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9日星期日

就婚前自愿艾滋病检测咨询、梅毒检测咨询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就婚前自愿艾滋病检测咨询、梅毒检测咨询

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30日发布

我们重申: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

1、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强制体检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

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115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山东省“各地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061130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11日生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

200612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31日生效,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200771日生效的《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有义务确定婚姻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病情。

20107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1010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鼓励和倡导公民婚前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20048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4121日生效,其第十一条规定:提倡在婚前体检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体检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的建议,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并通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0074月,北京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具有北京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如果需要做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在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后,到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检查内容包含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

我们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注意的事项有:

1、《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的规定,究竟属于强制婚前医学检查,还是属于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如果是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是否具有强制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是否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精神相冲突?

21999420日,卫生部颁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提出“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1999年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现在是否继续有效?如果已经不再生效,是否需要宣布废止?如果继续生效,上述关于“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是否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冲突?

319956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规定,是否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冲突?如果《母婴保健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是否需要考虑修改《母婴保健法》,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保护人权的需要?

4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鉴于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卫生部有必要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予以明确说明。同时,卫生部需要就把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可能出现的情况予以规定,涉及下列情况:

1)            如何告知结婚登记人员各自艾滋病检测结果、梅毒检测结果?

2)            如果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如何把结果告知结婚登记人员的另一方?谁来告知?

3)            如果梅毒检测结果阳性,如何把结果告知结婚登记人员的另一方?谁来告知?

4)            如果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是否需要暂缓登记结婚?如果需要暂缓登记结婚,暂缓的期限在哪里?

5)            如果梅毒检测结果阳性,是否需要暂缓登记结婚?如果需要暂缓登记结婚,暂缓的期限在哪里?

6)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决定自愿接受婚前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之前,是否需要分别获得艾滋病自愿检测的知情同意书、梅毒检测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需要说明不同检测结果对结婚登记的意义和影响。

 

特此致函,望有关部门予以接洽处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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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6日星期四

爱知行网站被关诉万网案6月7日开庭

爱知行网站被关诉万网案67日开庭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27日发布

 

527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海淀区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因网站被关,于2011412日对服务商北京万网提起诉讼。案件将于201167日上午开庭审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持有的域名aizhi.net2006年向万网购买,有效期限至20125月。同时爱知行研究所在万网购买了相应的空间,作为机构网站对外使用。

 

近来,爱知行研究所多次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万网的来电来信,要求删除某些文章。201012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就要求删除爱知行代为发布的“陈秉中教授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公开信”。20112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电话要求删除文章“爱知行状告中宣部不作为放任媒体报道避孕套是卖淫佐证”。万网就删除事项曾多次致电爱知行。

 

2011311日,北京市政府新闻办010-67196628再次电话要求删除文章,否则关闭网站。爱知行认为对方应当出具法律依据文件,新闻办随即通知爱知行单独派员面谈。由于市政府新闻办坚持不出具书面依据,爱知行拒绝了这一要求。

 

2011315日,爱知行员工接到万网的电话400-600-8500和电子邮件,称“您的网站域名:aizhi.net违规大量发布时政新闻,如开通请联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时aizhi.net域名无法访问,处于关闭状态。

 

315日至今,访问aizhi.net,浏览器会出现“网站暂时无法访问”页面,显示万网的公告“温馨提示:网站暂时无法访问,造成不便,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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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关注艾晓明教授遭遇的人权侵害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关注艾晓明教授遭遇的人权侵害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13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震惊地获悉,我国著名公共知识分子、广州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老师近期遭遇人权侵害、骚扰和威胁,包括用胶水堵塞家门上的锁、用“呼死你”干扰个人手机致使个人无法接听手机电话、以及其他的威胁。

艾晓明教授长期关注民生、民权和民主。2005年开始,艾老师带领学生们关注中国河北、河南地区因为输血感染艾滋病的群体,提供道义支持和经济支持,拍摄记录河南艾滋病人维权经历的《中原记事》和河北艾滋病人生活的《关爱》。艾老师关注和支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工作,在纪录片里多次反映爱知行的工作。艾晓明教授过去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理事成员。我们在男女同性恋人权保护和消除歧视的工作一直有合作。

艾晓明教授是《零八宪章》最早的签署人之一。《零八宪章》是一项理性、温和的主张社会改革和走向民主的中国公民宪章性文件。艾晓明不仅著书立说,也身体力行,积极参与公民维权和社会行动。2008512日,中国四川汶川地震后,艾晓明教授积极参与对地震灾民和儿童的关爱,支持和参与谭作人先生、艾未未先生对地震灾民的帮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抗议广州市有关部门对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老师的骚扰、权利侵害和威胁。我们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停止一切骚扰和侵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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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2日星期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1年度工作会议在泰国曼谷召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1年度工作会议在泰国曼谷召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5月12日发布


日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办公室工作人员
、昆明办公室工作人员、志愿者、合作组织、理事会成员等来到泰国曼谷,参加即将于2011年5月12-18日召开的爱知行2011年度工作会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先生也从美国来到曼谷参加本次会议。万延海刚刚参加完奥斯陆自由论坛,顺道从欧洲来到曼谷。

本次会议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召开的。2009
年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召开年会期间,遭遇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派出所两名穿制服的警察来查身份证。2010年1月,爱知行16周年庆典和2010年度会议被北京市公安局取缔。同时,爱知行负责人2010年4月底离开中国。不同于以往的是,爱知行内部团队和外部合作组织规模均有严重缩减,从而一次境外的机构工作会议成为可能。我们盼望着我们可以继续在中国正常地工作。

本次会议期间,大家将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
010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进行说明,对2011年度项目工作及其管理进行讨论和布置。我们将分析新形势的机构和员工安全、资金筹集和社会资源动员、新媒体机制的建立、机关发展和领导力建设、理事会改革等问题。推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全面落实、推动学校提供性教育和艾滋病教育、开发新媒体工作机制、建立和发展合作项目,将成为本次会议的要点。

我们期待同仁组织、社群人士和各界朋友,通
过下列途径参与爱知行年会的讨论和交流:
1
、协助转发爱知行年会新闻稿和发布的各项信息,
2、在博客、微博、推特、论坛、邮件或
邮件组上交流对工作的建议,特别是相关爱知行年会期间讨论的问题,
3、如果您有关于艾
滋病防治工作的书面意见,欢迎大家发给我们
4、如果您人在曼谷,如果希望参加会议,
可以与我们联系,在获得邀请后,可以参会。

附件:

爱知行2010年度工作报告 全文在线查看下载地址:http://goo.gl/gI39i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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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5日星期四

黎雄兵律师5月6日早晨回家

黎雄兵律师56日早晨回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6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黎雄兵律师于今天早晨720回到家里。感谢各位的支持!

黎雄兵律师于54日下午和家人、同事失去联系,至今晨回家,共计失踪约30余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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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 5月8-11日参加奥斯陆自由论坛人权大会, 欢迎大家在线交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

58-11日参加奥斯陆自由论坛人权大会,

欢迎大家在线交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6日发布

 

应奥斯陆自由论坛的邀请,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将于下周(58-11日)参加在挪威奥斯陆举办的第三届奥斯陆自由论坛,讨论国际人权问题。万延海将作为大会嘉宾发言介绍中国艾滋病的危机,特别是中原地区输血和卖血传播艾滋病的问题和维权工作出现困难。

 

同时,应大会组织者邀请,万延海会议期间将通过新媒体实时报道会议现场情况。万延海欢迎大家在线观看他的发言,参与讨论和交流。

 

奥斯陆自由论坛的网址:www.OsloFreedomForum.com  www.livestream.com/oslofreedomforum

奥斯陆自由论坛的推特帐号:@OsloFreedomFrm

通过邮件参与奥斯陆自由论坛的会议交流,可以致信下列信箱:questions@oslofreedomforum.com

 

万延海希望会议期间和当地关注中国人权和健康问题的朋友们见面和交流。他可以利用每天午餐和晚餐时间或晚餐前后的时间和大家见面交流,他可以说中文或英文。他的联系信箱是:henanaids@gmail.com

 

会议期间,万延海将通过推特帐号现场介绍大会情况,希望了解会议的朋友可以加他的推号:@wanyanhai。奥斯陆时间每天早晨,也就是北京时间下午的时候,万延海会上推特介绍前一天会议的情况,同时介绍当天的会议日程安排。


    每天晚上,万延海会整理白天会议和活动情况,发给同仁的邮件组,并在第二天早晨和大家通过推特交流。

 

欢迎大家关注奥斯陆自由论坛!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注公共卫生和人权。欢迎大家关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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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黎雄兵律师5月4日失踪

黎雄兵律师54日失踪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4日发布

 

根据刚刚得到的消息,黎雄兵律师于54日失踪,目前与外界失去了联系。

 

54日早晨黎律师出门后,即与家人、同事失去了联系,手机无法接通。下午5点左右,黎律师曾给太太打电话,表示自己这两天受到限制,回不去家了。

 

黎雄兵律师性格平和,行事平稳,善待各方人士。黎律师兼有律师证和会计证。2009年公盟案,黎律师代表公盟处理税务事项,救援许志勇。黎律师处理过的主要案件包括:杨春林案、袁显臣案、三鹿毒奶粉案、山西黑砖窑案、少数民族、艾滋病患者和宗教信仰的维权案。近一段时期以来黎律师受到颇多压力,包括禁止出境、禁止发推特信息、限制接受媒体采访等。黎律师的推特近几个月很少更新。5月3日晚23点,黎律师曾发布新浪微博“今天是第18个世界新闻自由日,一篇曾经的办案经过《为新闻自由而辩护》,以此记念并迎接即将刑满出狱的原法制早报记者齐崇淮http://t.cn/hgfPAs

 

2009年,黎律师担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20104月担任爱知行法律顾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黎雄兵律师的现状密切关注。



附:黎雄兵律师简历
http://www.chrlcg-hk.org/?page_id=61

黎雄兵的律师执照在2009年年检和登记时被取消,至同年11月仍未获发还。

黎处理过的主要案件包括:杨春林案、袁显臣案、三鹿毒奶粉案、山西黑砖窑案、少数民族、爱滋病患者和法轮功学员的维权案。黎和李春富一起为山东记者齐崇淮作法律辩护。齐和自由摄影师马士平因报导滕洲市委腐败,而在2007年6月被当局以「敲诈勒索」的罪名拘捕。

2008年3月14日「拉萨骚乱」后,黎为被捕的西藏人作辩护。2007年,黎和共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改制度。他亦联署了《零八宪章》。他也参与了要求北京律师协会直接选举的倡议行动。

在协助三鹿毒奶粉案的受害人时,他被北京中仓派出所的公安骚扰。2008年底,黎被当局阻止与美国国会人权核心小组的代表团会面。2009年六四事件20周年期间,他被当局软禁在家。国安亦经常向其房东施加压力,令其不得不四处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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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日星期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李方平律师被绑架失踪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李方平律师被绑架失踪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5月2日发布


根据北京益仁平中心顾问陆军先生于2011年4月29日、4月30日和5月1日发布的三次“告知信”,我们获悉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先生于4月29日下午5点多钟遭人绑架,和外界失去联系。4月30日,李方平家人和朋友一行又赶往案发地派出所——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并获受理。参见附录。

李方平先生也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股东,长期参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法律援助工作,包括2006年9月上海血友病人上访被逮捕案、河南输血艾滋病感染者李喜阁案、田喜案和王小巧案等,并参与保护同性恋的权利,包括奥运会前夕帮助遭遇警察袭击的同性恋者和支持同性恋艺术节和画展活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高度关注李方平律师被绑架失踪案。我们呼吁有关方面尽快恢复李方平先生的自由。我们呼吁北京市公安局积极调查李方平被绑架和失踪案。如果如传说中的李方平律师是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带走谈话,我们呼吁北京市公安局立即释放李方平,并不得对李方平实施任何不当措施。我们认为,任何部门不得强行限制李方平律师为艾滋病人和为艾滋病工作的人员担任律师代理的权利。



附录:

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今天失去了联系,特此向您告知!

2011年4月29日下午,李方平律师前往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商讨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案件。下午5时15分左右,案件谈完之后,李律师离开了北京益仁平中心。约十五分钟之后,我们接到李方平家人电话,称李律师刚刚给她打电话,说在益仁平中心楼下有一批人要将李律师带走。据李律师家人说,李律师电话的语气非常急切,而且电话只通话了一两句就被突然挂断,有可能被绑架。其后,我们不断拨打李律师电话,均未能拨通。李律师家人已经报警。

李方平律师是我国反歧视领域最著名的公益律师之一,长期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血友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近期,李律师代理了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协助了安徽的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起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为这位感染者在当地教师招聘考试中被抽血化验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遭淘汰。该案被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败诉后,4月25日又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了申诉。除此之外,李方平律师还代理了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全国首起无障碍设施诉讼案、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案等多起公益诉讼,发起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并曾发表多篇“公民建议书”,建议消除乙肝歧视、城乡差别待遇等问题。李方平律师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赞誉,国内媒体对李律师的采访报道多达几千篇。

李方平律师代理的公益诉讼,通常是代理弱势群体起诉强势单位(如: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等),因而得罪的强势单位很多,我们对于李方平律师是否遭到打击报复感到极为忧虑、我们对李方平律师当前的人身安全状况极为忧虑,我们期待李律师家人的报案能够引起治安部门的重视,使得李律师能够尽快安全回到家中。


陆军

电话:15801431641

2011年4月29日


告知信: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超过24小时,家人报案已获受理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在商谈过一桩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之后失去联系,当晚李方平的家人向110报警。4月30日上午,根据110的指引,李方平的家人在朋友陪同下先后赶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派出所和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报案已获受理。特此告知。

李方平家人、朋友一行首先去往李方平律师居住地所在派出所——朝阳区东风派出所,这里的值班人员简单问询了出事经过之后表示,不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告,而应当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随后,李方平家人和朋友一行又赶往案发地派出所——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

在羊坊店派出所,李方平的家人和朋友叙述了出事经过,并表达了对李方平人身安全状况的担忧,该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值班人员并表示,李方平失去联系二十个小时,本达不到受理标准,但属于特殊情况,所以予以了受理。

至今天下午五点半,李方平律师失去联系已经超过24小时,仍无任何消息。

一天以来,我们收到了大量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残疾人、律师、学者、记者的电话、短信和邮件,对李方平律师的人身安全表示关切,对李方平律师所从事的公益法律工作表示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陆军

2011年4月30日



告知信(三):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超过48小时,警方称仍无音讯

(附李方平近年所从事的部分公益法律工作)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在商谈过一桩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之后失去联系,当晚李方平的家人向110报警,后又向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报案获受理。

至5月1日下午5:30,李律师失去联系已超过48小时,李方平家人电话询问羊坊店派出所,派出所称仍无任何有关李律师的音讯。特此告知。

今天,我们陆续又收到大量的各界来电、来信,询问李方平律师的消息,表达了对李方平长期从事的反歧视、反垄断、服务弱势群体等公益法律工作的钦佩和赞赏,并表示了对李方平家人的慰问,以及表示愿为寻找李方平律师助一臂之力。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附:李方平近年所从事的部分公益法律工作



《城市快报》: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报道(2006年6月14日。注:该案被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

http://news.sohu.com/20060614/n243718507.shtml



《南方周末》:关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公民意见书(胡星斗、李方平,2006年10月17日)

http://www.infzm.com/content/trs/raw/15697



《中国青年报》:律师医生“公民提案”建议审查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规(2007年3月13日)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3/13/content_1697196.htm



《北京晚报》对我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的立案报道(2008年3月5日)

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8/03/05/2821@4334655.htm



《法制早报》:协助河北邢台“艾滋”母子向医院讨公道(2006年4月16日。注:该案被评为“2006年河北省十大法治事件”)

http://news.sina.com.cn/c/2006-04-16/14389633949.shtml



《法制日报》: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2010年08月26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society/content/2010-08/26/content_2261462.htm?node=20771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关于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的开庭报道(2010年2月2日):

http://news.sina.com.cn/s/2010-02-02/075619610202.shtml



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残疾人状告地铁 呼吁出行无障碍(2007年12月4日)

http://www.btv.org/btvweb/07btv5/2007-12/05/content_248312.htm



《杭州日报》:中国反垄断第一案正式立案 北京网通成被告(2008年9月19日)

http://news.hsw.cn/2008-09/19/content_10296132.htm



《北京青年报》:律师诉中石化违反《反垄断法》(2008年12月7日)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6481428



《东方早报》:退票新规第一状:火车票不退,迟到旅客起诉北京铁路局(2010年12月7日)

http://sh.focus.cn/news/2010-12-07/1123294.html



《新京报》:两公民上书高法建议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6年03月21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3/21/content_4324948.htm



《新快报》:小保安许霆ATM机取款案被判无期徒刑,律师向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2008年1月9日)

http://baike.baidu.com/view/1094945.htm



《上海法治报》:李方平律师参与发起义务服务三鹿奶粉受害家庭的“志愿律师团”(2008年9月23日)

http://old.jfdaily.com/news/xwsh/200809/t20080923_388826_2.htm



新华社:李方平律师向工信部申请预装“绿坝”软件公开听证(新华社北京2009年6月15日电)

http://it.sohu.com/20090616/n264549691.shtml





陆军

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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