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星期四

邀请函―10月8日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研讨会(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邀请函

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研讨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您好,诚挚邀请您参加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研讨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关注成瘾者权益保护问题,并从2008年开始发布《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毒品减低伤害报告》《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等。2011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博士合作撰写了新一年度的《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将于108日上午就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欢迎各位朋友前来参与。

 

时间2011108日 星期六

930——1400

     

与会人士:教授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社群工作者、志愿者

 

讨论议题:

1.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修改意见征集

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对三年未复吸人员不再管控的落实

3.对成瘾者的制度歧视条款问题,浙江戒毒条例限驾剥夺成瘾者的就业权

 

会议流程

930 ——1030介绍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讨论修改意见

1030——1040茶歇

1040——1200戒毒人员三年未复吸不再管控规定的推动落实讨论

1200——1240午餐

1240——14:00成瘾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研讨

 

会议采取线上与线下同步交流方式,参与者既可以现场讨论,也可以网络交流。确定参会来宾请发电子邮件报名,我们会回复报告征集意见稿电子版和会议具体信息给您,谢谢!

 

报名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微博: http://weibo.com/aid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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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3日星期五

致浙江省平阳县法院、检察院的建议:“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对性工作者判处“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给平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923日发布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您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获悉,平阳县人民法院今年3月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梅毒的性工作者李某一审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我们对判决感到震惊,这是继今年3月柳州市柳南区案件、7月重庆市梁平县案件之后,我们收集到的第三起“传播性病罪”案例,我们提请平阳县司法机关注意,该判决可能导致涉嫌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引发严重社会后果。

一名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定也会担忧自己遭遇同样的刑事后果。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她们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性病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找到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商业性行为是人类社会难以根除的一个现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商业性行为和性工作者越来越理解、越来越包容,性工作者所背负的道德压力得以减轻。司法工作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同样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展现公众的包容与理解,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需求。遗憾的是,平阳县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传播性病罪”判决,并没有考虑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这本身就是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发生,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群如果不使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会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因此,我们特向平阳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议:慎用“传播性病罪”,更正传播性病罪判决。我们建议,平阳县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来参与帮助性工作者和参与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工作。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原新闻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1-09/21/content_2981397.htm?node=20908


说明:此为爱知行今年第三次就“传播性病罪”致信地方法院,提请慎重适用“传播性病罪”,避免妨害中国严峻的艾滋病防治形势。随信附赠了爱知行编辑的“艾滋病健康知识手册”“性病健康知识手册”,以使法官、检察官们增加对性病艾滋病的认识。

同时,爱知行研究所第三次致信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传播性病罪”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此罪名可能对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威胁。


关于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第三封建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923日发布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于今年7月、9月曾两次致信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反映《刑法》“传播性病罪”罪名对中国艾滋病防治造成负面影响。


2011918日,爱知行收到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信访回复单”,回复中说明“《刑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如你公司认为《刑法》相关条款存在重大缺陷,请向以上部门提修改建议。我部将积极配合上述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我们提请卫生部注意,希望卫生部就“传播性病罪”的刑法条款和司法解释进行调研,鉴于当前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严峻现状,建议卫生部主动接触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根据国际公共卫生科学界在相关性工作、健康和人权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和方法,而非被动等待。


尤其是,最近我们再次获悉,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9月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梅毒的性工作者一审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对于这三起案件,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传播性病罪”存在重大法理缺陷、落后于时代发展等多个问题,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12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我们注意到,重庆梁平县的这一案件中,当地司法机关将证明被告感染艾滋病的病历资料最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并予以采信。法律应当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器,但此举却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严重违背了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再次要求:我国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立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调研课题组,对刑法传播性病罪条款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并适时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或废除“传播性病罪”条款的意见,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传播性病罪”修改或废除之前,修改“传播性病罪”认定办法,并特别规定,个人医疗隐私信息不得作为“传播性病罪”定罪的依据。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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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1日星期三

爱知行研究所招聘维吾尔社群法律和健康教育项目官员(驻广州和北京)

招募启事

爱知行研究所招聘维吾尔社群法律和健康教育项目官员(驻广州和北京)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由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于2002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目前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

由于工作和项目的进一步拓展需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拟招聘维吾尔项目官员2名(驻北京),项目官员2名(驻广州)。

    工作的方向是在北京、广州城市流动维吾尔社群中间开展法律和健康教育.

 

主要职责为:

1.                        开拓社区工作点

2.                        协助开展社会学调查,了解北京、广州及其他大城市流动维吾尔社群的健康、法律和人权状况

3.                        设计并开展针对北京和广州城市流动维吾尔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健康教育和服务的外展活动

4.                        定期组织法律培训和健康教育培训

5.                        协助机构法律部门跟踪法律援助案件

6.                        招募、培训和管理志愿者

7.                        与当地学生社团建立联系,协助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8.                        管理合作项目,监督和评估项目实施的进展和效果及财务事宜

9.                        定期准备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

10.                   协助维吾尔项目在其他地区的工作

 

 

职位要求如下:

1. 精通维、汉双语;维吾尔族优先;

2.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专科学历若条件优秀也可以考虑;

3. 所学专业为社会学科,有公共卫生、法律或社会行为科学专业训练者优先;

4. 具有艾滋病领域、健康和少数族群领域工作经验者优先;

5.对非政府组织的环境及工作有所认识,具备跨文化交流的视角,认同多元文化和传统

6 有英语沟通能力者优先

7. 熟练掌握基本电脑操作和网络技术;

8. 能适应社群工作并能承担压力,能适应出差及短期驻其他城市

9. 有较强的责任心,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10. 对社群有敏锐的洞察力,对艾滋病相关边缘人群持友好态度,如性工作者、同性恋者、吸毒者、流动人口、各少数民族等;

11. 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隐私;对待目标群体持有尊重、平等、正义、非歧视的态度;

注:如果申请者各方面条件不符合项目官员的职位要求,我们会考虑该项目的项目助理职位。

 

 

工作地点:北京、广州

招聘人数:4名(北京、广州各二人)

招聘截止时间:2011-10-30

申请资料:

1、                   个人简历:要求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并提供学历证明

2、                   申请信,并在申请信中说明是否愿意考虑项目助理职位

3、                   如果有,请提供个人文章

4、                   如果有,请提供推荐信

5、                   阅读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健康和法律人权问题,撰写一篇读后感,1000-2000字。

 

 

将申请材料发送至aizhixing2010@gmail.com并抄送至wanyanhai@gmail.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应聘维吾尔项目助理——驻北京

 

入选面试人士将获个别通知,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数据只作招聘之用.

 

工资及福利

1.          薪金待遇:试用期人民币2000/月,转正后视个人能力 人民币3000-4000,按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2.          工作期限:13年,并根据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简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由原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

 

维吾尔项目简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维族项目致力于帮助在中国各个城市中生活的维吾尔人,特别是维吾尔流动人群受到法律平等保护,获得健康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帮助维吾尔人融入居住地所在的城市和社区,享有基本的社会福利并获得发展机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其他民族群体更好地认识维吾尔人的生活和健康危机,开展帮扶工作,建立一个全社会参与的关怀系统。

更多了解请登录http://weibo.com/aid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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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卫生部申请全球基金自查和督查报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法人/其他组织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代码

743345798

法人代表

万延海

万延海

联系电话

010-88142132

   

010-88142133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508

电子邮箱

Aizhixing2010@gmail.com

申请时间

2011921

所需信息情况

内容描述

2011526日,陈竺部长在“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就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申请公开: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作为艾滋病防治公益组织,行使公民知情权,推动中国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的健康透明发展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质

电子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备注

 

 













 

附:

关于要求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疟疾项目报告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82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国卫生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526日,中国卫生部召开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球基金项目的整改工作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要进行全球基金项目的整改,要建立严格的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卫生部此举是回应全球基金冻结中国数以美元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疟疾项目资金拨款的行动。上个月,全球基金宣布暂停中国所有项目拨款,问题涉及一些地方财务管理不善、给草根组织资金拨款不到位、以及艾滋病工作环境越来越恶劣。

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疟疾项目工作的高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各级卫生部门开展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工作,但是我们认为,加强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疟疾项目的管理,开展项目管理整改,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运动式的整改工作,不能代替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项目管理的,还是上级项目办公室的,都属于卫生部门体制内部的我检,缺乏公开性,缺乏公众的参与。而且,运动式的整改,可能有助于各地全球基金项目单位发现问题后而加以我掩饰,防止被全球基金检人员发现问题后而导致项目彻底被终止,而无助于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管理机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卫生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国卫生部公布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上来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报告。同时,我们呼吁,卫生部下文要求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的网站上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报告。

为此,我们将分别致信各级卫生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依法公布全球基金项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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