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4日星期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研究报告《难以承受的“社区”之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研究报告

《难以承受的“社区”之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24日发布

 

 

20112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而实际上,现在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的基层虽然在被“夯实、壮大、整合、强化”,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却在这种趋势中不断被边缘化。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研究人员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回顾了中国政府颁发的各项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文件,对中国社区发展提出警醒。第一,行政法规下提出的社区职能已经超出现有社区的能力,而且各项指派互相矛盾。第二,越来越严重的社区功能行政化,而失去其自治的含义。

 

今发布中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研究报告《难以承受的“社区”之重》,以飨读者。

 

全文如下:
难以承受的“社区”之重

 

 

20112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而实际上,现在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的基层虽然在被“夯实、壮大、整合、强化”,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却在这种趋势中不断被边缘化。

2010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而在20095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涵盖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医疗卫生、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等9大类领域50种岗位(参见附1)。

从这两份文件可以看出,社区居委会正在被大量赋予原本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而为了实现这种职能转变,社区也逐步走向臃肿的官僚化道路,远远超过传统中几张办公桌、几个老大妈的规模了。

然而,法律意义上的社区居委会毕竟与政府不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但更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自治”才是社区居委会的应有之义。况且,《意见》中所提到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并非政府工作,谈不上是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我们不禁要反思:“社区”有足够能力担当这么多职能吗?

 

中国“社区”的发展历程

“社区”是个舶来品,并非源自中国。“社区”原本也不是中国人今天所理解的行政意义上的名词,而是一个社会学的术语。

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在其著作《社区与社会》中提出了“gemeinsehaft”一词,是指具有共同习俗、共同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构成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后来,英语学者将其翻译为Community,而费孝通、吴文藻等学者将其引进中国,并翻译为汉语的“社区”。

为解决工业化时代的诸多社会问题,关注“社区”的工作方法逐渐受到西方学者和政治家的重视,其中又以“社区发展”运动最为轰轰烈烈。1955年,联合国发布的《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文件专门就“社区发展”加以界定,认为“可以暂时把‘社区发展’定义为旨在通过整个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全面依靠社区的首创精神,来为社区建立一种经济条件和社会进步的一种过程”。自此,国际社会开始真正注意和重视社区的发展和建设,社区建设成为一项世界性的运动。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社区发展战略在西方发达国家更是普遍应用起来。

不过,“社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曾出现在普通中国人的生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只有吴文藻、费孝通等一些社会学专家进行过村落等小规模社区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主要生活在权力高度集中、经济高度计划的体制中。在城市里,计划经济下的国企不仅从事生产等活动,也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服务和基层行政管理服务,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同样如此。所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绝大多数城市居民生活在“单位”中。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越来越困难,社会福利服务与基层行政管理服务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尤其在九十年代,在大范围的国有企业破产倒闭与重组之后,“单位”逐渐淡出视野。但面对转型社会的诸多难题,新型基层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探索中。也许是看到“社区”一词在西方变得日趋热门,“社区发展”等工作也富有成效,中国民政部于1986年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以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承接企事业单位转移社会服务。

19938月,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明确要求把社区服务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希望通过设立社区服务站、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来解决国企改革过程中的福利社会化问题。

而在90年代,伴随着国企改革大潮的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风潮。政府大量冗员和被精简的社会管理职能都被转移至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基层。民政部1991年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要求各地加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1998年机构改革时,民政部被赋予了“指导社区服务的管理,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原基层政权建设司也更名为基层政权和基层建设司,并沿用至今。

1999年,民政部又启动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选择社区服务和城市基层工作基础比较好的26个城区为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200011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从以上演化中可以看出,“社区”已经逐渐褪去了学术性的本源含义,变成了一个行政意义和功能意义上的名词。西方人眼中的“社区”是在长期的历史文化进程中自然形成的,具有独特的或统一的人文传统或文化精神,更多的是指街巷、里弄、村庄等自然型的城市和农村区域共同体。所谓“社区发展”、“社区建设”都是从这一意义上讲的。但中国政府却从行政角度出发,把一群只是居住在一起的人称之为“社区”,甚至连农村的村落和集镇也不在此范围之内。

由于法律赋予中国的“社区”(主要是城市社区)以居民自治的地位,而主管部门民政部又赋予其“社区建设”重任,所以中国的“社区”从身份上看是比较复杂的,对“社区”的研究和探讨也是五彩缤纷的。本文仅从功能的角度分析中国社区所肩负的重任。

 

中国社区的功能

1、中国社区功能发展概要

在改革开放前,尽管城市居民主要生活在“单位”里,但依然存在着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1953年,时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的彭真在向中央提交的《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中建议:“街道的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它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政权组织在下面的腿;城市街道不属于一级政权,但为了把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为了减轻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负担,还需要设立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从中可以看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在初期承担的职能并不多。

但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街道的机构和职能迅速膨胀,街区权力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集中,全面实行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生产,在司法、公安、卫生、医疗、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职能权力空前膨胀。直到“文革”期间,“单位制”才重新抬头。

20世纪80年代中国推行社区服务以来,中国城市基层的单位、组织、群众、工作、设施、活动等等几乎一切都被逐步纳入到社区的名下,不仅街道辖区内与街道不相隶属的单位总体上都被称作社区单位,还出现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学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社区劳动保障中心等专属街道管理的社区单位和社区设施,甚至“街道居委会”都变成了“社区居委会”,一些街道机构本身也被社区的名头所代替。

1993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提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服务业构成。由于社会保险服务业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执行,实际并未纳入社区工作的范围,因此当时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服务只有社区福利业(包括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和儿童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业(家务劳动、居民生活服务系列和文体服务)。

199210月,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在杭州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社区服务”的概念又被延伸至“社区建设”。《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在强调拓展“社区服务”的同时,更在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若干方面提出了要求,以“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058月,民政部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中提出,把创建“和谐社区”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落脚点,希望社区能够通过提供满足居民需要的服务,担当起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任。

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又指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至此,社区居委会背负了三大功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维护稳定。

 

2、中国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内容

20世纪90年代,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已经从1954年法规规定的三项任务发展到多头、多类的几十个方面,涉及到民政、公安、司法、市政、人事、督察、经济、劳动、环卫、环保、经济、房管、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汛、消防、抢险救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优抚、拥军优属、人民武装、人民防空、科协、民族事务、侨务、残联、殡葬、老龄等各个领域的组织管理工作。街居基层组织承担的上级安排的任务高达130150项,组织管理功能严重超载,实际上己经无法承担和落实。

当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难以完成重任的时候,重任就被分解到更基层。例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就要求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其中的社区教育、住房保障、消费维权等很多工作,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明显是强行摊派给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究其原因,在于:尽管居民委员会是法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它并没有自主支配的资源,人事、财政均受制于政府,故不得不承担政府下达的各类任务。这样,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的众多事务实际上由居委会执行。所以,在街居制下,居民委员会已经被“行政化”,成为行政权力的延伸,成为党和政府在城市基层开展社区政治动员和行政管理的一体化工作体系。

而且,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人口流动增多、社会治安不稳定等问题,政府对于社会控制越来越力不从心,也对基层工作的越来越重视,居民委员会不断被赋予新的行政功能,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区公共事务,居委会门里门外挂的牌子也越来越多。笔者在北京很多社区调查时发现,几乎每个社区的办公室外除了挂有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委会的铭牌外,还有17块工作站(服务站)的铭牌,分别为: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文体活动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老龄工作服务站;残疾人康复站;青少年教育工作站;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志愿者服务站;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社会捐助工作站;红十字服务站;社情民意接待站;民事调解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站;消费者维权工作站;党(团)员服务站;文明市民学校。

在看到政府行使的劳动与社保、计划生育、法律、治安、文化等功能都转移至“社区”的同时,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社区只有10-15名工作人员,人员数量还不及铭牌数量多,相关工作的质量也可想而知。

从全国层面来看,居民委员会也普遍任务繁重。虽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赋予居委会政治整合、公共服务、纠纷调解、治安维护、政务协助和民意表达等六大任务,但是居委会实际承担的社区工作内容远远较此繁多。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至少赋予了“社区”60项工作职能(参见附2),而类似于《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这样并非法律法规的红头文件,又随意摊派给社区居委会不计其数的工作。如此繁多的工作,不仅使相关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更会让居委会疲于应付行政差使,而难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有的作用。

 

分析与结论

近几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社区工作”的重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摇身一变就披上了“社区工作者”的外衣,每周去社区警务室一趟的警察也变成了“社区民警”。但是,“社区”原本只是个非正式组织,但在现今中国,它却成为活跃在行政与社会界一个炙手可热的主体。这不禁让人生疑。

跟西方国家把学校等社区机构作为社区服务的中心不同,中国的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居委会及其附属的各工作机构。尽管社区居委会在法律上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民政部和更高层却通过“社区建设”等手段不断强行摊派工作任务,从公共服务到社会管理、再到维护稳定,不一而足,把社区居委会当成是政府的延伸,使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落实层。这种角色模糊和职能错位,让居委会成为走上了行政化道路的“准政府机构”。

据此,对于中国社区性质的分析,基本可以达成共识,即政府主导的行政型。这跟社区主导的自治型和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合作型都不同。正是如此,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将上级的职能不断转嫁给下级,从国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州、盟)、到区(县、旗)、再到街道办事处,甚至没有行政级别的社区也被卷入。

因此,当前所谓社区居民委员会虽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名,实际上“社区制”不过仍然是政府行政强势主导下的“街居制”。在社区建设、管理、发展和服务中唱主角的是基层政府机构,支撑并实际主导社区运作的基层组织依然是政府性质的“街道办事处”和高度依附政府的“社区居委会”。这种街居制,本质上不过是强化对城市社会的行政管理,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制社会管理。

透过中国社区发展史,我们发现了这样的脉络:中国执政者发现了西方国家在“社区发展”工作中发现的社区潜能和优势,继而将其套用来为自己独具特色的管理方式服务。西方国家为解决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而采用的社区工作方法,给中国的当政者延续自身的政治体制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由于与中国政治体制不兼容,西方在社区工作中进行的“政府治理”工作,并没有被引入中国。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尽管计划经济时代已经过去,市场经济已得到一定发展,但中国的社区模式依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高度集中体制。这一体制甚至借助着所谓的“社区建设”、“社区发展”而愈演愈烈。“社区”以较低的成本,为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牢牢抓紧基层资源奠定了基础。打着“社区”的旗号,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得以延续。

抛开政治治理问题不谈,仔细观察当前的“社区”,我们还会有疑问:中国的社区工作是否如期待地那样解决了社会问题?它究竟只是一项加强政治控制的工具,还是具有实效的一项社会工作?除了养老、助残等少数福利性质的工作以外,就业、住房、犯罪等问题是否依然如故、甚至有所恶化?甚至社区颇受重视的医疗卫生工作,也并不为居民们看好。大医院依旧人潮涌动,而社区卫生机构门可罗雀。更别提那些就业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工作了。

无论从社会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社区”都是一个跟其成员密切相关的概念。社区的功能主要由其成员来界定,因为每个社区的需求不会完全相同。中国大规模、甚至狂热的“社区建设”运动,表面上看是出于为社区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之目的,而实际上不过是强化自身对基层的控制。政府赋予“社区”的各项职能,也不过是政府在向下进行权力扩张。

在转型期特征愈加明显的当代中国,“社区”的异质化愈加突出,“社区”本身的力量也愈加薄弱。将庞大的行政管理职能下移至薄弱的社区,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这些已经成为社区难以承受的职能之重。

历史总是相似的。当“社会管理创新”以更大的规模在全国推广的时候,“社区”职能的膨胀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时代居委会、街道办等基层机构的职能膨胀何其相似!

当把社区居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落为一纸空文的时候,我们可以想象到,明天的“社区”就是昨天的“单位”。(完)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

序号

工作领域

主要工作内容描述

主要岗位名称

1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2

基层农业服务

 

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3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在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4

基层文化科技服务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

如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5

基层法律服务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

 

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6

基层民政、托老托幼

助残服务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

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7

基层市政管理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8

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

如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9

其他

各地开发的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2:赋予社区职能的法律法规一览

序号

立法机关

法律法规

生效日期

 

1

全国人大常委会

残疾人保障法

2008-07-01

社区康复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禁毒法

2008-06-01

社区戒毒

3

社区康复

4

全国人大常委会

就业促进法

2008-01-01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

5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06-01

社区公益上网服务

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传染病防治法

2004-12-01

传染病防治

7

全国人大常委会

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29

社区科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防教育法

2001-04-28

社区国防教育

9

全国人大常委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10-01

社区老年人服务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

体育法

1995-10-01

社区体育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0-01-01

社区服务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04-29

社区法制宣传教育

13

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05-01

社区残疾人就业

14

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01

公益性社区劳动服务

15

国务院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11-17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16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03-17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17

社区健康教育

18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2008-08-01

社区节油节电

19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8-03-28

社区残疾预防

20

社区残疾人服务

21

国务院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8-01-31

社区农民工服务与管理

22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01-08

社区防空宣传教育

23

国务院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7-07-10

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24

国务院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05-23

社区节能环保宣传

25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2006-12-17

社区计划生育

26

社区人口和计生宣传教育

27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2006-08-25

社区防灾减灾宣传

28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

2006-05-10

社区消防宣传教育

29

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6-04-09

社区社会保障

30

社区救助

31

社区志愿服务

32

国务院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005-10-28

社区职业教育和培训

33

国务院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4-09-01

社区食品安全监管

34

国务院

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03-16

社区艾滋病防治

35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4-02-06

社区少工委建设

36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2001-09-05

社区治安防范

37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09-09-02

社区矫正

38

最高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07-17

社区执行宣传

39

最高法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7-08-23

社区人民调解

40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2008-12-30

社区废旧物品回收

41

社区慈善捐助

42

社区家政、餐饮等便民服务

43

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2007-08-31

社区防灾避险

44

国办

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7-07-31

社区预警

45

社区应急知识普及教育

46

社区应急管理

47

中办

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01-21

社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

48

国办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5-03-26

社区传统文化保护

49

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1-11-12

城市低保管理

50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9-11-23

刑释解教人员以及流浪儿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监督和教育

51

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管理

52

发改委等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

2006-02-09

社区养老服务

53

卫生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09-20

社区精神卫生防治

54

社区文化资源共享

55

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56

劳保部等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3-06-19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

57

教育部等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

2003-03-04

社区幼儿教育

58

国家经贸委等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

2003-01-07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管理

59

文化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

2001-01-30

社区文化建设

60

民政部等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

2000-02-27

社区福利服务

 

注:本表是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和生效时间排序,不包括地方性法律文件。

 

全文谷歌文档地址: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tnGB7iiZwQMwivxPJTXsQFm6OyXzFBhpNWR5vUBfMLg/edit?hl=zh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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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1日星期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田喜案件的二审判决表示谴责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田喜案件的二审判决表示谴责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22日发布

 

我们非常遗憾的看到,422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年艾滋维权人士田喜案件的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年有期徒刑的原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此判决表示强烈谴责。试图以刑事罪名打压艾滋受害者正当维权诉求的行为最终不会有任何作用,只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只有正视广大“血祸”受害者的公正要求,为他们提供完善的医疗法律保护才是妥善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田喜9岁时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丙肝、乙肝,必须每天服用多种药物维持。自从田喜2010817日被公安部门从家中带走,至今已丧失自由8个多月。家属不得不定期自费购买药物送至看守所。据悉,羁押场所的生活条件很差,田喜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据田喜家属介绍,今天的庭审现场看到田喜的身体状况已经非常虚弱,比之前瘦了很多,亲人很为他的健康担心。



田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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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立即释放田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立即释放田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21日发布

 

田喜案件二审将于2011422日(周五)上午10点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宣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再次呼吁立即释放青年艾滋维权人士田喜,以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田喜徒刑无助于当地的稳定,只会再次伤害广大艾滋感染受害者的困难处境。

 

田喜自从2010817日被公安部门从家中带走,至今已丧失自由8个多月。田喜9岁时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丙肝、乙肝,必须每天服用多种药物维持,家属不得不定期自费购买药物送至看守所。据悉,羁押场所的生活条件很差,田喜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我们要求立即释放田喜,恢复田喜的自由状态,还当地艾滋受害者一个公正的解决办法。

 

附:田喜案件及社会影响报告

在线下载网址http://goo.gl/3Jx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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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喜案件将于4月22日宣判

田喜案件将于422日宣判

 

据悉,田喜案件将于2011年422日(周五)上午10点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宣判。

      

田喜是青年艾滋维权人士,因政府渎职犯罪酿成中原“血祸”致其感染爱滋病、乙肝和丙肝。田喜自去年(2010年)817日被新蔡县公安带走后,曾被软禁在县第二人民医院两天,相隔6日后家人才接获公安的刑事拘留通知书。


2010823日,田喜因涉嫌破坏医院财物被正式逮捕,案件2010921日在新蔡县法院一审开庭,同年1116日,新蔡县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审理。2011211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田喜有期徒刑一年。2月21日,田喜代理律师将起诉书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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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9日星期二

关于开远市公安局及其戒毒康复社区“雨露社区” 给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和卫生部的公开信--爱知行研究所发布

关于开远市公安局及其戒毒康复社区“雨露社区”

给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和卫生部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18日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位于北京的公共卫生民间组织,我们关注中国毒品成瘾人员的健康和人权状况。我们注意到,中国云南省开远市公安部门近期采取大规模行动,逐户访问登记在册的过往毒品成瘾人员,强行检测尿液,了解人们目前吸毒的情况,大肆抓捕人员入住公安部门开设的自愿性质的戒毒康复场所“雨露社区”。

我们注意到,开远市警方本次大规模行动,是下列情况相关:

1、雨露社区二期工程即将建成,警方希望有更多的人员入住;

2、中国国家禁毒委计划邀请今年5月份召开的六国七方禁毒部长会议代表参观雨露社区;

3、国际禁毒日626日,全国 “6.26”大型宣传活动也计划在雨露社区举行。

过往成瘾社群人员对开远市公安局的行动极为不满,更多的却是恐慌。为此,我们针对此事走访了开远部分成瘾者社群人员。

据了解,社群人员表示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此举导致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对其生活环境影响极其恶劣,特别是一些已经戒断多年,或孩子已经长大成人的过往成瘾者来说,这有可能摧毁其辛辛苦苦才重新建立起来的诚信,同时也可能给孩子或家庭也带来预想不到的歧视压力。

社群人员的另外一种看法却是担心,因为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吸毒认定办法及检测程序,但目前公安部门在认定吸毒成瘾时,通常还是以一个简单的尿检结果来作为收戒的事实依据,然而,坊间传说多种食物或药物都有可能导致尿检结果呈阳性。因此,很多人在近期以来纷纷忌讳很多食物或药物,有的甚至生病了也不敢随便使用药物进行治疗,主要就是因为担心不小心被尿检阳性之后给自己带来灾难性的麻烦。

我们注意到,当地至少有两家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组织成员也在开远市公安部门访问和强制尿检之列,其中一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被当地警方要求退出自己所服务的组织。

雨露社区坐落在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市区东部,占地103亩。它是开远市人民政府命名的第19个社区,也是全国公安机关44个戒毒康复场所建设试点项目之一。

2010722-23日,中国全国公安机关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现场会722日至23日在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召开。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在会上强调,全国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借鉴云南省开远市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创新戒毒康复模式。开远市建立的“雨露社区”被描绘为:既是一个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园,也是一所技能培训学校、一座劳务输出基地,这种集戒毒、康复、医疗、培训、生活、就业等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国家禁毒委对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提出“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安居为条件、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治疗为保障、回归为目标”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开远市政府表示,依照公安部上述指示建设雨露社区,但事实上却严重违反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建设要以“自愿为前提”的指导原则。

开远市公安局的做法违反中国法律,为执法犯法行为。中国颁布了《禁毒法》,公安部颁布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其中《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规定: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开远市公安局大规模逐户访问过往登记在册的毒品成瘾人员,强行进行尿液检测,并不符合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要求。过去吸过毒,并不成为“涉嫌吸毒”的当然依据。

开远市公安局的做法也严重侵犯过往成瘾者的基本人权,包括隐私权、人身权和自由。

开远市公安局的做法严重妨碍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民间组织的工作和员工的人身安全,这与我国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相违背,也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相违背。

 

为此,我们呼吁如下: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和卫生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开远市公安局执法犯法,侵害人权,破坏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违反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建设遵循“自愿为前提”原则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立即纠正开远市公安局登门逐户检查过往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的情况,减少社会歧视,给过往成瘾者一个宁静和和谐的家庭社会生活。同时,已经被开远市公安局抓捕入住雨露社区的人员,要立即释放,纠正公安执法中的违法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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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部长级会议,需要强调尊重人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

《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部长级会议,需要强调尊重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信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要求调查开远市公安局侵犯过往成瘾者人权、

强迫人们入住自愿性质的戒毒康复场所“雨露社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18日发布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位于北京的公共卫生民间组织,我们关注中国毒品成瘾人员的健康和人权状况。我们注意到,中国云南省开远市公安部门近期采取大规模行动,逐户访问登记在册的过往毒品成瘾人员,强行检测尿液,了解人们目前吸毒的情况,大肆抓捕人员入住公安部门开设的自愿性质的戒毒康复场所“雨露社区”。

 

我们注意到,开远市警方本次大规模行动,是下列情况相关:

1、雨露社区二期工程即将建成,警方希望有更多的人员入住;

2、中国国家禁毒委计划邀请今年5月份召开的六国七方禁毒部长会议代表参观雨露社区;

3、国际禁毒日626日,全国 “6.26”大型宣传活动也计划在雨露社区举行。

过往成瘾社群人员对开远市公安局的行动极为不满,更多的却是恐慌。为此,我们针对此事走访了开远部分成瘾者社群人员。

据了解,社群人员表示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此举导致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对其生活环境影响极其恶劣,特别是一些已经戒断多年,或孩子已经长大成人的过往成瘾者来说,这有可能摧毁其辛辛苦苦才重新建立起来的诚信,同时也可能给孩子或家庭也带来预想不到的歧视压力。

社群人员的另外一种看法却是担心,因为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吸毒认定办法及检测程序,但目前公安部门在认定吸毒成瘾时,通常还是以一个简单的尿检结果来作为收戒的事实依据,然而,坊间传说多种食物或药物都有可能导致尿检结果呈阳性。因此,很多人在近期以来纷纷忌讳很多食物或药物,有的甚至生病了也不敢随便使用药物进行治疗,主要就是因为担心不小心被尿检阳性之后给自己带来灾难性的麻烦。

雨露社区坐落在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市区东部,占地103亩。它是开远市人民政府命名的第19个社区,也是全国公安机关44个戒毒康复场所建设试点项目之一。

2010722-23日,中国全国公安机关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现场会722日至23日在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召开。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在会上强调,全国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借鉴云南省开远市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创新戒毒康复模式。开远市建立的“雨露社区”被描绘为:既是一个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园,也是一所技能培训学校、一座劳务输出基地,这种集戒毒、康复、医疗、培训、生活、就业等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国家禁毒委对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提出“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安居为条件、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治疗为保障、回归为目标”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开远市政府表示,依照公安部上述指示建设雨露社区,但事实上却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建设要以“自愿为前提”的指导原则。

开远市公安局的做法违反中国法律,为执法犯法行为。中国颁布了《禁毒法》,公安部颁布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其中《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规定: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开远市公安局大规模逐户访问过往登记在册的毒品成瘾人员,强行进行尿液检测,并不符合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要求。过去吸过毒,并不成为“涉嫌吸毒”的当然依据。

开远市公安局的做法也严重侵犯过往成瘾者的基本人权,包括隐私权、人身权和自由。

鉴于开远市公安局本次行动是为迎接联合国禁毒合作项目《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部长级会议,所谓六国七方禁毒部长会议,我们要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立即调查中国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执法犯法和侵害成瘾者人权的情况,并采取行动阻止上述人权侵害行动。同时,我们要求联合国禁毒合作项目《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部长级会议应该强调禁毒工作中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

 

背景资料: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是由联合国大会19901212日第45/179号决议设立的,简称“联合国禁毒署”。执行主任为禁毒署负责人,他直接向秘书长报告。该机构的宗旨是:在国际范围内协调麻醉品管制活动。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1990年,中国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禁毒工作。

1991年,联合国禁毒署首先倡议在“金三角”地区周边国家开展东南亚次区域禁毒国际合作项目。中国政府积极响应这项倡议并参与了有关活动的计划和制订工作。1993年,中国、缅甸、老挝、泰国和联合国禁毒署(2002年改名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共同签署了《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

19955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届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签约国部长级会议。会议接纳越南和柬埔寨为谅解备忘录签约国,通过了《北京宣言》和《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确定以联合国援助禁毒合作项目的形式开展区域合作,《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六国七方禁毒合作机制正式形成。

2011524日,联合国禁毒合作项目《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部长级会议,所谓六国七方禁毒部长会议,将在老挝万象举行。来自柬埔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越南以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代表,将出席这次会议。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计划邀请六国七方禁毒部长会议代表访问中国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戒毒康复社区“雨露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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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知行动  LOVE KNOWLEDG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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