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3月
目录
二、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 4
三、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 5
五、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 7
作为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通过,以法律形式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加以确认。1985年联合国设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监督机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报告,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需要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委员会综合不同渠道信息,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结论性意见”。
为了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委员会欢迎不同信息来源提供的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其他信息来源包括联合国机构、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等。额外材料的形式主要有:书面报告与议题清单,最有效的书面材料往往是由多位民家社会活动者或者多个民间社会组织联合撰写联合签署联合递交的。
中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正式批准。根据该公约的要求,中国政府于2003年6月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年4月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2010年6月,中国政府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详见附件4。
目前根据会议排期,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将于2013年5月21-24日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初审、预审中国政府履约报告,委员会将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并向中国政府代表提问,要求他们在正式审议(可能在2013年后半年或2014年)前回复。中国民间社会活动者或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在4月1日前提交“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2年6月向委员会专家当面递交了《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3年3月撰写了《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本次议题清单主要集中在如下问题: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爱知行计划于2013年4月1日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正式递交问题清单。在此之前,《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爱知行开放征集联署。我们欢迎关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民间社会组织或民间社会活动者联合署名联合递交。
希望联署的民间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社会活动者可来信参与联署,在来信中提供下列信息:
1、组织名称或人名;
2、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主要宗旨与活动;
4、说明已经阅读问题清单,认可资料的真实性,同意联署和联合递交。
附件说明:
附件1: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3年3月
附件2:
《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2年6月
附件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2005年5月
附件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执行情况 第二次履约报告》
中国政府 2010年6月
一、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
在中国河南省,存在大量因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等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当他们寻求司法救济,试图通过法院立案进行诉讼获得赔偿时,河南省地方法院却拒绝受理。
例如,2008年11月期间,河南省巩义、南阳、驻马店、安阳、鹤壁、新密、禹州等地区的多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在律师的代理和陪同下,分别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书,试图对私自采供血造成他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疗机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当各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得知是艾滋病患者起诉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则明确表示,这类案件上面有文件,不能立案,且不予书面裁定;理由是“上面不让立案,我们也没有办法”。在律师和当事人坚持下法院口头答复:“请示了中院的领导,领导说艾滋病患者有政府救济渠道保障,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河南省地方法院拒绝问题血液受害者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问题血液受害者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权益获得赔偿?
3.中国政府如何保障问题血液受害者的诉讼权利?
4.中国政府是否掌握如下数据: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们历年来共有多少人得到了赔偿?请提供关于赔偿人数、数额、地域范围的数据。
二、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
由于基本诉权被剥夺,部分问题血液受害者只能通过信访方式进行维权,然而部分受害者也因申诉、上访而遭受当地政府的进一步打击迫害,他们受到地方司法部门的监控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刑事拘留,或被监视居住,或被没收身份证。
例一,李喜阁女士于1995年在河南省宁陵县妇幼保健院剖腹产手术时接收医院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2004年年仅9岁的大女儿因母婴感染艾滋病故,同时,李喜阁获知自己与小女儿感染艾滋病病毒,随后踏上维权的道路。李喜阁曾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再次被处以监视居住。
例二,河南省问题血液受害者基本诉权被强制剥夺后,他们只能通过信访方式去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例如,河南省宁陵县两位女士在宁陵县妇幼保健院输血感染艾滋病。十几年来,两人坚持上访申诉。2009年8月,当地乡政府主动提出,要给她们每人困难补助9000元。之后,宁陵县和商丘市两级法院,以困难补助收条为证据,以“敲诈勒索罪”罪名判处她们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中国政府是否掌握如下数据:过去五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因信访被关押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数?
2.地方政府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人身自由,中央政府或上级司法部门有何救济措施?
3.中国政府如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信访权利?
三、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
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011年4月,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综合医院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感染者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时,却遭到医院和医生的拒绝”。
案例一,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天津25岁肺癌患者求医接连遭拒。
案例二,福建省一男子眼球被砸伤,手术前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医院拒绝为其手术。
此外,《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扩大艾滋病检测,目前艾滋病被正式列入多省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常规检测项目,如辽宁省与重庆市等。由于扩大艾滋检测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对于隐私泄露和遭遇就医歧视的顾虑进一步加深。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对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中国法律有哪些惩罚性措施?
2.在中国扩大艾滋病检测的行动中,如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知情权与平等就医权?
3.中国政府为消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歧视,保障其医疗权做出了哪些努力?是否实现了预期效果?
四、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该法规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带来深刻影响。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2003-2007年来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际项目投入的防艾经费分别约为36.5、20.3和18亿元人民币。而2009-2015年则需约204亿元人民币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公共卫生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缺乏透明和监督机制,中国民众难以获知庞大的艾滋病防治经费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2年3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家卫生厅(局)申请公开各省市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的预算报告、决算报告等政府信息。遗憾的是,截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最长答复期限截止时,申请人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只收到12个省市卫生厅(局)书面答复和1个卫生厅的电话回复,并且所有答复均未正面回应该申请的内容。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申请人申请艾滋病防治经费信息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但并未提供相应信息,请问中国政府对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部门有哪些问责措施?
2.过去5年中国政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具体数额是多少?
3.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是否是公开的?
4.普通公民、民间团体通过何种法律渠道可以获得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预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府决算报告等信息?
五、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
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创新社会管理,全国各地乃至乡村,普遍建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牵头单位为各级司法部门。“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包括刑事罪犯、劳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残障人士、精神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等所谓特殊人群。各级司法部门掌握所谓的“艾滋病危险人群”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脆弱人群,并将艾滋病和精神疾病、吸毒、刑事犯罪人员等合并管理。
中央综治委委员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提出: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及下设的4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四方面工作切实加强特殊人群服务和管理”,包括: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加强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切实加强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防控工作。
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一方面侵犯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易受艾滋病影响脆弱群体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无疑加重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和污名化。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中国政府将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作为特殊人群,纳入“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该政策制定的背景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2.“艾滋病危险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各级司法部门是通过哪些途径收集“艾滋病危险人群”信息的?
3.中国在加强特殊人群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的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
六、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据中国公安部发布的《2012中国禁毒报告》,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发现登记吸毒人员179.4万人(隐性药物成瘾者规模可能已超过此数字3倍)。在中国,身为社会边缘群体的毒品成瘾者在人权问题上面临着严峻考验:一些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救助政策将毒品成瘾者排除在外,使得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进而导致毒品成瘾者的社会偏见与污名化进一步加深,导致毒品成瘾者及其家庭贫困积累进一步加深。
通过社会救助政策检索与考察,我们注意到2011年至2012年中国各地相继颁布了地方性的救济办法,但部分地区政策法规将毒品成瘾者明文排除在社会最低保障和救助范围之外。
如:《杭州市临时救济办法》救助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规定“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保障。
《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家庭。”
《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这些规定违反中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关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也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关“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规定。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中国政府如何保障毒品成瘾者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2.中国毒品成瘾者获得社会保障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3.中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但是一些地方救助性政策法规将毒品成瘾者排除在社会最低保障和救济范围之外,请问上述上位法与下位法是否有冲突?中国政府对此如何处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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