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星期二

关于广西柳州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关于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9月20日发布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于今年7月曾致信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反映《刑法》“传播性病罪”罪名对中国艾滋病防治造成负面影响。


2011年9月18日,爱知行收到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信访回复单”,回复中说明“《刑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如你公司认为《刑法》相关条款存在重大缺陷,请向以上部门提修改建议。我部将积极配合上述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我们提请卫生部注意,希望卫生部就“传播性病罪”的刑法条款和司法解释进行调研,鉴于当前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严峻现状,建议卫生部主动接触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根据国际公共卫生科学界在相关性工作、健康和人权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和方法,而非被动等待。

尤其是,最近我们再次获悉,柳南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对于这两起案件,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传播性病罪”存在重大法理缺陷、落后于时代发展等多个问题,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我们注意到,重庆梁平县的这一案件中,当地司法机关将证明被告感染艾滋病的病历资料最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并予以采信。法律应当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器,但此举却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严重违背了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再次要求:我国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立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调研课题组,对刑法传播性病罪条款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并适时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或废除“传播性病罪”条款的意见,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传播性病罪”修改或废除之前,修改“传播性病罪”认定办法,并特别规定,个人医疗隐私信息不得作为“传播性病罪”定罪的依据。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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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法院判处感染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判处感染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给柳南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9月19日发布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您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获悉,柳南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我们对判决感到震惊,因为适用“传播性病罪”判决的刑事案件比较少见,媒体报道中也指出“该案是柳州市首例传播性病罪判决”,我们提请柳南区司法机关注意,该判决可能导致涉嫌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引发严重社会后果。

一名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定也会担忧自己遭遇同样的刑事后果。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她们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找到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商业性行为是人类社会难以根除的一个现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商业性行为和性工作者越来越理解、越来越包容,性工作者所背负的道德压力得以减轻。司法工作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同样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展现公众的包容与理解,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需求。遗憾的是,柳南区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传播性病罪”判决,并没有考虑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这本身就是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发生,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群如果不使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会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因此,我们特向柳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议:慎用“传播性病罪”,更正传播性病罪判决。我们建议,柳南区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建议,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来参与帮助性工作者和参与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工作。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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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8日星期日

卫生部对爱知行关于”传播性病罪“信函的回复

卫生部对爱知行关于”传播性病罪“信函做出回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9月18日发布


    2011年7月,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对一名身患艾滋的性工作者判处“传播性病罪”。7月28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此致信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立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调研课题组,对刑法传播性病罪条款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并适时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或废除“传播性病罪”条款的意见,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传播性病罪”修改或废除之前,修改“传播性病罪”认定办法,并特别规定,个人医疗隐私信息不得作为“传播性病罪”定罪的依据。

    2011年9月18日,爱知行收到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信访回复单”,回复中说明“《刑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如你公司认为《刑法》相关条款存在重大缺陷,请向以上部门提修改建议。我部将积极配合上述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附1:

卫生部人民群众信访回复单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已收悉。对于信中所提要求,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如你公司认为《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存在重大缺陷,请向以上部门提修改建议。我部将积极配合上述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感谢你公司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心。

    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2:

关于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7月28日发布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

我们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获悉,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近日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得知这一案件后,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传播性病罪”存在重大法理缺陷、落后于时代发展等多个问题,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我们注意到,重庆梁平县的这一案件中,当地司法机关将证明被告感染艾滋病的病历资料最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并予以采信。法律应当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器,但此举却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严重违背了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要求:我国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立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调研课题组,对刑法传播性病罪条款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并适时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或废除“传播性病罪”条款的意见,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传播性病罪”修改或废除之前,修改“传播性病罪”认定办法,并特别规定,个人医疗隐私信息不得作为“传播性病罪”定罪的依据。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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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4日星期三

公安部答复:戒断人员脱离动态管控不需要申请

公安部答复:戒断人员脱离动态管控不需要申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9月15日发布

   2011年8月3日,爱知行研究所就《戒毒条例》中戒断者如何脱离动态管控系统向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获取如下信息:

公安部2006年“8.28”会议部署全国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根据2011年6月实施的《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1)申请公开,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脱离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

2)申请公开,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脱离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申请的受理部门名称;

申请公开,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脱离该动态管控机制所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名称及贵部认可的开具证明文件的部门名称。

    2011年9月15日,公安部以传真形式做出答复(扫描件见附件)。

    根据《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范围筛除,吸毒人员脱离动态管控工作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编号:2011年答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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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星期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招聘启事(MSM专员、法律助理、信息官员、研究员)截至9.20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现招聘以下职位,欢迎关心我们的朋友前来应试,鼓励社群成员积极参与。

需求职位:
1.MSM项目工作人员
2.法律项目助理
3.信息官员
4.研究员

联系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咨询电话:010-88142132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招聘MSM项目工作人员(截至9/20)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由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于2002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目前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

 

爱知行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更多机构信息可访问新浪微博 http://weibo.com/aidslaw

 

根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项目要求及机构发展的需要,现拟招聘MSM项目工作人员1名。

 

职务描述:

 

1.参与年度项目预算和计划书起草,项目进展及财务报告和请款申请、季度及月份项目计划预算和总结等,周工作计划和总结、

2.每周参加半天的MSM社群网络会议;

3.访问各个外展组、编辑每周社群动态简讯;

4.每周参加学生小组的活动;

5.参加青年性教育和艾滋病教育倡导活动,比如各项会议、各地性教育政策观察和倡导活动、青年人的网络建设;

6.组织感染者交流和相关倡导活动并提供法律援助;

7.社群工作交流分享

8.参与项目其它事务如培训、每月外展会议等

 

 

职位要求:

 

1、对社群敏感,有敏锐的洞察力,对艾滋病相关边缘人群持友好态度,如性工作者、男男同性恋者、吸毒者、流动人口、少数民族等。

2、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隐私;

3、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4、熟悉艾滋病、性传播疾病、传染病、社会行为和公共政策相关事务;

5、具有艾滋病领域工作、卫生部门工作经验者优先;

6、英语水平四级以上、有公共卫生或社会行为科学专业训练者优先;

7、掌握基本电脑和网络技术;

8、懂得人类研究相关的基本伦理准则。

 

 

工作地点:北京办公室(北京西站附近)

工作性质: 兼职

 

申请资料:个人简历;要求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学习经历、工作经历.

 

联系邮箱: 请在9月20日前将申请资料发送至 aizhixing2010@gmail.com

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应聘MSM项目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010-88142132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招聘法律项目助理(截至9/20)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由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于2002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目前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

 

爱知行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更多机构信息可访问新浪微博 http://weibo.com/aidslaw

 

根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项目要求及机构发展的需要,现拟招聘法律项目助理1名,要求应聘者必须有法律专业背景,除项目日常管理外主要工作内容是法律援助和政策倡导。

 

工作内容:

 

1)法律人权研究、法律教育咨询及知识普及;

2)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

3)社群能力建设;

4)建立艾滋病法律人权网络,涉及研究、一般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关注与处理、信息的交流的平台;

5)建立政策法律工作网络,进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倡导;

6)编写、出版和翻译法律手册、研究报告、会议成果;

7)评估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权利状况,促进国际艾滋病和人权框架在中国的实施;

8)定期参与社群外展,发现社群法律问题。

 

 

工作地点:

北京办公室(北京西站附近)

 

应聘条件:

1)法律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2)英语四级水平以上,听说读写流利;

3)有较强的专业写作能力;

4)熟练掌握基本电脑操作;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6)对待目标群体(同性恋、药物滥用者、感染者、性工作者等)持有尊重,平等,正义,非歧视的态度。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我们将优先考虑:

 

1)熟悉国际政策和法律倡导理念;

2)熟悉艾滋病、民间组织的现状;

3)有相关Ngo工作经验;

4)通过司法考试;

5) 熟练掌握网络新媒体。

 

 

工作地点:北京.

工作性质: 兼职

 

申请资料: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自荐信。

 

联系邮箱: 请在9月20日前将申请资料发送至 aizhixing2010@gmail.com

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姓名—应聘法律项目助理”。

咨询电话:010-88142132

 

 

附:法律项目资料: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aidslaw

 

微博:

http://weibo.com/aidslaw

 

2010年工作报告: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OleFtMmfq89JEOTjm6B1269SVY1p1bG-4EmLm3q7Ge8/edit?hl=zh_CN&pli=1#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招聘信息官员(截至9/20)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由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于2002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目前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

 

爱知行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更多机构信息可访问新浪微博 http://weibo.com/aidslaw

 

根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项目要求及机构发展的需要,现拟招聘信息官员1名。

 

工作内容:

 

1)信息采编,通过微博和网络收集领域内法律政策问题

2)政策关注,跟进相关领域最新动向和政策

3)信息发布,授权发布爱知行研究所新闻稿

4)媒体联络,与媒体、记者互动,公共关系处理

5)简报编辑,定时编辑网络新闻简报,供工作人员参考

 

工作地点:

北京 或 昆明

北京办公室(北京西站附近)

昆明办公室(昆明市环城东路附近)

 

应聘条件:

1)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新闻、信息类专业优先);

2)英语四级水平以上,听说读写流利;

3)较强的专业写作能力;

4)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网络新媒体的使用(微博、邮件组、博客等);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6)对待目标群体(同性恋、药物滥用者、感染者、性工作者等)持有尊重,平等,正义,非歧视的态度。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我们将优先考虑:

 

1)有媒体工作经验;

2)熟悉艾滋病、民间组织的现状;

3)有相关Ngo工作经验;

4) 熟练掌握网络搜索技巧,经常使用Google网络工具;

5)微博粉丝达到一定数量

 

工作性质: 兼职

 

申请资料: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自荐信。同时请列出目前正在使用的新媒体工作网址,如微博、博客、论坛资料等。欢迎评议爱知行使用新媒体的可改进内容。

 

联系邮箱: 请在9月20日前将申请资料发送至 aizhixing2010@gmail.com

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姓名—应聘信息官员”。

咨询电话:010-88142132

 

 

附:

爱知行研究所目前使用的主要新媒体网址:

 

新浪微博:

http://weibo.com/wanyanhai

http://weibo.com/aidslaw

http://weibo.com/185212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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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招聘研究员(截至9/20)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由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于2002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目前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

 

爱知行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更多机构信息可访问新浪微博 http://weibo.com/aidslaw

 

根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项目要求及机构发展的需要,现拟招聘研究员1名。

 

工作内容:

 

1.查找相关项目资料,整理项目文献,为研究项目或其他项目提供数据支持;

2.根据项目计划,跟进项目进度,提供研究报告

3.与各部门及外部合作单位、个人保持联系

4.项目管理文件的起草与准备

5.其他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事务工作。

 

 

工作地点:

北京办公室(北京西站附近)

 

应聘条件:

1.具备社群经验,对艾滋病相关边缘人群,比如性工作者、男男同性恋者、成瘾者、流动人口、少数民族等持非歧视性态度;

2.能够坚持独立的研究风格,不受经济、政治、人情因素的干扰;

3.法律或相关社会学科在读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或博士优先,最好同时具有公共卫生或社会行为科学方面的训练;

4.具有艾滋病领域工作、法律人权研究领域工作经验者优先;

5.熟悉艾滋病、传染病相关知识;

6.英语水平四级以上;

7.熟练掌握电脑和网络技术;

8.懂得人类研究相关的基本伦理准则

 

工作性质: 兼职

 

申请资料: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自荐信。同时请简要介绍个人的主要论文和重要研究成果。

 

联系邮箱: 请在9月20日前将申请资料发送至 aizhixing2010@gmail.com

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姓名—应聘研究员”。

咨询电话:010-88142132

 

 

附:

爱知行研究所之前的部分研究报告下载:

http://hi.baidu.com/bjazx/blog/category/%B1%A8%B8%E6

 

受教育权视角下的打工子弟学校关闭事件

http://dl.dbank.com/c06b8uzcb8

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09)

http://dl.dbank.com/c06xafj6pl

中国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08

http://dl.dbank.com/c0hb9bmhoq

毒品减低伤害工作报告2009

http://dl.dbank.com/c0e11u6al5

毒品成瘾者:回归社会的崎岖之路

http://dl.dbank.com/c0bigbrc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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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联署:关于要求停止资助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的声明

关于要求停止资助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9月1日发布并欢迎各界联署

本签名限于中国国内的艾滋病民间组织和目前生活在中国境内的居民!

如果您的组织或个人支持本签名,请发邮件给 wanyanhai2011@gmail.com,说明组织名称、组织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个人姓名(除疾病感染者外,建议用实名;接受常用的别名)、居住地名称和职业身份。签名截至9月30日。

本声明将在9月1日(中文,不含签名)和9月30日(中英文,含签名)两次发给全球基金秘书处和全球基金理事会。

 

全球基金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秘书处、理事会:

我们是一些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中国民间组织和关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中国居民。基于下列三个重要的原因,我们呼吁全球基金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秘书处和理事会,立即停止中国获得全球基金支持的艾滋病项目:

1、中国政府,特别是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卫生部门,耗费大量的资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人进行监控,并限制感染者们的人身自由。中国政府不能保证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经费不被用于针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监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动。

2011年,中国政府国内公共安全经费总预算是6244亿人民币,高于中国国防总预算的6011亿人民币。2010年中国公共安全经费是5490亿人民币,国防预算是5334亿人民币。

其中,对艾滋病人的监控和管理,来自各个单位、街道政府和居委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以及卫生部门的开支并不在公共安全开支内。

参见附件报告1:中国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实施监控和限制人身自由

2、中国政府没有为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政治和政策环境。

尽管中国卫生部长陈竺2011年5月30日与北京地区的艾滋病草根民间组织代表进行了会谈。陈竺表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鼓励、理解和支持,建立与其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和工作机制,要通过培训、项目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那些切实愿意并且有能力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但是,陈竺的讲话并没有改变中国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治和政策环境。

参见附件报告2:中国政府限制艾滋病民间组织发展

3、中国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信息透明,资金挪用严重

1)艾滋病流行疫情信息不透明

中国政府长期掩盖因为过去有偿献血、输血和用血制品人员中的艾滋病流行情况,并打击报复揭露真相的医务人员、新闻记者、民间组织人士和艾滋病感染者。

中国关于其他人口中的艾滋病流行形势报告,也缺乏相关人口的基数信息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信息,从而大众无法获知中国总体艾滋病流行的情况。

2)艾滋病防治经费信息不透明

中国政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缺乏基本的透明,人们无法通过互联网或政府公开的报告清楚地了解每年财政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的基本信息,更加难以了解预算和决算的细节情况。

3)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项目经费信息不透明

中国政府绝对控制国际艾滋病防治援助经费,特别是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赠款。如同中国财政的艾滋病防治经费预算和决算缺乏透明一样,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也缺乏基本的预算和决算信息透明,特别是中央、地方和各个具体全球基金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的信息。人们无法通过全球基金秘书处、中国国家协调委员会、中国全球基金项目中央、地方和各个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网站或公开的报告了解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

和中国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不同的是,中国公民和团体无法通过中国国务院颁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在中央、地方和具体执行机构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

4)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信息不透明

2011年8月22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2011年5月26日,中国卫生部召开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要进行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和整改,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项目管理的自查,还是上级项目办公室的督查,都属于卫生部门体制内部的自我检查,缺乏公开性,缺乏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而且,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可能有助于各地全球基金项目单位发现问题后而加以自我掩饰,防止被全球基金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而导致项目彻底被终止,而无助于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管理机制。

参见附件3:关于要求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声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全球基金应该继续冻结对中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支持。在中国政府停止耗费巨额的财富监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之前,在中国政府为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政治和政策环境之前,在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更加公开之前,特别是全球基金项目资金公开之前,我们坚决要求全球基金继续冻结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上的支持。

 

如果您的组织或个人支持本签名,请发邮件给 wanyanhai2011@gmail.com,说明组织名称、组织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个人姓名(除疾病感染者外,建议用实名;接受常用的别名)、居住地名称和职业身份。签名截至9月30日。

本声明将在9月1日(中文,不含签名)和9月30日(中英文,含签名)两次发给全球基金秘书处和全球基金理事会。

附件在线查看/下载地址:
关于要求停止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9月日发布并欢迎各界联署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WlwfwlxCoaWhcN08-gNcfxmwhYQKDThwIaMslk2FjP0/edit?hl=zh_CN

附件1:中国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实施监控和限制人身自由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RGwcJegIhd6Y1N80csUB0hk1Z3-jt5WRuTE_UsQ2Jqc/edit?hl=zh_CN

附件2:中国政府限制艾滋病民间组织发展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vNUcVTyeceOjbrw1Gg41mGDd7PlEK9JHByOtNmvlXY/edit?hl=zh_CN


附件3:关于要求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声明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ULcyPlobyEO2ZeOEYcF3k5DJgG_0W6sckDzCpcbSsnc/edit?hl=zh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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