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星期一

天津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依法举报

天津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依法举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29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申请过程中,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现,天津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地址存在错误,导致申请人申请受阻。据该网页信息,自201111日更新的该指南地址为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而该窗口工作人员却告知爱知行,此窗口只受理行政许可方面的事项,从不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此事属实,则天津市卫生局2011年间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可能受到延误。


1129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依法通过天津市监察局网络举报系统举报,提请监察局调查下列事项:

1. 《天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受理机构的现行办公地址;

2.天津市卫生局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天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历史版本、修改内容;

3.201111日至20111128日天津市卫生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件数及邮寄地址,调查已受理的依申请公开是否因为地址错误受到延误。

该举报已被正式受理,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继续关注此事,并公布后续进展。


在此次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的过程中,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发现,部分地区卫生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识有待提高,该申请陆续寄出后,部分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还特地打电话来,询问“为什么要申请”“你们是什么单位”“申请目的是什么”等问题。



《天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http://www.tjwsj.gov.cn/news/f9884012-3c6a-4863-b1c6-f5b31f3b22a1

受理机构“市卫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20号窗口)”

联系电话“022-24538873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022-23337668、23337772、23337650


天津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28360577  传真号码:28360897

 





就天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地址错误的举报信

 

天津市监察局:

今依法向贵局举报天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地址错误,延误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公民知情权事件。


近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天津市卫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询天津市卫生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天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链接:http://www.tjwsj.gov.cn/news/f9884012-3c6a-4863-b1c6-f5b31f3b22a1),其中注明的受理机构“市卫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20号窗口)”,联系电话“022-24538873”。


1125日,我单位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该地址邮寄了致天津市卫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EMS邮件号为EP608724960CS。同时我单位还递交了致天津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1128日上午,我单位接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电话“022-24538873”,行政许可中心工作人员称邮件收到,但是该地址只接受行政许可等事项的申请,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让我单位另行向天津市卫生局地址邮寄该申请,并表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无法将该申请表转交或退回,只能销毁处理。


1128日下午,我单位再次向天津市卫生局和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出《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据现行的《天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网页显示,该指南的新闻日期为“2011-01-01”,如果属实至今已经11个月时间,在此期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该指南邮寄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都会受到延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等内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我单位特向天津市监察局举报天津市卫生局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延误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公民知情权事件。


希望天津市监察局依法调查并公开:

1. 《天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受理机构的现行办公地址;

2.天津市卫生局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天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历史版本、修改内容;

3.201111日至20111128日天津市卫生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件数及邮寄地址,调查已受理的依申请公开是否因为地址错误受到延误。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11129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508  邮编100038

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电子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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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宁波献血失明女孩父亲肖先生对保障献血者权益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宁波献血失明女孩父亲肖先生对保障献血者权益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25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宁波献血失明女孩起诉宁波血站案件于1122日开庭审理。据其父亲肖先生的微博介绍,被告方宁波血站的意见是坚持没有过错,不需赔偿,也基本拒绝法庭的调解。法庭将择日做出判决。据肖先生介绍,庭审期间法官曾数次询问血站建议献300毫升的具体标准何在,以及需要检测的具体项目,血站都无言以答。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关注中国的血液安全问题,就献血者的权益保护也曾向有关部门提出过意见建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意到,肖先生在此事件发生之后,对现行献血制度进行了深刻的观察和思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肖先生的建议,呼吁卫生部门建立对献血者的制度性保障。

 

有微博网友评论道:“把对献血者的关怀责任交给政府,把对血站的监管权力交给群众,所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良性循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关怀献血者需要政府卫生部门履行责任,构建公共卫生信息透明机制。

 

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全国人大、卫生部需要对献血法1998年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评估献血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献血法实施过程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对献血法的评估及其修正工作,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那些长期在献血动员和监督血液安全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评估工作不仅要对《献血法》本身进行评估,也要对配合献血法而由卫生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评估,更要对各地颁布的地方献血法规及其实施办法进行评估。

 

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汪春兰代表关于修改献血法的意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7e3950100qtt1.html

 

无偿献血需要制度性的保障

肖元良(宁波献血失明女孩之父)

微博:http://weibo.com/u/1977827767

20111117

宁波女孩,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大学生。20108月在看到当地血荒新闻后,前往宁波市亚细亚献血车自愿无偿献血。肖献血300毫升后,当天回至家中出现头晕症状,发生意外,致左眼失明。该案件将于20111122日开庭审理。

作为受害者的父亲,在女儿出现这样的意外之后,我研读了大量关于献血法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收集了相关的案例信息。《献血法》1998101日颁布,13年来已屡屡面临挑战,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血荒现象。而《献血法》相关条文在对献血者保障、献血者体检项目和献血量评估、献血者救济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不高,甚至缺失。

我认为:

1、《献血法》没有规定该如何全面宣传,红十字会作了虚假的宣传,只宣传献血对身体无害,甚至还对身体有益,没有把献血后的不良反应等真实情况告知大家。否则公众就会提高警惕,不会发生这一幕幕悲剧。献血真的对人体无害吗?

 2、《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那么该怎样进行健康检查,具体应该检查哪些项目?检查到什么程度,《献血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无数像我女儿那样事后晕倒致伤致残、甚至失去生命的事实,就已经证明这些人的身体并不适合献血,这就说明目前的献血前体检根本就是形同虚设,没有把献血者的安全放在首位。

3、《献血法》连献血告知规定也没有,导致只是简单提了注意休息,24小时内不要洗澡,对献血后的反应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并未告知,致使献血者不知产生这些反应后应该如何处理,从而造成悲剧。

4、《献血法》对献完血该如何休息也无规定,血站单方规定观察十分钟的做法不科学也不人道,由于个体的差异,献血反应产生的时间并不相同,医学上并没有献血反应都在十分钟内发生的结论,无数事实证明,献血反应在几小时、数天内发生的不计其数,现行血站对献血者十分钟后扫地出门,不再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的做法,对献血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5、被“劝说”多献血已经是普遍现象,甚至还有连“劝说”这一步也不做,直接抽取400毫升的,面对献血者的异议,工作人员还说:“你这么壮,怕什么”,《献血法》也没有对这一不顾献血者健康、违背献血者意愿的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

6、《献血法》对因为献血后的反应造成献血者的伤害居然没有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说明现行《献血法》中血站和献血者的权益严重不对等,根本没有保护献血者的权益。换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献血有风险,后果需自负”。严重挫伤了献血者的积极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血荒”的原因之一。

7、因为无偿献血是一种公益爱心行为,理应得到提倡和保护,所以《献血法》应该作出规定,一旦有因献血引起伤害,在血站和献血者都无法律过错时,在目前社会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由政府作出补偿,以解除爱心的后顾之忧。

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作出无法律责任的补偿比比皆是,大的如汶川地震、南方洪水,小的如某地塌楼、上海高楼失火,最近的船员在泰国被杀,国家都作出了补偿,毕竟政府除了法律责任,还有社会责任。不能像宁波卫生局那样,忙于撇清法律责任,而不讲社会责任。

1115日,浙江省血液中心决定新建献血屋,增设流动献血点,并且推行献血者救助保障机制,承诺将陆续为每位无偿献血者提供一份保险,献血者如果半年以内出现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这份保险能为献全血或血小板的献血者分别提供最高3万元或6万元的赔偿,最高5000元或1万元的医疗费报销。第一批保险获得者是大学生。

在宁波献血致残案将要开庭之际,浙江省率先出台献血者救助保障机制,用于应对无偿献血公益伤害等意外情况,对此我表示支持。

同时我注意到,目前我国整体上,缺失明确统一的关于无偿献血者的救助保障制度。在献血者出现意外情况时,相关部门反应滞后,甚至出现懈怠。我们呼吁修改现行相关献血法规,明确要求献血点医务人员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咨询和辅导,而不能单方面强调献血无害;明确要求献血点医务人员对献血者耐心说明不适宜献血的情形和体质,并对献血者进行全面而细致体检;明确要求献血点医务人员做好献血前后的健康咨询工作,为献血者提供必要的指导,提醒出现相关症状时的注意事项和求助求医指南;明确要求在献血结束后,医务人员开展对献血者随访观察工作;明确说明无偿献血出现公益伤害的救济制度等。

迈出献血制度破冰第一步,才能使得公民的热心爱心信心得以制度性保障,才能推动各地血荒问题的解决,从而建立安全可靠的献血环境。希望宁波血站积极回应我们的合法合理诉求,也期待良法给“爱心悲剧”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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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4日星期四

河南污血案“十宗罪”必须清算——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 第三封公开信


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
第三封公开信
—河南污血案“十宗罪”必须清算
1990年代震惊世界的我国河南污血案,大量农民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毒发生至今已近20年,然而该案的主要责任人高官李长春和继他之后在河南省主政并紧步其后尘的高官李克强,在“后台”的呵护下,不仅从未受到问责,反而成了国家领导人。无辜感染艾滋病毒者和死者的家属,多年来不断呼唤着公平与正义,要求中国政府正视和解决这一惊天大案,但遭遇到的却是对敢于举报者和上访者的打击与迫害。这就是由二位高官铸造的“河南艾滋门”。
我从20109月起就河南污血案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举报,未被受理;之后于同年10月向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和贺国强纪委书记四位党和国家领导人举报,也未被受理。无奈之下,我于201011月和20116月公开以文题为《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和《彻底揭开河南污血案黑幕让“血浆经济”真相大白于下》这两份材料向胡总书记直接举报,其结果同样是石沉大海。鉴于河南污血案的后果极其严重,我不得不第三次发出致胡锦涛总书记公开信,并进行第五次举报。
河南污血案绝非一般渎职过失,而是性质极其恶劣的蓄意隐瞒重大疫情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径。有关河南“血浆经济”的来龙去脉及其灾难性后果,我在前几份举报材料中均做了较为详尽的叙述。我此次举报只简述河南污血案即“血浆经济”“十宗罪”,这也是我追讨和清算“河南艾滋门”的檄文。

     良知泯灭地诱导穷人‘卖血致富’乃“一宗罪”

打击迫害敢于揭露疫情真相的正义之士乃“二宗罪”
     河南污血案害苦了中原百姓众乡亲乃“三宗罪”

迫害无辜受害的上访者乃“四宗罪”
河南省“血浆经济”致使全国大量血友病患者感染艾滋病毒乃“五宗罪”
拒绝借鉴国际赔偿方式全然无视受害者权益乃“六宗罪”
利用职权封锁消息剥夺国人知情权乃“七宗罪”
中国高层对二高官“网开一面”实行奇特的“三不政策”乃“八宗罪”
二高官有恃无恐缘于有神通广大的后台支撑乃“九宗罪”
高层令警方对实名举报者施加压力倒果为因乃“十宗罪”


鉴于河南污血案的严重性和解决这一案件的迫切性,衷心期望胡锦涛总书记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分明利弊,果断决策,对有严重过失的高官按律查处,将拖延了多年已属于“烂尾案”的河污血案解决在今朝,让备受欺凌的众多“血浆经济”受害者早日得到理所当然的救助与赔偿,让数万命丧黄泉的逝者早日瞑目,人去魂安。人们相信,严冬过后是春天。
此致敬礼!
原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
原中国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  陈秉中
原北京医科大学  兼职教授
                     20111123
全文下载链接:
 http://www.box.com/s/3sn27sc8571haua7axyf


全文:


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
第三封公开信
—河南污血案“十宗罪”必须清算
1990年代震惊世界的我国河南污血案,大量农民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毒发生至今已近20年,然而该案的主要责任人高官李长春和继他之后在河南省主政并紧步其后尘的高官李克强,在“后台”的呵护下,不仅从未受到问责,反而成了国家领导人。无辜感染艾滋病毒者和死者的家属,多年来不断呼唤着公平与正义,要求中国政府正视和解决这一惊天大案,但遭遇到的却是对敢于举报者和上访者的打击与迫害。这就是由二位高官铸造的“河南艾滋门”。
我从20109月起就河南污血案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举报,未被受理;之后于同年10月向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和贺国强纪委书记四位党和国家领导人举报,也未被受理。无奈之下,我于201011月和20116月公开以文题为《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和《彻底揭开河南污血案黑幕让“血浆经济”真相大白于下》这两份材料向胡总书记直接举报,其结果同样是石沉大海。鉴于河南污血案的后果极其严重,我不得不第三次发出致胡锦涛总书记公开信,并进行第五次举报。
河南污血案绝非一般渎职过失,而是性质极其恶劣的蓄意隐瞒重大疫情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径。有关河南“血浆经济”的来龙去脉及其灾难性后果,我在前几份举报材料中均做了较为详尽的叙述。我此次举报只简述河南污血案即“血浆经济”“十宗罪”,这也是我追讨和清算“河南艾滋门”的檄文。
良知泯灭地诱导穷人‘卖血致富’乃“一宗罪”
我国河南省大量农民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毒的境遇,是当代公共卫生史上罕见也是隐瞒时间最长的重大灾难性事件和令中国蒙羞的重大丑闻。这一事件在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就已初露端倪。李长春从19901998年主政河南省期间,“血浆经济”在河南省快速发展,短短几年间,加入卖血致富的农民迅速增多,19951996年达到高峰。据河南省卫生系统内部知情人士估测,这段时间河南全省约有140多万人卖过血。一些年里,卖血甚至成了河南一些乡村农民的生存方式。这是导致当地艾滋病疫情泛滥成灾的根本原因。因为采血站违规操作,导致了艾滋病毒严重的高感染率。就是几年光景,有一二十万农民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毒,之后至少造成数万卖血者因此死亡。
就在艾滋病在豫东和豫南农村暴发流行之际,由于李长春没有全力控制已经“火上房”的疫情,而是把关注点放在打击迫害敢于出面揭露艾滋病大流行真相的人方面,因而加剧了疫情蔓延,错过了初期救治艾滋病毒感染者会取得较好疗效和降低死亡率的大好时机。李克强于19982004年接任李长春之职后,他一方面极力掩盖李长春推行“血浆经济”的斑斑劣迹,另一方面又承传李长春的做法,对举报和上访的受害者继续打压。尽管他采取了一些救助措施,但在蓄意隐瞒重大疫情这一关键点上,没有任何改变。
我此前在致胡锦涛总书记的两封公开信及附件中,对受害者的悲惨境遇均有叙述,由此可以窥见祸国殃民的“血浆经济”导致灾难之一斑。
打击迫害敢于揭露疫情真相的正义之士乃“二宗罪”
河南省艾滋病暴发流行后,在隐瞒疫情的同时,打击敢于揭露真相的人士。这种最恶劣的政治反应既不道德,更后患无穷。
第一个发现河南省艾滋病暴发流行并迅即上报的,是河南周口地区卫生检疫中心医生王淑平。她于1995年初发现相当比例的卖血者感染了艾滋病毒。她把商水县卖血者集中的西赵桥村62份血样送往北京求助了病毒学专家曾毅院士做权威鉴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现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学研究所首批检测的15份血样,13份确定为艾滋病毒阳性。曾毅由此让王淑平迅即写报告送达卫生部。
五淑平发现问题后也当即向所在地区生局和省卫生厅反映,要求各地血站采血时务必加上检测艾滋病毒这一指标以防艾滋病毒传播,但未被接受。王淑平大胆举报后不断受到当地官方打击与迫害。
继王淑平之后揭露河南省艾滋病疫情并受到迫害的是有“中国民间防艾第一人”之称的高耀洁医生1996年开始在民间大声疾呼防治艾滋病。高耀洁走访了成百个艾滋病村,探望了上千位病人,拍摄了几百幅照片。高耀洁凭她所见所闻得出结论,河南省1990年代艾滋病流行的原因主要是卖血导致的血传播。
由于高耀洁勇于曝光河南艾滋病疫情蔓延的真相,令主政者脸上无光,河南当局采取种种手段对她打击,以至河南省艾滋病疫情大面积扩散。
河南省艾滋病流行一直是仗义执言的曾毅院士关注的焦点之一。他以不同方式发出警报,强调河南省艾滋病流行情况是真实的、严重的,有可能演变成国难。曾毅给予第一位发现艾滋病暴发流行的王淑平巨大勇气和多方支持,在她受到河南当地迫害时,曾毅出面保护,安排她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以学习为名避难五年之久。
还有一位勇敢披露河南艾滋病疫情的,是知名防治艾滋病专家、湖北中南医院桂希恩教授。他于1998年深入河南省重病区考察,抽取了11病人的血样带回武汉,化验确认10份血样艾滋病毒阳性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桂希恩赴河南抽取了140份血样,结果竟有62%的血样艾滋病毒阳性。经过他的调查,证实是那些采血站采血时的交叉感染导致艾滋病暴发流行。之后,由于河南方面对艾滋病病人麻木不仁,桂希恩30多次自费到河南的艾滋病流行的村庄送医送药,但他的了当地的某些人。他们认为桂希恩来到河南省破坏了当地政府形象,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桂希恩因此成了不受欢迎的人
另一位揭露河南艾滋病疫情的是原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著名艾滋病教育学者和维权人士万延海,他受到了更为严厉的处罚与迫害。警方以“泄露国家机密”和“为国外反华势力服务”为罪名,先后两次拘留他。他2002年被抓进北京看守所期间,在同负责看押的人员聊到河南省卖血传播艾滋病的事件时,一名看押人员说自己就来自河南,清楚那里的情况,自己的一名战友家里就有三个人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死亡。这一戏剧性插曲的出现绝非偶然,它从侧面印证和还原了河南“血浆经济”令人生畏的“吞噬”生命的杀伤力。
疫情似火情。根据国际惯例,绝不能把传染病重大疫情当成内政或国家机密进行封锁,对公众蓄意隐瞒疫情必然导致疫情的失控和延误防治时机,是不可宽恕的犯罪行为,必然受到严厉谴责。从污血案发生至今,河南省艾滋病疫情真相中仍有一些迷团,令国人和外界感到扑朔迷离。
河南污血案害苦了中原百姓众乡亲乃“三宗罪”
李长春在河南省推行“血浆经济”,导致无数感染者及其家庭一贫如洗,甚至家破人亡。
在感染艾滋病致大量死亡的上蔡县程老村,截至到2002年末统计为126人病死,柘城双庙村和新蔡县东湖村,也死亡120人左右;4000人的上蔡县后杨村,至少有250名村民死于艾滋病,艾滋病毒呈阳性的村民近700人,全村失去双亲的“艾滋病孤儿”达26名,有400个儿童双亲中一人因艾滋病死亡。
在河南,由于污血案的侵害,导致了一些农民自杀。上蔡县邵店乡十里铺村的一位妇女因为19931994年卖血患上艾滋病,后来实在忍受不了患病之苦上吊自杀,留下了2岁和5岁的孩子。由于艾滋病,河南有些村庄多年男无娶、女难嫁,村里生的孩子没有死去的人多;不办红白喜事,没有迎娶送嫁,死人也不发丧,悄悄掩埋了事,多个县的农村,那几年平添起了许多坟冢。
上蔡县曾经儿孙满堂的程继增夫妇灾祸重重,他们的二儿子和三儿子先后因艾滋病发作死去,老三媳妇两年后也因艾滋病撒手人寰,
他们撇下三个孩子。2001年,四儿子确诊艾滋病发作,因为惊恐过度,再加上老婆因他染上艾滋病离婚,不久他患了精神病。
因艾滋病致孤儿童是个新生的弱势群体,备受各方关注。这些儿童中许多人的祖父母也已经过世,很多儿童出现了心理异常,很难预料他们将来会走向何方。再有,当地丈夫死亡后妻子往往不出三个月就迅速改嫁。失去丈夫未改嫁的妇女被称之为“艾滋寡妇”。由于女人改嫁就把孩子扔给爷爷奶奶,给后者增加了难以承受的负担。还有,因妻子死于艾滋病而本人未感染艾滋病毒的男子,被称之为“艾滋鳏夫”。这些需要救助的鳏寡孤独弱势群体,在河南艾滋村并非个别现象。
迫害无辜受害的上访者乃“四宗罪”
对河南污血案有严重责任的高官,事发后本应率先向受害者赔礼道歉,“负荆请罪”,但事件发生这么多年竟毫无愧疚感和忏悔表现
1990年代晚期开始,河南大量因卖血感艾滋病的青壮年艾滋病发作,但河南当地对于这种悲惨状况的出现只是一味敷衍,视生命为草芥,以致上访告状大军由县到省城,最后又纷纷涌向北京的国务院信访办和国家卫生部,诉说无辜感染艾滋病毒的不幸遭遇。当一次次上访被拒绝后因为走投无路,一些贫病交加的上访者深感失望而变得焦躁,这时河南省、县抓住他们说了一些气话或者难以抑制的情感发泄,把他们扣上“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和冲击国家机关的帽子,拘留或判刑。
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华堡乡39岁陶姓妇女和33岁赵姓妇女,1995年和1998年在宁陵县妇幼保健院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她们的孩子亦都先后被感染。陶姓妇女的丈夫因感染艾滋病已经病亡。因生活无着,为此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可是问题得不到解决。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她们于200938月间多次到北京上访。同年811日两人被以“敲诈勒索罪”拘留。
河南省宁陵县妇女李喜阁19956月生第一个女儿时,因宁陵县妇幼保健院给她输了艾滋病毒污染的血液,自己和出生的女儿同时感染,其后出生的二女儿也被感染,致使一家4口人3人罹患此病。20048月李喜阁的大女儿因艾滋病不治身亡,她的小女儿又因是艾滋病感染者被当地幼儿园拒绝入园,这让李喜阁的家庭陷入绝境,李不得不去北京国务院信访办公室和国家卫生部上访。河南对她以“冲击国家机关”罪为名拘留21天。
再有,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的23岁田喜,9岁时因外伤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输血浆后感染上艾滋病毒,还感染了乙肝和丙肝病毒。为了寻求有效的治疗和获得合理赔偿,他至2010年连续进行了六年上访。因上访无果便到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要求医院给予赔偿。该院长随意推诿,愤怒之中的田喜将医院办公桌上的办公设备推到地上,新蔡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田喜一年有期徒刑。当局就是通过把田喜送进监狱,敲山震虎,杀鸡敬猴,打压艾滋病感染者的上访势头。这真是欺民太甚,让无辜受害者情何以堪。
河南省“血浆经济”致使全国大量血友病患者感染艾滋病毒乃“五宗罪”
河南省隐瞒暴发流行的艾滋病疫情,由此引起的另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是当年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用河南被污染艾滋病毒的血浆,制成的血友病患者必须用的抗凝血“血小板第八凝血因子”,令众多血友病患者又感染艾滋病毒。这给上海以及其他一些省市留下了又一个难以医治的祸根。
上海市吴忠泽之子13岁血友病患儿涛涛1998年被诊断得了艾滋病,在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之后,涛涛于15岁不治身亡。当时上海至少有55位血友病人感染了艾滋病毒,并先后有10几个病友因艾滋病亡故。
2003年,中国血友病病友联谊会副会长孔德麟和一位病友代表上海市55名血友病患者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写了一封“紧急求助信”,提出应向全国此类血友病的受害者提供相应赔偿。孔德麟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广东、江苏、安徽等10多个省市已感染艾滋病毒的血友病人,仅在上海就联系上500多人,艾滋病毒感染率为百分之十几,如按此推算,全国会有相当数量的血友病人感染艾滋病毒。因为没有人能够计算出当年从河南农民的血管里流出了多少携带艾滋病毒的血浆,这些血浆又被卖向何方,这是绝对无法回避的现实。
拒绝借鉴国际赔偿方式全然无视受害者权益乃“六宗罪”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在以往的举报材料中叙述了1985年底,法国有万余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1991年,法国《世界报》揭露了这起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重大案件,引起了国际社会震惊。1999年法国法院对前国家输血中心主任被判处4年监禁和10万美元的罚金;前国家输血中心输血研究部负责人亦被判刑,二人共同向受害人支付158万美元的赔款。法国政府对受害者也给予了赔偿。当年任职的法国总理和卫生部长均坐在庭审的被告席上,卫生部长因此引咎辞职。法国舆论抨击道,输血暴露的种种弊端,对这个事件应该负责的是法国政府。
日本在“二战”后推行的幼童全面接种疫苗计划过程中,因重复使用针筒,导致43万国民感染病毒性乙型肝炎,成为日本历史上最大的医疗事故。在经过长达10多年的诉讼后,日本最高法院于2006年作出终审判决,认定5名原告确是因接种疫苗感染乙肝。判决生效后,厚生劳动省却声称不准备全面救助感染患者,这导致630名受害者先后组成原告团,从20083月起向全国10个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日本政府终于承诺向所有感染者进行赔偿,受害人同意接纳法庭提出的和解方案,结束了这宗多年的争议。日本政府为此每人赔偿1250万至3600万日元,赔偿总额约为3.2万亿日元。
最近台湾台大医院误植艾滋器官令5名器官移植者及数十位相关医务人员处于感染艾滋病毒风险中的重大医疗事故发生后,台湾各有关方面迅速做出反应,他们不遮掩,不护短,公开透明,直面现实,做出了查处这一重大医疗事故的多项决定,包括要求追究事故责任者直至刑事责任,对有责任的医疗机构进行罚款,并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和对受害者给予赔偿等各项事宜。他们的应对方法得到舆论广泛好评。法国、日本两国和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政府至今没有对河南受害者出台任何赔偿方案,这是受害者至今上访不断的根本原因所在。
利用职权封锁消息剥夺国人知情权乃“七宗罪”
由于深陷“河南艾滋门”的二位高官大权在握,其中一位后来掌控全国新闻舆论大权,他们采取种种手段封锁消息,控制舆论,借以掩人耳目。多年以来,国内几个最大的主流媒体如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从来不报道河南艾滋病疫情起源和全面真相,因此很多人并不知晓河南省艾滋病大流行的严重性,也不知悉那些敢于举报和受害的上访者遭遇的打击与迫害实情,以至河南污血案导致的某些严重后果至今不为世人所知,人们重要的知情权就这样被侵蚀了。下民易虐,上天不可欺。他们这样做既有违于新闻及时、公开、透明和报喜也报忧的职业道德,又是高官赖以遮掩不端行为的大暴露。
中国高层对二高官“网开一面”实行奇特的“三不政策”乃“八宗罪”
有严重错误的高官不赔礼道歉,诚信道德便无从谈起,这只能令执政党无颜面对河南父老和全国民众,也令二位高官威信扫地。在中国发生这样重大恶性事件,在官官相护的体制护庇下,拖了这么多年也不对有严重过失的官员进行问责,而其它比河南污血案轻得多的事件,如隐瞒疫情导致严重后果的“SARS(即‘非典’)”暴发流行案和河北“三鹿毒奶粉案”以及山西矿难和上海静安居民楼大火案等公共安全事件,都已有处理,涉及“SARS案”的国家卫生部部长与北京市市长和涉及“三鹿毒奶粉案”的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等高官均受到追究并免职,受害者也都得到赔偿。比上述任何案件都要严重多倍且影响更劣的河南污血案,却属例外。匪夷所思的是,中国高层对二位高官特例“网开一面”,实行的则是国家不立案,不问责和不出台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方案的“三不政策”。这可以说完全是“一国两制”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河南受害者来说只是一句空话,也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权莫进来”和“刑不上大夫”的现代再现。
一个非常奇特的问题摆在世人面前,河南发生这么严重的惊天大案,到目前竟无人负责,连一条教训也没有悟出来。难道河南血祸是石头缝里蹦出来的?!人可以犯错,但不能掩盖,这是最起码的道德常识。二位高官这样的政治品质和道德诚信的缺失,是地地道道的人性和良知的沦丧,他们的价值观念完全违背了当代人类基本的是非观。做为政治家有错不敢认错,对受害者毫无愧疚感而且千方百计把蓄意隐瞒做为首选项,其社会效应必然是上行下效,各种各样的造假和隐瞒事故行为也自然会大行其道。这种做法失去的是政府公信力和公平与正义。现今追究河南污血案实际上是只不过是对二高官道德品质的一次拷问,如果一味包庇袒护,就只能令中国当局处于十分难堪的尴尬境地。
二高官有恃无恐缘于有神通广大的后台支撑乃“九宗罪”
二位高官所以有恃无恐,而为他们撑腰者又甘冒巨大政治风险对其百般呵护,让责任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逃脱追究而成了“漏网之鱼”,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之间存在着盘根错节、利益交织、互相依存的利益链。这是无法撼动有严重错误高官的症结所在。这是典型的权力腐败。由于这样的政治基础,他们必然将维护极少数人的利益置于一切之上,并通过“金蝉脱壳”之术面目光鲜,堂而皇之地将欠下河南受害者的良心债一笔勾销。要查处河南污血案,必须掐断官官相护保护伞下形成的利益链条,否则,受害者追讨权益的愿望,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高层令警方对实名举报者施加压力倒果为因乃“十宗罪”
我一再揭露河南污血案,是我做为卫生工作者救死扶伤、济困扶危的职责与使命,也是良知驱使。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我不是国务院调查组,我的举报做不到百分之百准确,但可以八九不离十。我在给胡总书记第一封公开信就申明,“文中所有材料,可以说是查有实据,所言非虚,而且文责自负。”所以“决心为众多因污血案事件的受害者请命,向不诚实守信、很难称得上是正人君子又身居高位的人挑战,以我的生命为良心作证。”
近个时期以来,我的电子信箱已不能正常使用,转载我举报材料的网站被高层下令关闭,对我的监听、监视更不在话下。更耐人寻味的是,最近北京警方奉高层之命,约我到专政机构公安派出所谈话,接受讯问。我当面向警方表明,我实名举报有严重过失的高官是受法律保护的行动,乃光明正大之举。首次约我谈话的人绝不应当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对付犯罪行为的警员。警方这一行动显然是高层对我的举报做出了错误诊断,开错了处方,颠倒了是非与黑白,这种恫吓令我深受其辱。但对我来说,正如我以往致胡总书记公开信所表示的那样:“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只有把话讲出来才能战胜黑暗。我会豁出老命舍生取义,不惧欲加之罪和文字狱而将举报进行到底,绝不会在警方威慑面前弯腰,为了公平与正义“发出最后的吼声”,正大光明地昂首挺胸“前进、前进、前进进!”
鉴于河南污血案的严重性和解决这一案件的迫切性,衷心期望胡锦涛总书记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分明利弊,果断决策,对有严重过失的高官按律查处,将拖延了多年已属于“烂尾案”的河污血案解决在今朝,让备受欺凌的众多“血浆经济”受害者早日得到理所当然的救助与赔偿,让数万命丧黄泉的逝者早日瞑目,人去魂安。人们相信,严冬过后是春天。
此致敬礼!
原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
原中国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  陈秉中
原北京医科大学  兼职教授
                     20111123

附件:
1、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第一封公开信
2、公开信附件《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
3、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第二封公开信
4、公开信附件《彻底揭开河南污血案黑幕让“血浆经济”真相大白于下》
5、深陷“河南艾滋门”高官疯狂迫害无辜感染艾滋病毒患者田喜乃天下奇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政府落实民发〔2009〕26号文精神,推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政府落实民发〔200926号文精神

推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24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20111124日,来自河南郑州、商丘等地的30余位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家属来到国家民政部反映问题,依法提请落实民发[2009]26号文,推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权利必须得到依法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有权享受社会的关心关爱,政府部门有责任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依据民发[2009]26号文,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应当享受全额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要采取适应儿童的医疗手段,进行免费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据感染者们反映,现实的问题是部分地区长期没有落实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当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至今无法得到每人每月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处于困顿状态,无法健康成长,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儿童是国家未来的栋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需要社会的支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权益问题,我们注意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受教育权问题、歧视问题、医疗保障问题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此呼吁,提请民政部在今年世界艾滋病日期间,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进行全国范围的调研和督查工作,实地走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家属,向社会公开各地方民政部门对民发[2009]26号文的落实情况。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社会热心人士及网友向民政部及各地民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使公民的知情权,促使政府部门落实民发[2009]26号文等系列文件,推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工作。

 

 

附: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http://fss.mca.gov.cn/article/etfl/zcfg/200906/20090600031448.shtml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政策汇编及河南省执行情况简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055208b0100vls9.html

红领巾在行动——推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055208b0100vlsd.html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2/12/content_1863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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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7日星期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抗议铁道部歧视艾滋感染者乘车权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抗议铁道部歧视艾滋感染者乘车权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17日发布

 

20111117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到微博网友反映,昆明市火车站的公告屏上显示,安全检查的禁止条款中包括“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经过查询,该条款的出处是铁道部《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一、严禁非法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与《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此公告涉嫌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感染者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侵犯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乘车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抗议铁道部的歧视条款,呼吁铁道部尽快修改安全检查规定。


铁道部《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中规定“旅客应自觉接受、配合铁路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旅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上述物品的旅客,铁路安检工作人员依法禁止其进站乘车。”


此项规定如果结合传染病病人的实际情况,则会出现冲突。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如何能够“自行取出”传染病病原体?他们只能“坚持携带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安检工作人员这种情况难道要禁止其进站乘车吗。此条款即不合法,也不合理。

《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中,“五、旅客已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的,应主动交铁路工作人员妥善处置。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随便抛弃危险物品。”


此条也存在冲突,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上车后,没有办法做到把传染病病原体“主动交铁路工作人员妥善处置”。同时,由于部分传染病病毒是存在于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如果在火车上方便,又触犯了“随便抛弃危险物品”的条款了吗?


《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中,“六、旅客和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携带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物品进站乘车。”

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感染者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由于疾病原因,本身已经饱受病痛的折磨,当他们看到连火车这一大众交通工具都拒绝其乘坐时,无疑是对病人的二次伤害。铁路部门考虑到安全原因,禁止危险性物品上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须明确危险物品的性质,病原微生物,不只是实验室标本,更是人类的生命。禁止的是危险生化制剂,而不是人。不能见物不见人,刻板地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们划入危险范围,歧视传染病病人的乘车权。这个物品,也在人的体内,而且联系到人的身份,更加增强大众对携带者的歧视和负面评价。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保留就此起诉铁道部的权利,希望铁道部从人道主义出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内的广大传染病病人的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合法权利。

 

 

附:

铁道部、公安部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知

(铁公安函[2010]336号)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347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现将《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见附件1)和《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采取张贴、站车广播、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切实将通告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1.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

  2.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铁道部

公安部

00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

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

 

 

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 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铁道部、公安部决定,在2010415日至1115日期间,对乘坐火车旅客携带物品和通过铁路托运行包实行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锉、斧子、锤子等利器、钝器,应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不得随身携带。

三、旅客应自觉接受、配合铁路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旅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上述物品的旅客,铁路安检工作人员依法禁止其进站乘车。

四、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不得将危险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李包裹托运人应自觉接受铁路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实行实名登记。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虚报品名登记的托运人,铁路部门依法拒绝其托运行李物品。行李包裹收货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否则铁路部门有权拒绝交付。

五、旅客已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的,应主动交铁路工作人员妥善处置。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随便抛弃危险物品。

六、旅客和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携带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物品进站乘车;

 ()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以外利器、钝器;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将危险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及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铁路是大众化交通工具,保护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人人有责。铁路部门要在车站、列车设置安全检查点,并在醒目位置张贴《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广大旅客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事项,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铁路工作人员。为维护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铁路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特此通告。

 

附件2

 

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

4.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手雷、手榴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了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 (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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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爱知行向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开“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政府信息

爱知行向全国各省级卫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17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爱知行研究所的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继9月份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后续工作。20119月,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10月,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据此,爱知行研究所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2个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继续关注后续进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我国卫生部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我们呼吁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主动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爱知行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答复“无法提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024日发布

 

2011921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2011526日,陈竺部长在“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就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申请公开: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2011102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卫生部的挂号信,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见附件图片)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卫政申复[2011]38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办于2011927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现对你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11014

 

 

 

2: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82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526日,中国卫生部召开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要进行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和整改,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卫生部此举是回应全球基金冻结中国数以美元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资金拨款的行动。上个月,全球基金宣布暂停中国所有项目拨款,问题涉及一些地方财务管理不善、给草根组织资金拨款不到位、以及艾滋病工作环境越来越恶劣。

 

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工作的高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和各级卫生部门开展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工作,但是我们认为,加强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的管理,开展项目管理自查和整改,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工作,不能代替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项目管理的自查,还是上级项目办公室的督查,都属于卫生部门体制内部的自我检查,缺乏公开性,缺乏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而且,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可能有助于各地全球基金项目单位发现问题后而加以自我掩饰,防止被全球基金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而导致项目彻底被终止,而无助于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管理机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卫生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国卫生部公布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上来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同时,我们呼吁,卫生部下文要求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为此,我们将分别致信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依法公布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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