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星期六

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寻求公众捐款、支持和参与

爱知行“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

寻求公众捐款、支持和参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427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位于北京的关注艾滋病防治和权益维护的民间社会组织。自2001年开始,爱知行一直关注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根据中国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即所谓民政部26号文件,“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20121115日,爱知行联合多家国内民间社会组织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递交《中国艾滋病和儿童权利民间报告》,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儿童权利状况的民间报告。在此基础上,爱知行决定成立专门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福利保障的工作项目。

20121228-30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京召开民政部26号文件落实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利座谈会”,来自北京、河南郑州、鹤壁、商丘、南阳等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家属、以及爱知行法律顾问、律师等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呼吁我国各级政府落实民政部[2009]26号文件,全面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和权益。

会议决定成立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简称“26号文件工作组,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牵头,联合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和权益的民间社群工作者、民间团体、民政和社会工作者、医学卫生工作者、爱心志愿人员等,建立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和权益的民间工作网络。

参见附录:

1、爱知行“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2013年工作计划书

2爱知行“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目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已经向加拿大、法国和台湾等机构提出资金申请支持,并将继续联系基金组织支持。同时,我们期待中国政府部门、国内外的企业和个人向我们提供资金支持、道义支持和技术支持。我们也期待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志愿者个人、受到艾滋病影响的社群和我们一起来关注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推动全面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

 

如何给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捐款?

1、境外人士,可以通过paypal给爱知行捐款,捐款帐号:chineseaizhixing@gmail.com2、境内人士,可以通过支付宝给爱知行捐款,捐款帐号:chineseaizhixing@gmail.com

3、境内人士可以通过“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捐款:开户银行名:中国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开户单位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帐号:318156006437,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西大街1-2号。

4境外人士可以通过香港非营利的“华人爱知行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捐款:

开户银行名: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开户单位名:Chinese Aizhixing LimitedSwift  Code: SCBLHKHHXXX

银行地址:Standard Chartered Bank,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un Tong Road, Kwun Tong, Hong Kong

银行帐号:

1)港币帐号:57011019627

2)美元帐号:57011019635

3)欧元帐号:57011019643

 

捐款请注明给“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捐款”。

 

如何成为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的社群工作人员?

“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致力于在全国范围推动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推动中国各省、市县民政部门全面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维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权益。为此,我们鼓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成员、关心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和权益的公益组织或个人报名参加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社群工作人员。

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社群工作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1、向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宣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同时宣讲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法规。

2、帮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办理医疗和救助等福利。

3、推动当地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推动当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计划和预算信息公开,维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益。

4、收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情况,收集政府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情况。

5、每周为本项目服务1-2天,包括参加项目工作人员每周例会、对外开放的qq群会议和YY电台讲座等。

6、参与撰写本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倡导工作的各项报告。

薪酬:社群工作人员,为无薪酬工作岗位,但在项目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项目将部分地区社群工作人员提供劳务、交通和通讯补助等。

有意参加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社群工作人员,可以联系:wanyanhai2011@gmail.com,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提供一份500字内的个人介绍,包括一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联系方式。

2、需要有至少一个艾滋病民间组织推荐,或其他参与本项目的社群工作人员推荐。

3、提供一份参加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社群工作人员申请书(300字内)。

4、需要阅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撰写一份艾滋病和儿童福利、权利的读书心得(1000字内)。可以在提交申请后再补充阅读和撰写艾滋病和儿童权利读后感。

本项目欢迎同仁民间组织加盟合作,共同推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

 

如何给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提供其他帮助?

人们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参与和帮助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的工作:

1、在微博和其他网络工具上发布或转发本信函,呼吁人们给爱知行“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公众捐款、支持和参与!

2、帮助发布和转发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工作信息,比如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微博信息、艾滋病和儿童权利教育材料等。

3、动员自己认识的企业和个人,给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捐款。

4、参与监督爱知行艾滋病和儿童项目的工作,包括资金使用情况。

5、法律工作人员可以协助处理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函、行政诉讼状、给政府的建议函等。

6、关注艾滋病和儿童的研究人员,可以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情况开展多学科的学术研究,提供政府决策和民间社会工作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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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2日星期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要求河南省政府立即释放维权示威的感染者和采访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要求河南省政府立即释放维权示威的感染者和采访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4月23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2013年4月22日上午,来自河南省各地300余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支持者聚集河南省人民政府门前,随后又去了省民政厅,要求政府向因政府罪责血液污染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人提供赔偿,并落实国家民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的文件精神。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河南省各地艾滋病感染者的正当呼声。
 
我们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应该基于中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安全和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法规,依法调查河南省各地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的大规模有偿献血浆人员、输血人员和用血制品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公共卫生灾难,依法处置责任官员,依法给艾滋病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受害者予以必要的赔偿和医疗救助。同时,河南省人民政府应该立即解除法院不得受理艾滋病感染者要求赔偿的诉讼案件的禁令,还污血案艾滋病受害者正当的诉权。我们认为,河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部门不得随意抓捕、殴打和迫害维权感染者。
 
鉴于中国现任总理李克强于1998年-2004年期间先后担任河南省省长和省委书记,上访感染者们打出“李克强总理救救河南艾滋病人吧”的呼声。
 
然而,遗憾的是,我们获悉,4月22日上午10时半,河南省人民政府派出大量手持铁棍和盾牌的警察,对维权上访人员进行暴力驱散,抓捕多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家人,包括兰考的刘xx,鲁山的杨xx,睢县的段xx等。我们也获悉,前来采访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个人故事的北京纪录片拍摄者陈硕遭到公安人员当场抓捕,关押在郑州市九如派出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故此呼吁,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部门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关押的维权感染者和采访人员,向被殴打、被抓捕的感染者和采访者赔礼道歉,向污血案受害感染者提供赔偿、优质的医疗和救助。
 


2013年4月22日上午,河南省各地300多名艾滋病毒感染者前往省政府门前上访示威,要求赔偿和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照片取自互联网,照片作者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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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星期二

爱知行发布《中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法律文件汇编》

爱知行发布《中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法律文件汇编》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4月15日发布

预防母婴艾滋病传播需要保护妇女儿童权利

在联合国实现“三个零”(零艾滋病病毒新感染、零艾滋病歧视和零艾滋病死亡)愿景推动,中国加强了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的工作,旨在实现新生儿零艾滋病病毒新发感染。为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提出:“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要逐步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先天梅毒工作扩展到全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注意到“未开展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地区的母婴传播率处于较高水平”,并提出下列工作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

2、“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国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在策略措施上,五年计划提出:“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将工作扩展到全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为进一步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1212日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但是,中国政府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的努力需要建立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基础上。

首先,我国九十年代中后期出现大量妇女因为血液污染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并随后通过母婴途径传给自己的孩子,特别是我国中部的河南省。但是,政府却长期掩盖艾滋病流行的真相,不主动告诉过去献血或输血的人们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险,导致很多妇女被感染而不知道,并传给孩子;同时,很多男人被感染,自己不知道,在婚姻中传给妻子,妻子再传给孩子,造成无数的人间悲剧。

其次,政府加强母婴预防艾滋病工作,无疑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善举,但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强制妇女堕胎的做法、要求产妇到传染病医院生产的政策、对流动人口妇女和儿童在医疗和救助上的歧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动态管控和特殊人群专项管理服务政策、以及广泛的社会污名和贫困却严重地削弱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效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力于监察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工作相关的人权因素,一方面帮助感染艾滋病的妇女获得母婴预防艾滋病服务,同时防止妇女感染者在接受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中遭受人权侵害。为此,我们编辑了《中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法律文件汇编》,作为同仁团体、受艾滋病影响社群、法律工作者在处理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工作中遭遇的法律政策问题和权益问题的参考。

下载地址:

Word版:https://www.box.com/s/bp9z3xn63oeevhsv068z

PDF版:https://www.box.com/s/ebfancud1th12097rcxq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需要保护妇女儿童权利........................ 2

一、 法 律..................................................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8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9

二、行政法规............................................... 10

(一)《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10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13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14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15

三、国务院文件............................................. 17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    17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 18

(三)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20

四、卫生部文件............................................. 21

(一)《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 21

(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74号)............................................................... 22

(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212日).................................................. 23

五、民政部等部门的通知...................................... 24

(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  24

(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26

附件:..................................................... 27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27

机 构 简 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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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9日星期二

爱知行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致民政部的建议信

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致民政部的建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410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民政部确定今年社会福利慈善工作重点之一是要拓展儿童福利事业,落实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关注受艾滋病影响群体权益保护,为推动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文件),我们于201212月向全国31个省级民政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当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

通过此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们发现,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未做任何回复,15个省级民政部门部分公开或拒绝公开该问题。在做出回复的省级行政部门中,大部分只公开了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及艾滋病感染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对于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福利保障基本未有涉及。  

为明确全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平等得到福利保障,建议民政部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文件,尽快出台对这两类受影响儿童的保障措施。包括:

 

一、加强所有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时公布相关数据。

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发现,多个地方民政部门称本单位不掌握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数量,或只掌握享受到福利保障政策的艾滋病致孤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数量,对于没有享受到福利保障政策的儿童规模没有掌握,无法确定是否落实该政策。

 

二、明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保障标准。26号文件中所称的“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建议出台具体保障标准,提高对该类儿童福利保障的可行性。

如湖南省民政厅在答复中称“我省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保障政策暂时限于对未满18周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于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者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和除基本生活费以外的医疗补贴等方面的保障正在进一步完善。”

 

三、明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专项资金来源,及各级财政拨付的比例。多个省级民政部门答复称,由于缺乏财政部门的配合,他们没有该项资金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部分福利保障。

如湖北省民政厅在回复中称“关于营养医疗补贴,因民政部门没有资金渠道,目前没有落实。”

 

四、为申请落实26号文件政策的家庭建立绿色通道

为了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建议参照低保绿色通道,由民政部门和疾控中心直接确定相关儿童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并对符合要求的儿童落实福利保障政策,而不再通过社区和村委审查。在保障资金的发放过程中也要加强隐私保护,严禁泄露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个人或家庭信息,并对泄露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隐私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加强主动性,积极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

在对社群的调研中发现,多地民政部门在知晓26号文件情况下,却只是在个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长再三到政府部门申请的情况下,才会个别予以落实政策,而对没有积极要求的受影响儿童家庭仍未落实。建议民政部们加强该项工作的主动性。

 

六、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监督,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保障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考核指标。

 

七、建议民政部和卫生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各自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方面的分工和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相关信息本部门无权发布,福利救助工作本属民政部门职责范围,救助信息也属法定应予公布项目,如果因为受制于民政和卫生部门内部的有关机制而不能发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应尽快予以理清。

如河北省民政厅答复意见为;“我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相关信息需按照规定程序,经卫生部门授权方可发布,我厅无权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八、希望民政部门与教育等相关部门合作,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与其他儿童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建立大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就业和生活服务制度。

例如,20122月,山东省潍坊市一对夫妇患艾滋病相继去世后,留下患病的女儿。6岁的小朋友到了上学的年龄,渴望进入校园,却因病受到阻碍[1]

1996年出生的辽宁省丹东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小艾,2004年到了上小学的年级,刚被父母领进学校,就被乡村领导要求回家等通知,四个月后,其所在的乡领导决定给小艾建一所一个人的学校,小艾每天只能独自一人上课。至2011年小艾已读小学7年,然而却面临无法继续就读中学的尴尬局面[2]

 

同时我们也建议民政部门主动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通报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相关资金的划拨使用情况、审查监督报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在立法、行政、监督过程中充分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长、独立专家、民间组织的多方参与与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政策。 

 

民发〔200926号文件是一个全面关注受艾滋影响儿童处境,旨在保障受艾滋影响儿童各项生存发展权益。为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也为了广大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真正得到保障,希望民政部尽快出台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真正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同时也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营造良好的的社会环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410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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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461092

电子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1] 齐鲁晚报2012229报道《艾滋孤女渴望入学遭拒 家长告诫孩子禁与其玩耍》,http://edu.qq.com/a/20120229/000108.htm

[2] 半岛晨报2011119报道《艾滋孤儿一个人的小学》,http://news.lnd.com.cn/htm/2011-11/09/content_20126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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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星期二

16省民政厅局政府信息不公开,爱知行提起行政复议

16省民政厅局政府信息不公开,爱知行提起行政复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42日发布

 

201342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依法向16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逾期不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答复申请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21225日以挂号信方式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当地民政部门关于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民发〔200926号的情况。

截至20133月底,宁夏、北京、重庆等7个省、市比较完整地答复了所申请的问题,福建、山西、山东3省没有直接答复申请问题,仅邮寄了当地相关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救助政策,河北、浙江、广东、上海、河南5省、市以相关信息不属于该部门掌握或与申请人无关系为由拒绝公开,爱知行已提起行政复议,其中广东省民政厅在得知被行政复议后又重新做出了答复。

至此,尚有安徽、甘肃、广西、贵州等16个省、市、自治区未做任何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这些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逾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据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逾期不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答复申请人。后续进展我们会及时向网友通报,欢迎热心网友、律师、民间组织人士与我们联系,共同推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落实。

 

16个逾期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民政厅(局):

安徽、甘肃、广西、贵州、黑龙江、吉林、江苏、江西

辽宁、内蒙古、青海、陕西、四川、天津、西藏、新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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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爱知行儿童项目

申请回复情况: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910527185_0_1.html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

http://fss.mca.gov.cn/article/etfl/zcfg/200906/20090600031448.shtml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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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3

 

目录

概述.... 2

一、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 4

二、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 4

三、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 5

四、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 6

五、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 7

六、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8

 

 

 

 

 

概述

作为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12月通过,以法律形式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加以确认。1985年联合国设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监督机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报告,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需要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委员会综合不同渠道信息,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结论性意见”。

为了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委员会欢迎不同信息来源提供的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其他信息来源包括联合国机构、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等。额外材料的形式主要有:书面报告与议题清单,最有效的书面材料往往是由多位民家社会活动者或者多个民间社会组织联合撰写联合签署联合递交的。

中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正式批准。根据该公约的要求,中国政府于20036月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4月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20106月,中国政府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详见附件4

目前根据会议排期,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将于2013521-24日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初审、预审中国政府履约报告,委员会将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并向中国政府代表提问,要求他们在正式审议(可能在2013年后半年或2014年)前回复。中国民间社会活动者或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在41日前提交“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26月向委员会专家当面递交了《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33月撰写了《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本次议题清单主要集中在如下问题: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爱知行计划于201341日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正式递交问题清单。在此之前,《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爱知行开放征集联署。我们欢迎关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民间社会组织或民间社会活动者联合署名联合递交。

希望联署的民间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社会活动者可来信参与联署,在来信中提供下列信息:

1、组织名称或人名;

2、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主要宗旨与活动;

4、说明已经阅读问题清单,认可资料的真实性,同意联署和联合递交。

联署信箱:wanyanhai2011@gmail.com

附件说明:

附件1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33

附件2

《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26

附件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20055

附件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执行情况 第二次履约报告》

中国政府 20106

一、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

在中国河南省,存在大量因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等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当他们寻求司法救济,试图通过法院立案进行诉讼获得赔偿时,河南省地方法院却拒绝受理。

例如,200811月期间,河南省巩义、南阳、驻马店、安阳、鹤壁、新密、禹州等地区的多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在律师的代理和陪同下,分别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书,试图对私自采供血造成他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疗机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当各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得知是艾滋病患者起诉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则明确表示,这类案件上面有文件,不能立案,且不予书面裁定;理由是“上面不让立案,我们也没有办法”。在律师和当事人坚持下法院口头答复:“请示了中院的领导,领导说艾滋病患者有政府救济渠道保障,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河南省地方法院拒绝问题血液受害者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问题血液受害者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权益获得赔偿?

3.中国政府如何保障问题血液受害者的诉讼权利?

4.中国政府是否掌握如下数据: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们历年来共有多少人得到了赔偿?请提供关于赔偿人数、数额、地域范围的数据。

 

二、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

由于基本诉权被剥夺,部分问题血液受害者只能通过信访方式进行维权,然而部分受害者也因申诉、上访而遭受当地政府的进一步打击迫害,他们受到地方司法部门的监控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刑事拘留,或被监视居住,或被没收身份证。

例一,李喜阁女士于1995年在河南省宁陵县妇幼保健院剖腹产手术时接收医院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2004年年仅9岁的大女儿因母婴感染艾滋病故,同时,李喜阁获知自己与小女儿感染艾滋病病毒,随后踏上维权的道路。李喜阁曾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再次被处以监视居住。

例二,河南省问题血液受害者基本诉权被强制剥夺后,他们只能通过信访方式去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例如,河南省宁陵县两位女士在宁陵县妇幼保健院输血感染艾滋病。十几年来,两人坚持上访申诉。20098月,当地乡政府主动提出,要给她们每人困难补助9000元。之后,宁陵县和商丘市两级法院,以困难补助收条为证据,以“敲诈勒索罪”罪名判处她们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中国政府是否掌握如下数据:过去五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因信访被关押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数?

2.地方政府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人身自由,中央政府或上级司法部门有何救济措施?

3.中国政府如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信访权利?

 

三、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

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0114月,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综合医院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感染者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时,却遭到医院和医生的拒绝”。

案例一,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天津25岁肺癌患者求医接连遭拒。

案例二,福建省一男子眼球被砸伤,手术前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医院拒绝为其手术。

此外,《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扩大艾滋病检测,目前艾滋病被正式列入多省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常规检测项目,如辽宁省与重庆市等。由于扩大艾滋检测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对于隐私泄露和遭遇就医歧视的顾虑进一步加深。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对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中国法律有哪些惩罚性措施?

2.在中国扩大艾滋病检测的行动中,如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知情权与平等就医权?

3.中国政府为消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歧视,保障其医疗权做出了哪些努力?是否实现了预期效果?

 

四、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51日起将正式施行,该法规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带来深刻影响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2003-2007年来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际项目投入的防艾经费分别约为36.520.318亿元人民币。而2009-2015年则需约204亿元人民币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公共卫生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缺乏透明和监督机制,中国民众难以获知庞大的艾滋病防治经费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23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家卫生厅(局)申请公开各省市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的预算报告、决算报告等政府信息。遗憾的是,截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最长答复期限截止时,申请人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只收到12个省市卫生厅(局)书面答复和1个卫生厅的电话回复,并且所有答复均未正面回应该申请的内容。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申请人申请艾滋病防治经费信息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但并未提供相应信息,请问中国政府对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部门有哪些问责措施?

2.过去5年中国政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具体数额是多少?

3.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是否是公开的?

4.普通公民、民间团体通过何种法律渠道可以获得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预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府决算报告等信息?

 

五、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

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创新社会管理,全国各地乃至乡村,普遍建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牵头单位为各级司法部门。“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包括刑事罪犯、劳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残障人士、精神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等所谓特殊人群。各级司法部门掌握所谓的“艾滋病危险人群”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脆弱人群,并将艾滋病和精神疾病、吸毒、刑事犯罪人员等合并管理。

中央综治委委员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提出: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及下设的4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四方面工作切实加强特殊人群服务和管理”,包括: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加强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切实加强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防控工作。

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一方面侵犯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易受艾滋病影响脆弱群体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无疑加重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和污名化。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中国政府将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作为特殊人群,纳入“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该政策制定的背景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2.“艾滋病危险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各级司法部门是通过哪些途径收集“艾滋病危险人群”信息的?

3.中国在加强特殊人群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的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

 

六、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据中国公安部发布的《2012中国禁毒报告》,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发现登记吸毒人员179.4万人(隐性药物成瘾者规模可能已超过此数字3倍)。在中国,身为社会边缘群体的毒品成瘾者在人权问题上面临着严峻考验:一些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救助政策将毒品成瘾者排除在外,使得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进而导致毒品成瘾者的社会偏见与污名化进一步加深,导致毒品成瘾者及其家庭贫困积累进一步加深。

通过社会救助政策检索与考察,我们注意到2011年至2012年中国各地相继颁布了地方性的救济办法,但部分地区政策法规将毒品成瘾者明文排除在社会最低保障和救助范围之外。

如:《杭州市临时救济办法》救助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规定“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保障。

《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家庭。”

《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这些规定违反中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关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也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关“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规定。

我们希望了解如下问题:

1.中国政府如何保障毒品成瘾者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2.中国毒品成瘾者获得社会保障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3.中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但是一些地方救助性政策法规将毒品成瘾者排除在社会最低保障和救济范围之外,请问上述上位法与下位法是否有冲突?中国政府对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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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并征集联署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并征集联署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3

 

作为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12月通过,以法律形式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加以确认。1985年联合国设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监督机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报告,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需要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委员会综合不同渠道信息,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结论性意见”。

为了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委员会欢迎不同信息来源提供的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其他信息来源包括联合国机构、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等。额外材料的形式主要有:书面报告与议题清单,最有效的书面材料往往是由多位民家社会活动者或者多个民间社会组织联合撰写联合签署联合递交的。

中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正式批准。根据该公约的要求,中国政府于20036月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4月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20106月,中国政府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详见附件4

目前根据会议排期,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将于2013521-24日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初审、预审中国政府履约报告,委员会将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并向中国政府代表提问,要求他们在正式审议(可能在2013年后半年或2014年)前回复。中国民间社会活动者或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在41日前提交“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26月向委员会专家当面递交了《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33月撰写了《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本次议题清单主要集中在如下问题: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爱知行计划于201341日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正式递交问题清单。在此之前,《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爱知行开放征集联署。我们欢迎关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民间社会组织或民间社会活动者联合署名联合递交。

 

联署方法

希望联署的民间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社会活动者可来信参与联署,在来信中提供下列信息:

1、组织名称或人名;

2、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主要宗旨与活动;

4、说明已经阅读问题清单,认可资料的真实性,同意联署和联合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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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目录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3

 

目录

概述.... 2

一、既往问题血液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 4

二、地方司法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 4

三、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权缺乏保障.... 5

四、中国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经费缺乏透明与监督.... 6

五、特殊人群专项组进一步加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 7

六、中国毒品成瘾者难以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8

 

附件下载地址

附件1

《中国艾滋病、健康和人权议题清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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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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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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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执行情况 第二次履约报告》

中国政府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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