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雄兵律师5月6日早晨回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5月6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黎雄兵律师于今天早晨7:20回到家里。感谢各位的支持!
黎雄兵律师于5月4日下午和家人、同事失去联系,至今晨回家,共计失踪约30余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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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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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雄兵律师5月6日早晨回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5月6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黎雄兵律师于今天早晨7:20回到家里。感谢各位的支持!
黎雄兵律师于5月4日下午和家人、同事失去联系,至今晨回家,共计失踪约30余小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
5月8-11日参加奥斯陆自由论坛人权大会,
欢迎大家在线交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5月6日发布
应奥斯陆自由论坛的邀请,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将于下周(5月8-11日)参加在挪威奥斯陆举办的第三届奥斯陆自由论坛,讨论国际人权问题。万延海将作为大会嘉宾发言介绍中国艾滋病的危机,特别是中原地区输血和卖血传播艾滋病的问题和维权工作出现困难。
同时,应大会组织者邀请,万延海会议期间将通过新媒体实时报道会议现场情况。万延海欢迎大家在线观看他的发言,参与讨论和交流。
奥斯陆自由论坛的网址:www.OsloFreedomForum.com 和 www.livestream.com/oslofreedomforum
奥斯陆自由论坛的推特帐号:@OsloFreedomFrm
通过邮件参与奥斯陆自由论坛的会议交流,可以致信下列信箱:questions@oslofreedomforum.com
万延海希望会议期间和当地关注中国人权和健康问题的朋友们见面和交流。他可以利用每天午餐和晚餐时间或晚餐前后的时间和大家见面交流,他可以说中文或英文。他的联系信箱是:henanaids@gmail.com。
会议期间,万延海将通过推特帐号现场介绍大会情况,希望了解会议的朋友可以加他的推号:@wanyanhai。奥斯陆时间每天早晨,也就是北京时间下午的时候,万延海会上推特介绍前一天会议的情况,同时介绍当天的会议日程安排。
每天晚上,万延海会整理白天会议和活动情况,发给同仁的邮件组,并在第二天早晨和大家通过推特交流。
欢迎大家关注奥斯陆自由论坛!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注公共卫生和人权。欢迎大家关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工作!
黎雄兵律师5月4日失踪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5月4日发布
根据刚刚得到的消息,黎雄兵律师于5月4日失踪,目前与外界失去了联系。
5月4日早晨黎律师出门后,即与家人、同事失去了联系,手机无法接通。下午5点左右,黎律师曾给太太打电话,表示自己这两天受到限制,回不去家了。
黎雄兵律师性格平和,行事平稳,善待各方人士。黎律师兼有律师证和会计证。2009年公盟案,黎律师代表公盟处理税务事项,救援许志勇。黎律师处理过的主要案件包括:杨春林案、袁显臣案、三鹿毒奶粉案、山西黑砖窑案、少数民族、艾滋病患者和宗教信仰的维权案。近一段时期以来黎律师受到颇多压力,包括禁止出境、禁止发推特信息、限制接受媒体采访等。黎律师的推特近几个月很少更新。5月3日晚23点,黎律师曾发布新浪微博“今天是第18个世界新闻自由日,一篇曾经的办案经过《为新闻自由而辩护》,以此记念并迎接即将刑满出狱的原法制早报记者齐崇淮http://t.cn/hgfPAs”
2009年,黎律师担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2010年4月担任爱知行法律顾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黎雄兵律师的现状密切关注。
关于要求卫生部公函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4月29日发布
国家卫生部:
我们是一些参与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及其工作网络(联席会议)。我们注意到,2011年3月28日,卫生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下发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41号)。通知指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
我们认为,不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做好学习、宣传《实施细则》的工作,公共健康的民间公益组织也可以发挥组织学习和宣传《实施细则》的工作;不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健康的民间公益组织也可以发挥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的工作。而且,民间公益组织还可以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实施细则》的工作本身进行监督。
作为参与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我们特别欢迎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因为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消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性病患者在公共场所执业的障碍。
卫生部在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将原条例第七条提出的“病毒性肝炎”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上,从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原条例或2007年修订草案中的“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做出解释,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但是,“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可能涵盖符合这个定义的部分性传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受到保障。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要求“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为此,我们建议:
1、我国卫生部未来下发文件,应该考虑不仅下发给卫生部行政系统管辖下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也应该下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或其它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社会力量。
2、卫生部应该公文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把卫生部公文传达给各种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社会力量,包括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民间公益组织。
3、卫生部本身,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联系机制或联席机制,比如在信访程序之外设立卫生部门的公共关系部门,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健康工作有程序上的保证。
4、卫生部门的各项文件、活动信息,可以通过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向公众传达,并和公众进行交流。
5、社会力量也可以常规地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众需求敏感和回应得当。
新疆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必须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4月29日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4月21日宣布,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他们在家乡健康成长。
张春贤在当天举行的“自治区赴内地活动安排会”上说,4月23日至5月1日期间,新疆将派出代表团分赴19个对口援疆省(市)进行走访,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向所到省(市)宣布“接回所有新疆籍流浪儿童”这一消息。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高度关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一举措。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
一、保护流浪儿童是中国法律要求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
第20条要求: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第32条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第33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卖此类药物。
第34条要求: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第35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及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二、新疆在内地有大量流浪儿童
维吾尔知识分子、记者海来特.尼亚孜先生,于2010年7月23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当地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15年徒刑。海来特.尼亚孜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表示将会上诉。
海莱特2009年1月26日在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不作为了”的博客文章中这样写道:内地的维吾尔小偷问题、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和拐卖教唆儿童犯罪问题、内地维吾尔贩毒吸毒和卖淫问题、内地维吾尔黑社会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和民族问题了,而是严重影响国内民族关系和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问题了。而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再也不能行政不作为了。
新疆籍流浪儿童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他们虽然都有父母或家人,但被拐卖或拐骗到了内地,离开了家人,从事犯罪活动。目前学术界几乎没有对新疆籍流浪儿童的统一概念,多数认为新疆流浪儿童是被拐卖到内地从事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人们发现,这些流浪儿童大多是在被拐卖后在成年人的暴力威胁和逼迫下从事犯罪活动,即使有的孩子超过16周岁,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语言障碍,民族差异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自救,有的是得不到解救,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
仅北京市收容遣送站,在1998年和1999年就分别收容维吾尔族流浪儿童达382人与515人,分别占到当年收容16岁以下儿童的12%和11%。
三、保护流浪儿童需要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和儿童优先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四、保护流浪儿童需要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的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特别是,自治区政府和当地政府不得派人挨家挨户地调查每个在内地生活的维吾尔人家庭的孩子,而只能根据警方掌握的犯罪证据、街头流浪儿童的情况,做好接回在外省的流浪儿童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五、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发展维吾尔等民族社会组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内地新疆流浪儿童(主要是维吾尔族的儿童)处于相当边缘化的社会环境中,需要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本民族的社会团体的发展,发挥民族社会团体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六、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保护好维吾尔民族的优秀知识分子
海来特・尼亚孜,51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维吾尔著名媒体人,原新疆经济报资深记者,于2009年10月1日被警察从乌鲁木齐家中抓走,10月4日其家人收到公安部门的拘捕通知书,声称被拘捕原因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警察并说是因海来特在乌鲁木齐7・5事件之后接受了众多外媒采访。海来特在法庭上承认接受了境外媒体的采访,但是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公民、记者应该做的事情。
香港《亚洲周刊》2009年7月23日发表专访披露,乌鲁木齐一位名叫海来特.尼亚孜的维吾尔人知识分子,曾于7月4日下午8点,向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并于7月5日上午10点左右,面见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当面提出三条建议:第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中午12点以前出来发表讲话;第二,通知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商人,早点关门回家;第三,能调动多少部队就调动多少部队,首先把民族聚居区隔离起来,在一些关键路口进行封锁、巡逻,下班以后戒严。这位领导当时表示,要打电话请示,结果是三条建议一条都没被采纳。
海莱特也很早就关注维吾尔族在内地的流浪儿童和社会问题,呼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取积极行动,保护好这些儿童。我们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应该及早释放海莱特先生,让维吾尔民族的良心人士回到社会,为自己的民族提供服务。
七、保护流动儿童,需要考虑负责的身心健康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表示,将为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我们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举措,有助于这些儿童回归社会和习得谋生的手段。但我们希望提醒自治区政府,仅仅提供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自治区政府需要考虑到街头流浪儿童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健康障碍和其他身心健康问题,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结核病、病毒性肝炎和严重的毒品依赖问题。我们认为,为所有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帮助、戒毒康复治疗等,将是非常必要,也决定政府其他帮助工作的成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关注公共健康和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自从2006年以来,我们积极关注内地流动维吾尔人群,包括流浪儿童的情况。2010年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帮助一名流浪儿童摆脱贩毒犯罪团伙的控制,回到自己的家乡。2010年初,我们也为一名身患艾滋病和结核病的流浪儿童获得住院治疗。2010年8月20日,在美国国会行政机构中国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口贩卖的圆桌会议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就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人口贩卖问题进行介绍,其中特别提到维吾尔族在内地流浪儿童涉及到人口贩卖和社会犯罪问题。
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网站被封起诉服务商万网公司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4月26日发布
2011年3月15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网站“爱知行动”www.aizhi.net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下令关闭。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网站空间服务商北京万网公司提起诉讼。
2011年4月12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与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月25日,经致电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010-62697000查询,法院告知需要等待进一步通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持有的域名aizhi.net于2006年向万网购买,有效期限至2012年5月。同时爱知行研究所在万网购买了相应的空间,作为机构网站对外使用。
近来,爱知行研究所多次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万网的来电来信,要求删除某些文章。2010年12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就要求删除爱知行代为发布的“陈秉中教授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公开信”。2011年2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电话要求删除文章“爱知行状告中宣部不作为放任媒体报道避孕套是卖淫佐证”。万网就删除事项曾多次致电爱知行。
2011年3月11日,北京市政府新闻办010-67196628再次电话要求删除文章,否则关闭网站。爱知行认为对方应当出具法律依据文件,新闻办随即通知爱知行单独派员面谈。由于市政府新闻办坚持不出具书面依据,爱知行拒绝了这一要求。
2011年3月15日,爱知行员工接到万网的电话400-600-8500和电子邮件,称“您的网站域名:aizhi.net违规大量发布时政新闻,如开通请联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时aizhi.net域名无法访问,处于关闭状态。
从3月15日至今,访问aizhi.net,浏览器会出现“网站暂时无法访问”页面,显示万网的公告“温馨提示:网站暂时无法访问,造成不便,请见谅。”
2011年3月30日,爱知行向北京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闭爱知行网站的法律依据,并请指明相关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称“网站域名aizhi.net违规大量发布时政新闻”,申请公开aizhi.net“涉嫌违规大量发布时政新闻”,具体是指哪些新闻信息;申请公开恢复aizhi.net网站运营的调整方法, 即如何调整使aizhi.net网站恢复正常运营”。
2011年4月20日,北京市政府《答复告知书(2011)第8号-告》称,“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