疗体制改革和药物管理、血液安全、食品安全、烟草、儿童疾病、精神及心理卫生、小学生健康与安全、慈善制度及NGO政策、传染性疾病、艾滋病问题、毒品问题、职业病、性教育、计划生育。通过对相关内容的分析总结和两会议案提案制度的介绍,提出有关部门公开议案提案内容和处理情况的建议,以期NGO能通过向两会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的方式来促进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在线阅读&下载链接:
https://www.box.com/s/6f726c3febf9d5875941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目的... 3

二、 资料收集及研究方法... 4

三、相关议案提案分析:... 4

(一)分类和数量:... 4

(二)具体内容简介... 5

(三)议案提案所涉内容分析... 6

四、两会制度和议案提案:... 11

五、建议:... 13

附表:... 14

1、地方各省市2012年两会召开时间... 14

2、资料来源... 15

附件... 17

一、基于公民“知情权”要求人大政协公开议案提案内容,以及相关办理过程、结果情况的建议信    17

二、爱知行关于两会的工作小结和建议... 20

三、就参与两会议题致民间组织的建议...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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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防治艾滋病经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结――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防治艾滋病经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结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8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于2012年3月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防艾经费信息公开的申请,但申请结果显示,政府部门基本不提供任何关于艾滋病防治经费的预算报告和结算报告。

政府财政来源于社会,根据公民的知情权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财政收支的情况应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2003-2007年来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际项目的投入的防艾经费分别约为36.5、20.3和18亿元人民币。而我国2009-2015年需要约204亿元人民币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但这笔庞大的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何,民众一直无法获知。

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进而保障相关经费使用的合法有效以及约束相关卫生部门的公权力滥用,从而能够使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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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知行向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爱知行向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8发布

 

201111月中旬,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即除香港、澳门、台湾之外的所有大陆省份)的62家卫生厅(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级卫生厅(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6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发出之后,依据法律,应收回正式答复62份,然而实际收到正式答复只有12份,缺少答复50份。除北京市卫生局部分公开了所申请内容之外,其余11份答复均未公开所申请内容。

其中,

31个省级卫生厅(局)正式回信的有10家,比例为32.25

31个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式回信的有2家,比例为6.45

总共62家卫生部门正式回复的为12份,比例为19.35%(12份正式回复中,依申请公开的只有1份,其余均未公开)

 

爱知行要求公开自查和督查报告,是因为这是中国政府的行为,而不只是国际合作项目的行为,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我们期待,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健康发展。为了推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财务透明,爱知行还将继续申请相关财政信息公开,欢迎网友们和我们一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线阅读&下载地址:
《爱知行向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https://www.box.com/s/3c199ca6a3ace0cd868d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手册》 https://www.box.com/s/9b42b72ad367400089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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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星期五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致富顺县检察院、法院的建议信――北京爱知行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

致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据四川新闻网报道称,近日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一起故意传播性病公诉案件,案件一方当事人是位高中男生,被告方是一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性工作者,由于涉案当事人年仅18岁,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从事艾滋防治工作,并关注青年学生性教育艾滋防治教育工作。我们注意到该案件是“故意传播性病罪”又一判例。我们尤其注意到,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年仅18岁的在校高中生,在发生性行为时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事发后,该学生惶恐度日,希望自己未被感染。得知这一案件后,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故意传播性病罪”存在重大法理缺陷、落后于时代发展等多个问题,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12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考虑到“故意传播性病罪”直指“卖淫嫖娼”行为,使得公众误以为艾滋等其他性传播疾病只发生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与自己无关,误以为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大众麻痹作用,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须考虑安全性行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根据艾滋防治国家五年计划,未检测不得而知的潜在感染者人群有一定的数量,我们鼓励通过加强学校性教育与艾滋防治教育,使每个公民树立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安全性行为意识。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强烈要求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条款,最大限度降低该条款带给中国艾滋防治事业的伤害!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1

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


附:
卫生部对爱知行关于“传播性病罪负面影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回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11ac670100tttj.html

2011年9月23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第三次致信卫生部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传播性病罪”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此罪名可能对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威胁。

2011年10月11日,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回复,“您来信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很有帮助,原信已作留存参阅,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鉴于近期搜集到地方法院适用“传播性病罪”判处性工作者的案件越来越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有必要会同司法、检察机关进行调研,评估该情况对国家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潜在影响。爱知行会继续关注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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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

呼吁保护艾滋病工作公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公开信


呼吁保护艾滋病工作公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525日发布

博白县公安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震惊地获悉,位于广西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的民间艾滋病工作公益机构浮萍健康工作室连续两天遭遇不明身份人员的暴力袭击。

据悉,523日晚,8名不明身份人员到浮萍健康工作室打砸恐吓。524日晚,又有数名男子冲进浮萍健康工作室,再次打砸物品,砸毁电脑、书柜等办公用品,并持刀将公益活动人士叶海燕砍伤,在场公益志愿者文刀的手指也被凶器划伤。志愿者向当地警方报警,警方却要求他们将照片删除。目前,叶海燕女士及女儿受到生命威胁,4名志愿者的安全也面临严重威胁。

同时我们获悉,由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推动成立的武汉姐妹花健康工作室,在523日被警察上门查验工作人员身份证,并要求限期搬家,否则会有麻烦。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人士和志愿者们的人身安全必须得到保障,当地警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惩处暴力犯罪分子。我们呼吁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营造艾滋病工作的支持性环境。
我们建议浮萍健康工作室以人身安全为首位,考虑志愿者和儿童的安全风险,尽量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如暂时离开多次遭遇暴徒袭击的办公环境、寻找律师援助等,避免与暴力分子再次发生直接冲突,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


主送:博白县公安局
抄送: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玉林市公安局,广西自治区卫生厅,广西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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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8日星期五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严重抗议联合国驻华机构对艾滋病维权人士进行政治审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严重抗议联合国驻华机构

对艾滋病维权人士进行政治审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518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震惊地获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在举办“国际艾滋病烛光纪念日活动”中对河南艾滋病受害者、维权人士李喜阁女士进行政治审查,拒绝其参加

 

1983年起,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天被定为“国际艾滋病烛光纪念日”。今年的520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和中国彩虹健康中心等机构邀请艾滋病防治领域的社区工作者和感染者、社会组织、高校社团、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媒体代表们举行主题为“健康与尊严同在”的2012年烛光纪念日活动。

 

    李喜阁女士是河南省宁陵县人,1995年在当地妇幼保健院生大女儿时被医院输入私自采集的血浆,9年后被检测出她和大小两个女儿都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大女儿在检测出两天后不幸去世。李喜阁女士自此走上了诉讼、上访的维权之路,并积极为当地的艾滋病受害者们维护权益,争取医疗救助政策,为此她也付出了极大代价,曾遭受被监禁、软禁等非法侵害。

 

李喜阁女士表示,她在几天之前看到此活动的通知,之前已经得到活动主办方的邀请函和短信,为了参加活动她已安排了行程,购买了火车票,却在临行前一天,被电话通知她的“名字没有通过审核”,拒绝她参加活动。并且据悉,520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华红丝带协会在北京一高校也将举行“我爱你,让我们在一起”的世界艾滋病烛光日活动,该会场也拒绝了李喜阁女士的参与。

 

国际艾滋病烛光纪念日的意义在于缅怀那些因艾滋病失去生命的亲人和朋友们,也为了呼吁感染者们今后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与关怀。联合国驻华机构举行这样的活动,却拒绝艾滋病人和艾滋病儿童的母亲参加,令人感到十分不解和诧异。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严重抗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对艾滋病受害者进行政治审查的行径。我们要求主办方立即停止政治审查行为,尊重艾滋病儿童的母亲和艾滋病人,向李喜阁女士道歉。我们希望联合国驻华机构真正发挥其促进公民社会的作用,而不是充当政府排除审核公民维权人士的帮凶。


抄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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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项目招标书(2012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学生项目招标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518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由原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关怀、研究和呼吁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开展艾滋病教育;为感染者和受到影响的儿童提供帮助;倡导基本人权和社会公正;开展卫生政策研究;反歧视等。

 支持青年学生参与公益健康教育活动,是我所的悠久历史。学生项目一直是爱知行研究所的传统项目。自1994年 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成立至今,我们支持大量高校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研究与实践活动,旨在激发青年学生参与公共健康卫生领域活动的积极性。通过这些活动,有志青 年们就艾滋病感染者及患者、法律政策、流动人口健康、性健康教育等社会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提高了参与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及影响。

2012年夏天,我所将继续提供小额资助,以协助有志于公众健康事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从事暑期实践和下学期的校内实践活动。

项目主旨:

本次学生项目招标鼓励大学生,围绕城市流动人口的健康和法律问题,开展健康和法律讲座、文化交流、调研、纪录、服务等活动,帮助学生了解城市流动人口的健康和城市生计问题,推动学生在未来向社群开展服务。

招标政策:

1.       我们支持但不限于行动计划、研究计划和新媒体计划;

2.    我们将优先考虑支持关注少数民族健康和城市生计议题的活动计划

3.    我们将优先考虑支持组成成员代表性广泛的学生团队,优先支持缺少资源但是有长期发展意愿的小组;

4.    我们鼓励全国各地的学生团队申请;

5.    我们在接受申请的同时, 也会主动邀标;

6.    该招标不支持个人奖学金、参会旅费、稿费、人道主义援助。

项目申请:

1.    请在活动计划中明确活动的具体内容、产出、指标等;

2.    项目周期:最短不少于一周,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3.    资金范围:不高于5000招标数量:5-10个;

4.    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详实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下载地址链接:http://vdisk.weibo.com/s/5yLoN),并将《项目申请书》以邮寄或E-MAIL方式发送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附后)。

申请截至日期:

2012615
评审过程:

1.我机构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中标的项目申请书提出修改意见并确定支持的经费额度。

2.中标的申请人(团队)应按照评审确定的经费额度和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申请书(包括实施计划及预算等),并提交修改完善的项目申请书。

3.评审工作结束后,我机构将以书面方式将项目批准情况及时通知中标的申请人(团队)

4.中标团队将被邀请参加我机构组织的项目管理培训。

5.签订协议后,我机构将按协议拨付项目款。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北京办公室 010-88142132;广州办公室:020-36712075

联系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项目申请书》下载地址链接:

新浪微博用户下载地址:http://vdisk.weibo.com/s/5yLoN

非新浪微博用户下载地址:http://115.com/file/aneqlrya#

同时欢迎发送邮件至aizhixing2010@gmail.com索取项目申请书。

 

我们也鼓励各大高校社团,在高校范围内,普及艾滋病知识,播放艾滋病宣传公益片,同时我们也十分鼓励将斯坦福大学编制的艾滋病教程在校园内进行播放(http://teachaids.org/flash/china_interactive/start.html )。

感谢!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社群健康与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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