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2月14日发布
据人民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12年3月5日左右在北京召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请关于下列问题的建议,欢迎各界朋友广泛参与,共同为改善该问题而努力。也欢迎感兴趣的两会代表和我们联系,谢谢!
关于落实学校艾滋病教育和学校性健康教育的意见: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开展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然而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没有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53条、54条提出的学校艾滋病教育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提出具体执行意见,缺乏社会监督执行情况的机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等部委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等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并公布执行情况的结果。
关于依法落实学校艾滋病防治教育的意见
一、情况
1、国务院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指出“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同时要求,“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
2、根据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数据,2011年1至10月,全国新报告学生感染者和病人1252人,占历年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学生总数的21%。学生中,特别是20至24岁男大学生,近两年报告感染者数增加明显。
3、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要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4、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5、《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析
1、尽管卫生部和教育部早在2002年5月28日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艺〔2002〕5号),但我国各地学校缺乏艾滋病防治教育却是不争的事实,更缺乏性健康教育,特别是缺乏受过良好公共卫生科学教育的师资力量来为学生们提供艾滋病教学课程教育和性健康教学课程教育。《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关于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的法律要求,不能仅仅通过非正式的讲座、传单、海报或学生之间的同伴教育来实现。
2、2011年5月11日教育部和卫生部再度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指出:“学校是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向青少年传授预防艾滋病知识和技能的有效途径。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意义重大。目前,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预防艾滋病教育存在重视不够,教育面不足、针对性不强、教育效果亟待提高等问题。”《意见》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的职责,建立推进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机制;明确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任务和指标,保障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效果;加强权益保护,保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学校教育。
3、《意见》提出了学校艾滋病健康教育的督导评估体系,一是将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预防艾滋病教育落实情况纳入教育、卫生督导评估及有关专项工作检查内容;二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三是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受检查地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反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意见》没有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提出的学校艾滋病教育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提出具体执行意见,没有提出社会监督《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执行情况的机制,比如举报、提起法律诉讼,没有要求向社会大众、学生及其家长公布学校艾滋病教育检查结果。
三、建议
1、依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关于“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等失职或渎职行为不同情况分别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联合提出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相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学校)法律责任的意见,可以参考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提出的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和指标。
2、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联合提出社会监督机制,检查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学校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
3、教育部和卫生部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定期公布专项检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执行情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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