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3

 

目录

概述.... 2

一、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 4

二、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 4

三、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 5

四、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 6

五、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 7

六、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8

 

 

 

 

 

概述

作为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12月通过,以法律形式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加以确认。1985年联合国设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监督机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报告,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需要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委员会综合不同渠道信息,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结论性意见”。

为了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委员会欢迎不同信息来源提供的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其他信息来源包括联合国机构、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等。额外材料的形式主要有:书面报告与议题清单,最有效的书面材料往往是由多位民家社会活动者或者多个民间社会组织联合撰写联合签署联合递交的。

中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正式批准。根据该公约的要求,中国政府于20036月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4月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20106月,中国政府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详见附件4

目前根据会议排期,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将于2013521-24日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初审、预审中国政府履约报告,委员会将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并向中国政府代表提问,要求他们在正式审议(可能在2013年后半年或2014年)前回复。中国民间社会活动者或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在41日前提交“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26月向委员会专家当面递交了《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33月撰写了《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本次议题清单主要集中在如下问题: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爱知行计划于201341日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正式递交问题清单。在此之前,《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爱知行开放征集联署。我们欢迎关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民间社会组织或民间社会活动者联合署名联合递交。

希望联署的民间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社会活动者可来信参与联署,在来信中提供下列信息:

1、组织名称或人名;

2、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主要宗旨与活动;

4、说明已经阅读问题清单,认可资料的真实性,同意联署和联合递交。

联署信箱:wanyanhai2011@gmail.com

附件说明:

附件1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33

附件2

《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26

附件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20055

附件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执行情况 第二次履约报告》

中国政府 20106

一、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

在中国河南省,存在大量因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等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当他们寻求司法救济,试图通过法院立案进行诉讼获得赔偿时,河南省地方法院却拒绝受理。

例如,200811月期间,河南省巩义、南阳、驻马店、安阳、鹤壁、新密、禹州等地区的多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在律师的代理和陪同下,分别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书,试图对私自采供血造成他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疗机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当各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得知是艾滋病患者起诉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则明确表示,这类案件上面有文件,不能立案,且不予书面裁定;理由是“上面不让立案,我们也没有办法”。在律师和当事人坚持下法院口头答复:“请示了中院的领导,领导说艾滋病患者有政府救济渠道保障,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河南省地方法院拒绝问题血液受害者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问题血液受害者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权益获得赔偿?

3.中国政府如何保障问题血液受害者的诉讼权利?

4.中国政府是否掌握如下数据: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们历年来共有多少人得到了赔偿?请提供关于赔偿人数、数额、地域范围的数据。

 

二、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

由于基本诉权被剥夺,部分问题血液受害者只能通过信访方式进行维权,然而部分受害者也因申诉、上访而遭受当地政府的进一步打击迫害,他们受到地方司法部门的监控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刑事拘留,或被监视居住,或被没收身份证。

例一,李喜阁女士于1995年在河南省宁陵县妇幼保健院剖腹产手术时接收医院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2004年年仅9岁的大女儿因母婴感染艾滋病故,同时,李喜阁获知自己与小女儿感染艾滋病病毒,随后踏上维权的道路。李喜阁曾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再次被处以监视居住。

例二,河南省问题血液受害者基本诉权被强制剥夺后,他们只能通过信访方式去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例如,河南省宁陵县两位女士在宁陵县妇幼保健院输血感染艾滋病。十几年来,两人坚持上访申诉。20098月,当地乡政府主动提出,要给她们每人困难补助9000元。之后,宁陵县和商丘市两级法院,以困难补助收条为证据,以“敲诈勒索罪”罪名判处她们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中国政府是否掌握如下数据:过去五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因信访被关押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数?

2.地方政府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人身自由,中央政府或上级司法部门有何救济措施?

3.中国政府如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信访权利?

 

三、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

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0114月,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综合医院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感染者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时,却遭到医院和医生的拒绝”。

案例一,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天津25岁肺癌患者求医接连遭拒。

案例二,福建省一男子眼球被砸伤,手术前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医院拒绝为其手术。

此外,《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扩大艾滋病检测,目前艾滋病被正式列入多省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常规检测项目,如辽宁省与重庆市等。由于扩大艾滋检测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对于隐私泄露和遭遇就医歧视的顾虑进一步加深。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对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中国法律有哪些惩罚性措施?

2.在中国扩大艾滋病检测的行动中,如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知情权与平等就医权?

3.中国政府为消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歧视,保障其医疗权做出了哪些努力?是否实现了预期效果?

 

四、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51日起将正式施行,该法规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带来深刻影响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2003-2007年来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际项目投入的防艾经费分别约为36.520.318亿元人民币。而2009-2015年则需约204亿元人民币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公共卫生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缺乏透明和监督机制,中国民众难以获知庞大的艾滋病防治经费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23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家卫生厅(局)申请公开各省市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的预算报告、决算报告等政府信息。遗憾的是,截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最长答复期限截止时,申请人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只收到12个省市卫生厅(局)书面答复和1个卫生厅的电话回复,并且所有答复均未正面回应该申请的内容。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申请人申请艾滋病防治经费信息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但并未提供相应信息,请问中国政府对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部门有哪些问责措施?

2.过去5年中国政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具体数额是多少?

3.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是否是公开的?

4.普通公民、民间团体通过何种法律渠道可以获得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预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府决算报告等信息?

 

五、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

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创新社会管理,全国各地乃至乡村,普遍建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牵头单位为各级司法部门。“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包括刑事罪犯、劳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残障人士、精神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等所谓特殊人群。各级司法部门掌握所谓的“艾滋病危险人群”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脆弱人群,并将艾滋病和精神疾病、吸毒、刑事犯罪人员等合并管理。

中央综治委委员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提出: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及下设的4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四方面工作切实加强特殊人群服务和管理”,包括: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加强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切实加强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防控工作。

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一方面侵犯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易受艾滋病影响脆弱群体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无疑加重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和污名化。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中国政府将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作为特殊人群,纳入“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该政策制定的背景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2.“艾滋病危险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各级司法部门是通过哪些途径收集“艾滋病危险人群”信息的?

3.中国在加强特殊人群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的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

 

六、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据中国公安部发布的《2012中国禁毒报告》,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发现登记吸毒人员179.4万人(隐性药物成瘾者规模可能已超过此数字3倍)。在中国,身为社会边缘群体的毒品成瘾者在人权问题上面临着严峻考验:一些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救助政策将毒品成瘾者排除在外,使得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进而导致毒品成瘾者的社会偏见与污名化进一步加深,导致毒品成瘾者及其家庭贫困积累进一步加深。

通过社会救助政策检索与考察,我们注意到2011年至2012年中国各地相继颁布了地方性的救济办法,但部分地区政策法规将毒品成瘾者明文排除在社会最低保障和救助范围之外。

如:《杭州市临时救济办法》救助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规定“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保障。

《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家庭。”

《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这些规定违反中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关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也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关“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规定。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中国政府如何保障毒品成瘾者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2.中国毒品成瘾者获得社会保障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3.中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但是一些地方救助性政策法规将毒品成瘾者排除在社会最低保障和救济范围之外,请问上述上位法与下位法是否有冲突?中国政府对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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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并征集联署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并征集联署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3

 

作为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12月通过,以法律形式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加以确认。1985年联合国设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监督机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报告,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需要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委员会综合不同渠道信息,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结论性意见”。

为了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委员会欢迎不同信息来源提供的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其他信息来源包括联合国机构、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等。额外材料的形式主要有:书面报告与议题清单,最有效的书面材料往往是由多位民家社会活动者或者多个民间社会组织联合撰写联合签署联合递交的。

中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正式批准。根据该公约的要求,中国政府于20036月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4月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20106月,中国政府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详见附件4

目前根据会议排期,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将于2013521-24日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初审、预审中国政府履约报告,委员会将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并向中国政府代表提问,要求他们在正式审议(可能在2013年后半年或2014年)前回复。中国民间社会活动者或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在41日前提交“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26月向委员会专家当面递交了《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33月撰写了《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本次议题清单主要集中在如下问题: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爱知行计划于201341日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正式递交问题清单。在此之前,《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爱知行开放征集联署。我们欢迎关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民间社会组织或民间社会活动者联合署名联合递交。

 

联署方法

希望联署的民间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社会活动者可来信参与联署,在来信中提供下列信息:

1、组织名称或人名;

2、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主要宗旨与活动;

4、说明已经阅读问题清单,认可资料的真实性,同意联署和联合递交。

联署信箱:wanyanhai2011@gmail.com

 

后附《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目录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3

 

目录

概述.... 2

一、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 4

二、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 4

三、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 5

四、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 6

五、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 7

六、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8

 

附件下载地址

附件1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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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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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20055

https://www.box.com/s/ljot6dytm5mqarj1tx24

附件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执行情况 第二次履约报告》

中国政府 20106

https://www.box.com/s/gy8qggb5b767m99mo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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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4日星期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温家宝总理道别!希望李克强总理不要辜负河南人民的期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温家宝总理道别!希望李克强总理不要辜负河南人民的期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3月15日发布
 
        今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李克强担任总理,温家宝总理卸任。在此新老国家领导人交替之际,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人民敬爱的温家宝总理致以崇高的敬意和问候,希望温家宝继续关心艾滋病防治事业,关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推动温家宝总理首倡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在我国全面落实。我们也希望,李克强总理不要辜负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群体的期待,不仅要继续关心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问题,更要关心我国河南地区艾滋病病人的困难,经常去看看他们,自己当年做省长时做的不够的地方,现在当总理了,可以补好当年欠缺的功课。
 
        2003年,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地坛医院看望艾滋病病人,提出关心艾滋病病人的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检测、艾滋病家庭孩子免费上学、预防母婴艾滋病传播免费药物的政策。此后,每逢世界艾滋病日,或春节节假日,我们总能看到温家宝总理走到艾滋病病人中的故事。温家宝总理的问候和话语,鼓舞着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也鼓舞艾滋病防治工作民间组织的斗志。温家宝总理赞赏民间组织的工作,接待来京上访的污血案受害人。我们的遗憾是,温家宝总理任内没有能够访问我国最早成立的艾滋病民间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及其工作人员,也没有能够去我国新疆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访问当地的病人。我们期待,温家宝总理卸任后可以继续关心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关心艾滋病病人,可以去新疆地区访问那里的病人,同时我们欢迎,温总理将来可以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访问和做客。艾滋病是全人类的敌人,我们期待着温总理的支持!
 
        我国河南地区当地因为献血和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人依然面临大量权益、医疗和社会救助上的困难,我们期待着李克强总理关注和处理好这些问题。这些问题有:
        1、污血案受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得到应该得到的赔偿,这种情况持续地伤害当地病人寻求正义的心情。
        2、艾滋病病毒抗病毒药物种类和质量有待改善,许多10年前开始抗病毒药物的病人现在产生耐药性,需要更新药物。
        3、许多艾滋病病人同时合并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近期大量病人因为丙肝而死亡,而我国政府并不提供丙肝治疗的免费药物和其他医疗支持。
        4、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中孩子的救助费用偏低,而且政府救助政策和款项缺乏基本的信息公开,引发人民对政府贪污腐败的疑虑。
        5、河南省全省把污血案受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纳入公安部门维稳管控范围,监控和管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产生新的歧视、污名和社会敌意。
        6、当年的孤儿或病人家庭的孩子已经到工作或上大学的年龄,政府应该积极帮助他们就业和完成大学学业。
 
        我们期待李总理可以处理好上述问题,不辜负河南人民的期待!
 
        谢谢!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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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1日星期一

民间组织联合发布《中国药物成瘾者的人权状况》

民间组织联合发布《中国药物成瘾者的人权状况》

 

云南个旧“胡杨树”自助互助组织

希夷文化与社会发展事务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312日联合发布

 

312日,中国三家民间组织联合发布《中国药物成瘾者的人权状况——来自中国民间组织的联合报告》。此前,该报告英文版本已经递交联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作为今年即将举行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会议利益攸关方材料。

 

该报告分析了中国药物成瘾者目前面临的人权问题,并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向中国政府建议:联合多学科专家学者,对我国实行多年的劳动教养戒毒和现在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治疗”、“康复”措施进行科学研究和评估,为政策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在改革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停止使用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同时,改革现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或变相的劳动教养戒毒制度。谨慎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发展“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发挥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民间社会团体在戒毒工作中主导作用。

 

普遍定期审议(UPR)涉及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审议,由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主导,每个国家借此机会公开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

 

该次报告的发起机构之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曾于2009年向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审议中国政府人权状况时递交民间报告,内容涉及中国血友病人群体因使用不合格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后寻求赔偿受限、医疗等情况,人权理事会在审议中提及该问题。在民间组织的倡导、国际社会关注等共同努力下,血友病人群体的状况有所改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将于201310月对中国政府人权情况再次进行普遍定期审议。

 

报告摘要:

 

中国药物成瘾者数量众多,根据中国公安部发布的《2012中国禁毒报告》,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发现登记吸毒人员179.4万人(隐性药物成瘾者规模可能已超过此数字3倍)。身为社会边缘群体的中国药物成瘾者的人权问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在中国,药物成瘾行为被视作有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道德和法律的反社会行为,甚至依然充满变相刑罪化的影子。药物成瘾者作为中国意识形态、道德和法律视野中的污名群体,不仅受到严厉的管制,而且遭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歧视,并遭到执法部门的残酷对待。

 

药物成瘾者的人权,并不是特殊的少数人的权利,而是普通公民的人权。维护药物成瘾者的人权,就是恢复这一社会边缘人群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在宪法、法律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中国的药物成瘾者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僵化地运行先进的动态管控信息管理系统,导致以戒断成功的过往药物成瘾者行动隐私权和行动自由受侵犯;

二、药物成瘾者承受偏见和污名,连累整个家庭缺失社会救助福利;

三、药物成瘾者是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受害者,强制隔离戒毒是劳动教养戒毒的延续,强制隔离戒毒比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更加严厉,两者决策过程相似,弊端相似,剥夺人身自由而缺乏法庭的裁决。

 

报告全文下载地址:

下载地址1http://vdisk.weibo.com/s/tlMxe

下载地址2https://www.box.com/s/8mpjcn9ris8wkgd5m7l6

 

采访联系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万延海

电话:+1 203 600 4437

电子信箱:wanyanhai20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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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和消费者权益:你应该了解的10个知识要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编

艾滋病和消费者权益:你应该了解的10个知识要点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3月11日发布

2013年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5日,全国十三名艾滋病感染者联名向全国所有感染者发出呼吁,倡导大家共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鉴于我国医疗机构多为政府创办,主管卫生部门不仅负责监管,也有护短和掩盖医疗单位过失的情况,比如我国卫生部门长期不承认非法采供血导致艾滋病流行的情况;鉴于我国缺乏病人权益保护法和机制,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代表,他们呼吁,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们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团体,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他们建议,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举报下列医疗消费者权利受侵害情况: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被拒绝手术医疗和被拒绝其他诊疗服务消费的情况。
2、医疗机构未经病人同意强制或随意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况。
3、医疗机构未依照标准防护原则、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的情况。
4、因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非法采供血导致感染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患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法院不予立案,作为消费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反遭打击报复,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编辑了《艾滋病和消费者权益:你应该了解的10个知识要点》,说明艾滋病防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推动我国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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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什么是艾滋病?
2、 看病的患者是消费者吗?
3、 艾滋病和医疗消费者有什么关系?
4、 今天在医院看病还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吗?
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去医院看病需要告诉医生自己感染艾滋病吗?
6、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医院被拒绝医疗(包括被拒绝手术治疗),可以去哪里投诉举报?
7、 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检查看病的患者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
8、 如果医院违背本人意愿,随意检测艾滋病,怎么办?
9、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去医院看病会暴露隐私吗?
10、 在医院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应该怎么办?


1、 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名: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缩写AIDS)。它是由艾滋病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病死率极高的恶性传染病。HIV病毒侵入人体,能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令感染者逐渐丧失对各种疾病的抵抗能力,最后导致死亡。目前还没有疫苗可以预防,也没有治愈这种疾病的有效药物或方法,但是目前国际上已经开发了数十种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情发展的抗病毒药物。服用艾滋病抗病毒药物,不仅提高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存活率,而且可以长期健康地生活和工作。

2、 看病的患者是消费者吗?
我国著名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指出:"医疗活动与人的生命健康打交道,医生掌握着专门的技能,而病人不具备评价其服务质量的能力,所以医院肩负着更大的责任,病人是特殊的消费者。"
2000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先生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表示,患者就医看病是消费,而且是生存消费,是"必需"的消费,不看病就可能无法生存。

3、 艾滋病和医疗消费者有什么关系?
第一,我国有大量医疗消费者在医院输血或血液成分、服用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疾病。同时,如果医院消毒不严格,牙科手术、内窥镜检查或其他创伤性操作依然会传播艾滋病病毒、病毒性肝炎等疾病。
第二,我国有大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院里被拒绝治疗,特别是手术治疗。当获知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后,很多医院推诿和拒绝提供治疗。
第三,我国很多医院对来看病的患者实施常规艾滋病检测,但并不事先告诉患者,也不征求其意见,而是直接采血进行艾滋病检测,从而违反了艾滋病检测的知情同意原则,侵害医疗消费者的权益。

4、 今天在医院看病还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吗?
目前,我国卫生部门对献血实施严格的管理,对所有献血进行艾滋病检测,但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窗口期的因素,艾滋病病毒感染在最初的三个月可能不会被发现,从而临床输血或血液成分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卖血或顶替献血的情况,或献血和政治表现结合起来,威胁到血液安全。
我国政府要求医疗单位实施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但是,很多医院并不实施标准防护原则,而是对看病患者实施普遍的艾滋病检测,并主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触的手术或器具实施严格消毒和防护,或干脆拒绝给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施手术治疗。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窗口期的原因,不依照标准防护原则的医疗单位给看病患者或医疗消费者构成艾滋病医院感染的风险。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去医院看病需要告诉医生自己感染艾滋病吗?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院看病告诉医生后,受到拒绝,因而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并不在医院看病时告诉医生自己艾滋病感染情况,从而出现法律上复杂而困难的情况。
同时,世界上有些国家并不要求艾滋病感染者在就医时告诉医生自己的艾滋病感染情况,因为按照"标准防护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6、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医院被拒绝医疗(包括被拒绝手术治疗),可以去哪里投诉举报?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医院里如果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而被拒绝医疗,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局)举报投诉,通常向卫生局的办公室或医政科(处)举报投诉。同时,在开通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咨询电热线的省市(参见:http://www.12320.gov.cn/rexian/rxjs.jsp),被拒绝治疗的病人可以向当地的12320举报投诉。每年的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集中在12月1日向全国各地的卫生局举报投诉拒绝治疗的医院。
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医院因为其艾滋病病毒感染而拒绝提供治疗,被拒绝治疗的病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艾滋病病毒感染而被拒绝医疗的感染者也可以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举报电话参见:http://www.china.com.cn/info/2009-06/24/content_18005074.htm

7、 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检查看病的患者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
1)自愿检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2)常规检测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1、高流行的县(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2、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根据2007年12月22-23日北京的"扩大艾滋病检测伦理和政策问题专家研讨会"(http://www.chinabioethics.net/HIV.html),2006年11月27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在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对所有病人进行咨询和检测的详细指南,推荐opt-out(中国卫生部门翻译为"知情不拒绝")的进路,但仍强调病人享有拒绝检测的权利。
目前,全国各省市实施"知情不拒绝"原则,即在就医检查相关疾病时,检查单上有"自愿筛查艾滋病"一项,如果当事人看到后不极力反对拒绝检测,医院将视为自愿,纳入常规性检测进行筛查。

8、 如果医院违背本人意愿,随意检测艾滋病,怎么办?
医院检测艾滋病,应该告诉来看病的患者,应该遵循知情原则。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擅自检测艾滋病,患者可以向卫生局和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也可以咨询法律工作者,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经常出现医院拒绝治疗的情况,患者应该积极向卫生局和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9、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去医院看病会暴露隐私吗?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但现实生活中,我国医疗机构普遍缺乏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习惯,医务人员私下谈论艾滋病感染者的私人信息依然是常见的情况。所以,医疗机构泄露隐私的情况是存在的。
如果在当地医院看病,医院随意检测艾滋病,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好,泄露隐私情况就会出现。
我国卫生部门正在全国推广《居民健康卡》,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从而患者在各个医院看病时,医生可以随时调看患者过往的病历记录。虽然这有助于医生的诊疗活动,也有助于防止滥用医疗资源,但却存在广泛暴露艾滋病感染者隐私的问题,导致感染者在医疗中受到歧视的情况,也可以出现隐私对外泄露的情况。

10、 在医院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应该怎么办?
患者在医院看病,特别是有输血或血液成分、手术、内窥镜检查、牙科治疗及其它有创伤的情况下,应该保存好看病的各项纪录,包括病历本、化验单等。如果事后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病毒性肝炎,应该及时咨询法律工作者意见,并及时复印在医院看病的病历,保存好证据,以备法律诉讼,或向卫生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用。
在医院看病后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病毒性肝炎,不仅是个人的不幸,也可能是群体性疾病传染的反应。所以,积极向卫生部门报案,要求追查医院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病毒性肝炎地情况,不仅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保护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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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6日星期三

关于改革劳动教养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呼吁

关于改革劳动教养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31日发布

200929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第一轮审议第四次工作组会议对中国人权进行了审议。成员国苏丹对改善中国人权状况提出建议:“根据其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行劳教改革,从而确保按制度行事。”中国政府接受了苏丹提出的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

20131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召开工作会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改革,孟建柱宣布,中共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以及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意见。但是,我们认为,中国不仅需要改革和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更需要改革劳动教养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一、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受害者是药物成瘾者(中国官方语言“吸毒人员”)

根据《南方日报》2013129日消息,广东省司法厅厅长严植婵在列席省人大会议时对记者表示,“目前广东劳教人员大量的是强制戒毒和康复戒毒人员。” 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2008年司法部劳教局下发《关于近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教场所全部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正式负责接收公安机关送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南方日报表示,“有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共有劳动教养人员超过18000名,其中14000名是强制戒毒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占近八成。”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多个演讲,全国范围内,中国劳教对象60%是吸毒人员。

根据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2011年,全国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41.3万人次,新发现吸毒人员23.5万名;共依法处置吸毒成瘾人员57.7万名,同比增长8.3%,其中处置强制隔离戒毒17.1万名,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9.7万。

 

二、强制隔离戒毒是劳动教养戒毒的延续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1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199012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5112日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其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教养戒毒工作实际,中国司法部200362日颁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自20038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戒毒期限在1-3年。

20086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拒绝接收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同时,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随后,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外也挂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尽管中国政府一度声称中国废除劳动教养戒毒,而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但实际上,强制隔离戒毒所依然依照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体制,多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而且根据各地司法部门公布的信息,强制隔离戒毒依然计算在劳动教养的统计数字里。

 

三、强制隔离戒毒比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更加严厉

19951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劳动教养戒毒期限在1-3年。

而《禁毒法》第四十七条提出更加严厉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禁毒法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禁毒法》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2011626日,国务院发布《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根据上述情况,目前实施的《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不仅有2-3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而且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还需要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同时,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相当于《禁毒法》颁布前的 “劳动教养戒毒”期限相当。

 

四、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决策过程相似,弊端相似,剥夺人身自由而缺乏法庭的裁决

《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规定:“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因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既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中国《宪法》的精神。同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就要废除建立在劳动教养制度之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政策。

 

五、中国《精神卫生法》确立住院治疗自愿原则

201210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鉴于上述分析,目前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和过去实施的强制戒毒或劳动教养戒毒,无论作为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还是作为精神卫生治疗措施,均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六、联合国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关闭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

20123月,多个联合国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关闭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要求“联合国各机构号召存在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关闭这些中心,在社区中实行自愿、以实证和权益为基础的健康和社会服务。”参见:http://www.unaids.org.cn/pics/20120326093500.pdf

声明指出,“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引起人权问题并威胁到被拘留者的健康,包括增加了他们感染艾滋病和结核病的可能性。拘留个体的标准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然而,这样的拘留通常发生在没有经过足够的法律诉讼程序、法律保护措施或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法律诉讼程序而剥夺个体的自由违背了国际认可的人权标准,是不可接受的。而且,据报道,这些拘留中心涉及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强制劳动、环境不符合标准、拒绝提供卫生保健以及其他违反人权的行为。”

 联合国机构说,“没有证据表明这样的拘留和康复中心能够为毒品依赖者的治疗、性工作者的康复、或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的康复提供了适宜或有效的环境;也没有表明这些中心提供了适当的关怀和保护。”

鉴于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中共中央政法委、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提出下列建议:

1、联合多学科专家学者,对我国实行多年的劳动教养戒毒和现在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治疗”、“康复”措施进行科学研究和评估,为政策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2、在改革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停止使用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同时,改革现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或变相的劳动教养戒毒制度。建议如下:

1)确定毒品依赖或吸毒为精神卫生问题,而不必然导致违法犯罪活动。

2)谨慎使用《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3)充分发展《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的“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发挥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民间社会团体在戒毒工作中主导作用。

4)对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吸毒人员,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如果其违法犯罪活动因为吸毒导致,可以勒令强制戒毒。对于同意接受强制戒毒的违法犯罪吸毒人员,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对于不同意接受强制戒毒的违法犯罪吸毒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强制实施的戒毒措施,应该由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或民间社会团体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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