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知行网站被封案件二审裁定驳回
北京一中院侵犯诉讼权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0月31日发布
2011年10月31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驳回爱知行上诉,维持原裁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网站自今年3月被关闭后,于4月将网络服务商万网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7月28日收到一审裁定“不予受理”。
爱知行研究所于8月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0月31日收到二审民事裁定。
二审法院对爱知行“上诉意见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知爱行公司起诉万网公司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知爱行公司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二审法院审理中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0月25日,法院向代理人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告知如有异议可于三日内书面申请回避。当天上诉人尚未决定是否申请回避,合议庭的裁定,未给出上诉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时间,侵犯了上诉人的申请回避权。
二审裁定书中“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2011)海民初字第13107号案件,一审法院受理立案日期为2011年4月25日,审理结案日期为2011年7月25日,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
爱知行提请一审起诉的日期是2011年4月12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二审法院认定的海淀法院一审立案时间与事实存在出入。
案件回顾:
2011年12月以来,北京市新闻办公室多次要求爱知行研究所删除网站上发布的一些信息,爱知行研究所坚持首先需要对方出具书面法律依据。北京市新闻办在未给出任何书面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中旬命令网络服务商万网关闭了爱知行的官方网站“爱知行动www.aizhi.net”。
(一审)4月12日,爱知行依法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将万网公司诉至海淀区法院,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书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月26日,法院电话通知爱知行工作人员领取传票。“巧合”的是,当天爱知行北京办公室同时接到物业、税务等4个部门电话通知。5月27日,工作人员领取了传票,得知6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法院38法庭开庭审理本案。
6月6日端午节假期的下午,法院工作人员又电话通知“因法官生病,开庭推迟,时间另行通知”。
7月25日,海淀法院张欣法官电话通知爱知行工作人员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但并未告知具体内容。7月28日,爱知行工作人员到达法院后,法官才告知是“不予受理裁定书”。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而海淀法院的一审裁定时间已超过了此期限,程序已违法。法官在决定开庭审理之后,又无故取消开庭,驳回裁定,前后矛盾。法官因为审理该案不幸“生病”,病情好转之后取消开庭,实在辛苦。
(二审)8月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
10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赵书记员(010-59891138)电话通知,要求爱知行代理人10月25日下午2:00领取案件材料。
10月25日下午2:00,爱知行代理人领取了《诉讼须知》和《会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上诉人有权在三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10月28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赵书记员电话通知代理人10月31日上午10点到法院,代理人询问具体事由,书记员称“不清楚”。并询问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10月31日,爱知行代理人到达法院之后,案件审判长杜卫红向代理人告知二审以书面形式审理终结,并送达了(2011)一中民终字第158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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