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星期四

就温州市律师协会擅自冒用司法局名义发布通知事件致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

    2011年7月26日,温州市部分律师接到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7.23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伤者家属的求助,必须向律管处和律协报告”。7月28日,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发布声明,司法局称该通知为律师协会擅自冒用司法局名义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如果按照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协的解释,该通知属于律协擅自发布,则温州市律师协会相关人员涉嫌触犯《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有关人员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刑罚。现公开发布此举报信,鼓励公民就此向温州市检察院进行举报。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址:http://www.wenzhou.jcy.gov.cn/wsjb/jb_1.php?area=12

举 报 信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您好,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现就温州市律师协会违法冒用温州市司法局名义发布通知事件,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贵院进行举报。

据“温州网”新闻报道[1]20117261745分,温州市部分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QQ群收到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名义发布的《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728日上午,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就通知里要求“接到死伤者家属求助的律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律管处和市律协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一说法委托温州网发布声明。

温州市司法局在声明中表示,由于对律师协会的监管不力,导致温州市律师协会未经司法局同意,擅自以和温州市司法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在QQ群上发布通知,对此他们深表歉意。

温州市律师协会在声明中表示,温州市律师协会对擅自加署温州市司法局之名,给温州市司法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一并致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州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在未经司法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和温州市司法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对律师发布“通知”,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公文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文件。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既构成伪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事件中,温州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并未获得温州市司法局的授权,在此种情况下以市司法局的名义联合发布“紧急通知”,涉嫌伪造市司法局作为国家机关对律师进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影响了市司法局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市司法局的名誉,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尤其是在全社会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紧急处理的现阶段,温州市律师协会违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严重恶劣影响,造成部分群众误认为温州市司法局有意干涉受害者及家属们的正常法律活动,极大地降低了国家机关温州市司法局的声誉,客观上也使部分群众对温州市律师执业环境造成误解。对此温州市律师协会绝不仅仅是致歉的问题,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此负有立案调查的义务和责任。

我们特向贵院举报温州市律师协会涉嫌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事件,希望温州市检察院能秉公执法,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将此事件真相公布于社会。

 

举报人: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温州网:《授权发布: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声明》

20110728 09:20:49

7261745分,温州市律师协会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的名义,通过律师事务所内勤QQ群发布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今天上午,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就通知里要求“接到死伤者家属求助的律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律管处和市律协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一说法委托温州网发布声明。

温州市司法局在声明中表示,“7.23”事故发生后,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极为悲痛,纷纷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和伤者的祈福。但由于对律师协会的监管不力,导致温州市律师协会未经司法局同意,擅自以和温州市司法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在QQ群上发布通知,对此他们深表歉意。

温州市律师协会在声明中表示,“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律师协会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十分沉痛,部分律师应市慈善总会等组织要求,自发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鉴于7.23事故的赔偿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出现差错,温州市律师协会决定组织多名资深专业律师成立指导组,对此类法律事务处理进行统一指导,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在通知中指出“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并无干预律师正常办案之意,但因措辞不够严谨,导致公众一定程度的误解和误读,温州市律师协会表示真诚的歉意!

同时,温州市律师协会对擅自加署温州市司法局之名,给温州市司法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一并致歉。

 

温州市司法局声明[2]

726日,温州市律师协会以我局和协会的名义在律师事务所内勤QQ群发布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现我局特作如下声明:

一、“7.23”事故发生后,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极为悲痛,纷纷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和伤者的祈福。

二、由于对律师协会的监管不力,导致市律师协会未经我局同意,擅自以和我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在QQ群上发布通知,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三、我们将深刻吸取此次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协会的监管,健全制度,杜绝此类情况的再度发生。

  特此声明。

  温州市司法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律师协会声明[3]

7261745分,本会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本会的名义,通过律师事务所内勤QQ群发布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现特作如下声明:

 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我市律师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十分沉痛,部分律师应市慈善总会等组织要求,自发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鉴于7.23事故的赔偿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出现差错,本会决定组织多名资深专业律师成立指导组,对此类法律事务处理进行统一指导,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在通知中指出“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并无干预律师正常办案之意,但因措辞不够严谨,导致公众一定程度的误解和误读,本会表示真诚的歉意!

同时,我会对擅自加署温州市司法局之名,给市司法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一并致歉。

特此声明。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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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9日星期二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王克勤记者面临解职 致卫生部、《中国经济时报》报社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王克勤记者面临解职

致卫生部、《中国经济时报》报社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720日发布

 

我们震惊地获悉,《中国经济时报》调查部本月18日被解散,关注公共卫生灾难和受害人权益的王克勤记者面临被解职下岗。

 

王克勤记者关注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公共卫生领域多年,报道过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河北邢台血站污血、河南艾滋病输血传播艾滋病、山西毒疫苗、矿工矽肺病等。

 

2005年,王克勤记者得知河北省邢台市发生多起病人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事件,三次深入到邢台及附近县市调查,最终在《中国经济时报》以一个版面的篇幅对当地血液管理的违规状况进行了详细的报道。

 

20108月,河南青年输血感染艾滋受害者田喜因维权被当地政府构陷入狱后,田喜父亲来京求助,王克勤记者将田喜的遭遇详细地发表在自己的多个博客上,并持续的为田喜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感谢王克勤记者多年来为中国艾滋病事业的贡献,我们要求《中国经济时报》报社及其主管单位立即撤销解散调查部、解职下岗王克勤团队的决定,恢复王克勤记者的工作,保护记者权益和新闻自由。

 

同时,我们注意到,今年613日,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毛群安公开表示:卫生部拟对部分媒体和记者建立“黑名单”制度。王克勤记者在公共卫生领域的有过多篇报道,尤其是2010年关于“山西毒疫苗”的系列报道触犯了部分卫生利益集团。今年以来,王克勤记者关注矿工职业矽肺尘肺状况,多次报道呼吁,并参加创建“大爱清尘”项目筹款救助尘肺病农民。此次被解职的遭遇与卫生部“黑名单”之间是否有关联外界不得而知。

 

卫生部建立媒体记者“黑名单”的做法,既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符合现代新闻制度的基本准则。我们要求卫生部公布记者“黑名单”,澄清此项制度是否已经影响到具体的媒体记者,同时立即停止这种非法的媒体“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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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戒毒条例虽大步创新 但消除动态管控仍遥遥无期

国务院戒毒条例虽大步创新  但消除动态管控仍遥遥无期

高强


今年6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国务院《戒毒条例》正式公布施行,条例通篇无处不透着人性化,其中的几个被媒体称之为“亮点”的地方,一度让那些曾经有过吸毒史的朋友兴奋不已,“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毒”“戒断3年未复吸不再进行动态管控”。可从该条例公布施行到现在,还不足一个月的时间,这些所谓的“亮点”就已经被严酷的现实击穿了那美丽的面纱,事实证明,这其实还只是水中花,镜中月。

 

“难道我戒断多年都不算,还要让我回来在管制之下再接受3年的尿检?”这是赵明(化名)找到我之后,向我发的第一句牢骚。


赵明是云南某地的一名过往成瘾者,曾因年少无知,不小心跟朋友一起染上毒品,挣扎多年之后,终于通过自己的毅力,艰难的摆脱了毒品的控制,生活逐渐走上正常化。为了使自己不再因为抵御不了诱惑而再次复吸,赵明选择了远离家乡,到千里之外的沿海一带打工谋生。到了沿海某省后,赵明觉得自己来到了一个崭新的环境,人生地不熟,算是告别了过去,从此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正常的生活,不会再受到毒品的影响了。几年之后,赵明通过不断的努力,用辛勤的汗水换来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单位领导的信任,事业蒸蒸日上过上了安定的生活。


遗憾的是,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出差入住宾馆之后,赵明平静的生活从此被打破了,随之而来的是整日的忧心忡忡与愁眉不展,甚至睡梦里,也时常出现他永远不愿看到的那一幕……


一个偶然的机会,赵明随单位领导外出办事,这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可就在他们住进宾馆的当晚,当地辖区的警务人员不期而至,要求他到公安机关进行尿检。自己戒断毒品已经很多年了,当地警察是通过什么渠道知道自己曾经吸毒的?又是怎样准确的找到自己的?此事令赵明一头雾水,经过多方咨询,赵明终于弄明白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动态管控”这一陌生的概念也从此进入了赵明的脑海。当了解到自己的信息已经被录入动态管控系统,不论在什么地方使用身份证都会被警察盘查尿检的情况之后,赵明深深的感到后怕了,在曾经的戒毒道路上,多少困难,多少阻碍,多少艰辛,都没能让赵明怯懦过。但这一次,赵明真的后怕了,他不敢想象这样无休无止的尿检盘查倘若有一天导致单位的领导知道自己过去的吸毒史之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可怕后果。很显然,赵明不愿看到今天拥有的一切在今后的某天突然全都变成浮云。


就在赵明惶惶不可终日之时,一抹希望的曙光出现了。


当国务院《戒毒条例》公布施行之后,“戒断3年不再进行动态管控”之说让赵明兴奋不已,终于有办法消除后患了,就仿佛一个溺水之人突然抓住一根救命的稻草,再也不肯松手。


为了追寻天边的那一丝曙光,赵明不敢怠慢,紧密的仔细咨询,着手申请取消动态管控。有人建议他回原籍申请,于是,赵明马不停蹄一路赶回原籍。回到原籍的赵明一刻不敢耽搁,立即发动自己所有的社会关系,经多次辗转,终于找到当地公安部门专管禁毒工作的禁毒大队的一名民警。起先,民警私下指导他,地方没有这个权限,让他想办法找省厅里的人。赵明又千方百计的找到省厅,可人家告诉他,省厅也没这个权限。赵明傻眼了,无奈之下只得又回到当地禁毒大队。这时民警才跟赵明说,必须要先经过三年的尿检考察,第一年每个月一次,第二年2个月一次,第三年3个月一次,并严格录入每一次尿检的结果,少了一次就不行,确定没有复吸之后再看情况。赵明一听就跳了起来:“我已经戒断多年,并且在外面有了稳定的工作和生活,难道还要我再回来做3年的尿检?”民警无奈的说,我们也没办法,就算你坚持了3年的尿检,到时候能不能取消我们也不知道,到目前为止我们都还不知道该怎么取消,申请取消的程序规定我们也都还不知道。赵明彻底绝望了!看到赵明难过的样子,民警用私交的口吻开导他说,其实我们也不愿出警去盘查,没准人家是早已戒断的,我们还要招来一顿骂,可是上面是这样规定的,我们也没办法,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凭工作经验灵活掌握,像那些住星级宾馆的,我们根本就不去查,你想,如果是还在使用毒品的人,会舍得花那么多钱去住星级宾馆吗?对不对?


看来基层民警对吸毒人员还颇为了解。


在最无助的时候,赵明通过网络联系到我,向我诉说了满肚子的苦水。自从国务院《戒毒条例》公布施行后,很多社群的朋友也问过我该如何申请取消动态管控的问题。作为一个与赵明有着相同经历的人,我怀着同样的的疑问走进了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的片警接待了我。当问及我什么时候能取消动态管控时,片警无奈的说,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谁都没有处理过类似的问题,因为没办法操作,实在是无能为力了。


赵明的事例不是偶然的,这是每一个成瘾者社群人员都面临的问题。就3年的尿检证明来说,就是一个漏洞百出的问题。《戒毒条例》公布施行之后,各媒体争相报道该条例的人性化创新,“国家鼓励吸毒者自行戒毒”“自愿接受戒毒不予处罚”“戒断3年未复吸不再进行动态管控”等多个显目的新闻标题争先恐后的出现在不同的网络媒体。如果说3年尿检证明的说法成立的话,那么就与“国家鼓励吸毒者自行戒毒”的方针自相矛盾。像赵明这种自行戒断的过往成瘾者,根本就不可能出具3年的尿检证明,更不可能从头再来接受3年的尿检考察,甚至就算能够出具3年的尿检证明,也还是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细则。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戒毒的关键配套制度依然薄弱。由此看来,神马都是浮云!


         我从来不喝酒,属于滴酒不沾的人。《戒毒条例》公布的那天,我却出门买了20块钱的啤酒回来,以此庆祝《戒毒条例》的人性化政策创新。可是现在,我开始心疼那20块钱了,花得真是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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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8日星期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知识产权和客户隐私保护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知识产权和客户隐私保护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7月18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力于维护过往因输血、使用血液制品和提供血浆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病毒性肝炎的受害人的权利,并通过法律援助和法律政策方面的倡导行动,支持感染者及其家属等受害人获得赔偿和医疗帮助。过去多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整理和发布了大量关于这些受害者及其维权工作的报告和资料文集,同时也鼓励广泛的民间组织、学者和法律人员关注输血感染艾滋病的研究工作和倡导工作。

 

但是,我们注意到,相关研究机构和学者在开展相关研究和倡导工作的同时,并没有很好地遵守学术规范,导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被大量违规引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遭到剽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现特别声明:任何机构或个人在其研究成果中引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外发布过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知情和同意,通过不当途径获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过往工作中收集整理的未经出版的资料,包括个案资料,将被认为侵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知识产权;如果涉及到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过往客户的私人信息,将被视为违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服务对象隐私保护的规定。

 

同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提醒所有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专职或兼职工作过、现在独立或在其他机构工作的人们:如果需要运用其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工作期间收集整理到的案例资料、调查数据等,必须获得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同意与授权,否则将被视为侵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知识产权、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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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4日星期四

7月15日午餐会取消通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715日午餐会取消通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714日18:30发布


原定于7月15日周五中午的“同性恋、宗教和艾滋病”的讨论午餐会因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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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立即释放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立即释放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78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意到,201177日,田喜的父母、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居民田德民、陈明贵夫妇致信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人权捍卫者王荔蕻女士。

他们的儿子田喜9岁时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后在北京读书和生活。因为输血感染艾滋病寻求医院赔偿,法院不给立案,田喜多次上访,而受到新蔡县地方政府打击报复。去年818日,田喜被新蔡县公安机构抓捕入狱。田喜在北京读书和生活期间,长期担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志愿者和兼职工作人员。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王荔蕻女士的呼声!我们注意到,王荔蕻女士近年来积极参与对底层人民的帮助,维护她们的权利,特别是为权益受到伤害的妇女提供大量的帮助。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别要求帮助妇女维权的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

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

联合国《保卫人权捍卫者宣言》第一条声明:“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皆有权利在国内及国际间,为促进争取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保障和实现而奋斗。”

然而,我们遗憾地发现,作为中国公民,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为促进争取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保障和实现而奋斗”的权利受到我国公安机关的严重侵害。

王荔蕻,195510月出生于青岛一个军队干部家庭,在北京读完小学和中学。19754月赴陕北延安插队,197810月至19827月就读于延安大学中文系。大学毕业后回到北京,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1991年起离职,后下海经商,2008年退休在家,有了更多时间上网并开始参与公益活动。王荔蕻的理想主义情怀和人文关注通过网络得以付诸实践,她开设博客,思考公民权利,关注妇女困境,并热情地投入到公民调查等志愿者工作中。

200871日在上海闸北分局发生杨佳袭警案,而重要证人杨佳母亲王静梅却离奇失踪。后来有事实证明,上海警方强行将王静梅化名为刘亚玲而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王荔蕻在王静梅恢复自由后多次到其家中看望,并做了王静梅的采访录音发表在网上,她还写了有关杨佳案的博客文章。这期间王荔蕻与杨家父亲杨福生、艺术家艾未未结识。杨佳被执行死刑后,王荔蕻逢年过节都会向孤独一人的王静梅表达关注。

同时,王荔蕻也与老虎庙、阿尔等人投入了救助天安门流民的工作。其中,贵州残疾青年张先平的遭遇引起她的深切同情。小张自幼因小儿麻痹下肢瘫痪,3岁时父亲去世,一直由母亲照顾,7岁时他母亲也离开人世。小张在挣扎与痛苦中煎熬多年,最后决定自杀。他借路费来到北京,打算看一眼天安门就告别人世。在这里,小张遇到流民老王,被接到流民村暂时安顿。王荔蕻与阿尔、老虎庙为小张发起捐款,仅艾未未一人就捐款3万元。在网民的帮助下,小张得到一辆新轮椅,还去北京骨髓炎医院做了手术。小张现已恢复健康,网友还介绍他得到一份卖报纸的工作,从而得以自立。(http://24hour.blogbus.com/tag/%E6%B5%81%E6%B0%91/index_2.html

20095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发生邓玉娇事件,邓玉娇刀下受伤者是具有性攻击倾向的当地干部,此案因此引起全国网友关注。邓玉娇被刑拘期间,王荔蕻与屠夫等网友前往巴东县“围观”声援,希望展开调查并使此案得到公正审判。回京后,王荔蕻等网友前往海淀区魏公村湖北大厦前发传单,为邓玉娇呼吁;北京大钟寺派出所对此进行了干预并将她带走问话。最终邓玉娇被认定防卫过当,但有自首情节所以免于处罚。

20095月,山东上访者姚晶被临沂驻京办的截访人员打成重伤,王荔蕻同公盟的法学学者许志永开始关注姚晶案,发现她多次受到截访者殴打。王荔蕻参与了公盟的呼吁,并为之写了数篇文章。临沂官员受到压力,为姚晶支付了两次医药费。王荔蕻、许志永、老虎庙、阿尔、刘德军、王仲夏等人率先为姚晶捐款,由于全国的网友捐助,姚晶凑齐了医药费、住院费和律师费。(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2801491&page=1&1=1#2801491

北京维权律师倪玉兰冤狱刑满释放后,一直居无定所;王荔蕻和网友前往看望,帮助她解决生活困难。王荔蕻等人的呼吁、特别是何杨的独立纪录片《应急避免场所》在网上发布后,引起媒体对倪玉兰案关注以及《南方人物周刊》报道。

画家严正学被判“煽动颠覆罪”,因病提前出狱,开始林昭和张志新两位女烈士雕像的艺术创作。雕像落成后,王荔蕻与北大教授钱理群等人一起参加了严正学的林昭像揭幕仪式,并期待推动雕像进一步在公共空间展出。201043日,王荔蕻与崔卫平教授、夏业良教授以及艾晓明教授等知识界人士参与了张志新烈士遇难35周年的纪念会。(http://www.56.com/u50/v_NTEzMDU3OTk.html

王荔蕻关注过的公民维权案还有山东盲人律师陈光诚案、河南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人田喜案、山东上访者李淑莲被殴打致死案等。特别是对访民李淑莲,她亲自探望、捐助,并制作了有关视频发布上网。由于她敏锐的报道和挑战禁忌的分析,王荔蕻的博客文章被删除,直至博客被关闭,她被迫翻墙再建博客。

2010年社交网站推特(twitter)成为中国公民运动新的信息平台,王荔蕻也是一个活跃的推友,特别是在福建三网民案中,她利用推特的信息发布能力,促成了对此案广泛的公民关注,报名参与关注此案的各地网友达五千之多。

福建闽清发生严晓玲身亡疑案,福建三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和吴华英等人帮助其母亲林秀英呼吁公正处理,结果三网民被控诬告诽谤而入狱。此案在全国媒体有广泛报道并引起讨论,王荔蕻以公民个人的身份,从2009124日至2010615日,先后23次致信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希望她倾听民意,保障公民权利。2010319日和416日,三网民案在福州市马尾法院两次开庭,王荔蕻和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到现场声援。416日马尾法院门前实行了交通管制,王荔蕻等人在安全线外抗议并高唱国际歌。游精佑、吴华英其后被判1年,范艳琼被判2年。

在围观福建三网民案过程中,王荔蕻的勇气和热情深得网友拥戴。以这种经验为基础,王荔蕻后来在网上发起成立“王荔蕻爱心志愿工作室”,希望凝聚人气,联谊连心,彼此关爱且守望相助。

2010108日,诺贝尔和平奖公布当天,王荔蕻与北京网友相约庆祝刘晓波获奖,在北京市东城区地坛东门合影留念。他们在附近饭馆吃饭时被北京警方带走,王荔蕻并被处行政拘留8天。8天后王荔蕻未获释,警方将她软禁在朝阳区一所宾馆内6天。此后王荔蕻回到家中,但受到长达数月的监视居住。其间,派出所民警、朝阳区国保多次上门找她谈话,希望她不要“多管闲事”,不要与“那些人”来往,均被拒绝。

2011年年初王荔蕻又“被旅游”10多天,其间她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均被没收。警察曾通知她去见一位“大领导”,说该领导想同她谈谈,王荔蕻没有同意。她也拒绝写保证书,并在《不作保证书》中表明:“从法理上,让一个公民写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去做‘合法的事’才能有行动自由,是违法的,是对法律的嘲笑。”“做为执法者,你们对我的自由予以限制,是违法的,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希望执法相关部门及人员尽快改正你们的违法行为,还我自由。”

2011315日,“两会”结束当天,当地派出所“撤岗”。王荔蕻再次践行自己的公民自由权,她先到河南南阳,为被判处劳教1年的网友王译送去救助金和衣物;然后去了河南上蔡看守所,给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维权青年田喜送去五百元钱。她还打算看望田喜父母,因腰病复发提前回到北京。

几天之后的321日晚,王荔蕻在推特上留言说可能会被带走。当晚9时许,八、九名刑警和国保带走王荔蕻并查抄了她的住所。对王荔蕻的拘传证和搜查证上写的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这与网传所谓“茉莉花事件”以来被逮捕的人罪名相同,但王荔蕻未参与任何和茉莉花相关的活动。422日,王荔蕻被朝阳警方正式逮捕,罪名改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外界分析是追究王荔蕻在416福建三网民案开庭时的现场抗议。

王荔蕻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案件已经由朝阳公安分局移交朝阳区检察院,她的辩护律师刘晓原、韩一村至今未收到任何官方通知。

王荔蕻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需要带钢板护腰,双眼高度近视,在600度以上。尽管律师一直提请取保候审,但警方不予批准。目前王荔蕻被羁押在看守所已经超过一百天。

 

附录:王荔蕻维护女权文章来源:王荔蕻的博客http://blog.yam.com/user/wlh832.html

女性的屈辱 男性的耻辱——关于邓玉娇的联想

王荔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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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兵律师:让司法之光关照幽暗角落里的灵魂

 让司法之光关照幽暗角落里的灵魂

 

李仁兵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协调人

 

自从201106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中国医院院长》于618日组织"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民间公益机构衡平机构与精神病与社会观察等于620日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627日中国心理学会对"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书,曾经"被精神"的人士及群体积极参与和关注草案意见的征求工作,国内媒体纷纷刊载相关新闻报道。这是自物权法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又一部引起全民关注的法律草案。

 

曾在2011年两会即将结束时,笔者撰文《关于公开精神卫生法草案,杜绝专家垄断立法的建议》,要求将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让民众自由讨论,杜绝专家垄断立法。这部法律草案终于610日得已公开征求意见,表明政府以及立法者以开放的胸怀、开明的态度和公开的做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使这部难产的法律立法过程民主化、社会化。对此,笔者感到些许宽慰和赞赏。现已公开的草案较20094月份的版本在精神病人权益保护有了较大的改进,初步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自我决定权原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中所阐述四点的草案的总体思路,也基本上概括了精神卫生法领域的相关问题。

 

但是,这部草案并没有脱离旧的模式,依然笼罩在行政专权和精神科专家垄断权铁幕之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更是奢谈这不仅反映在立法技术粗陋。中国法律条文素来是粗线条、过于原则化的,缺乏可操作性。这部草案也不例外,除了法律本身概括性的特点外,原因更多地在于立法者有意为之。例如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的规定,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与之相比较,联合国大会19911217日第46/119号决议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在 "原则4精神病的确定"第二点规定"2.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病,绝不应以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或是否属某个文化、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 本来中国的立法素来有"例举+概括"的传统,而在草案的这个条款上却进行删减,一言概之。这个条款之所以不能够如此简化,不仅仅是因为精神卫生法对于患者的权利保护极为重要,更在于对人类历史上对精神病被政治化滥用的反思结果。《世界精神病学协会关于职业伦理有关工作的历史备忘录》(1996年)记载,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于1977年的《夏威夷宣言》"制定起因是在17世纪的一些国家精神病治疗被政治滥用这导致长期的调查和对职业伦理的关注,并为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于1996年在马德里大会制定《马德里宣言》打下基础。"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将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考虑的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进行细化,并经可能列示之。其实,在"原则4精神病的确定"第2点之后的第3进一步规定,"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一个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化或政治价值观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病的一项决定因素。"

此外,原则4中的第1点、第4点和第5点亦相当重要的。因为原则4中的第1点规定"1.确定一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应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而《精神卫生法 (草案)》第22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原则4中的第4点规定,"4.过去作为患者的治疗或住院背景本身不得作为目前或今后对精神病的任何确定的理由。" 原则4中的第5点规定,"5.除与精神病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精神病后果外,任何人或权力机构都不得将一个人归入精神病患者一类,也不得用其他方法表明其为精神病患者。"这对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以及去歧视化过程中是何其的重要。根本愿意,这在医学诊断的一道关口设立了对包括精神科医生在内的"精神保健工作者"约束。

在精神病的确定标准上,《精神卫生法(草案)》罔顾《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原则4的规定,却简而处之。对此,笔者只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肚,除了有意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理由予以解释。这与这部草案起草主体和出台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这部草案是"由卫生部门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精神病专家垄断了精神卫生立法资源,导致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权力被放大。" 目前的社会控制基调是维稳,而不是人权保障;在行政权官僚化和极度膨胀的中国,一切都被置于行政权(极端异化为警察权)的凝视之下。《长城月报》在20117月刊刊载的《精神病制与度》,将《精神卫生法 (草案)》解读为"只是高度行政化色彩的另起炉灶"。这一点都不为过。

 

之所以说这部草案并没有脱离旧的模式,不仅仅体现技术层面,更体现在立法理念的落后和制度设计的缺失之上。因为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参考《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解决相对一些,而解决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尤其建立精神病非自愿治疗的司法裁决制度)并非轻而易举的。

    

首先,在谈精神卫生立法的理念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谈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一个正确的态度问题。无论我们愿不愿意承认,这样一个是事实始终是无可辩驳的,即自有了人类历史,精神疾病就与人类相共存了,而且在将来的人类历史长河中注定与人类相伴相随相容,而且在人生每个阶段或者每个时期,在一旦强大的精神压力超越一个人所能承受和克服的范围,并使其失去了精神平衡时,每个人都有可能精神失常。自从17世纪精神医学作为一门医学分支创立以来,精神疾病的病因尚未找到,其检查方法亦还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到了十九世纪末,精神病院疗法的失败让人们相信:精神疾病是不可治疗的。因此,精神医生所要做的只能是让每个精神失去平衡的人重新找回这个平衡或者找到一个新的平衡,并让其继续一个宽容的社会中重新社会化,恢复其正常生活,而不是一味的隔离和歧视!英国自从1959 年《精神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起,就开始实施融入而非隔离的精神卫生政策,推行去机构化的治疗进程,从精神病院的封闭环境向社区精神卫生护理的过渡。同时,由于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往往在经济上因为疾病处于劣势状态,需要更多获得社会包括物质上等各方面的帮助,政府对于这类人群需要建立救助制度。日本政府决定从199571日起部分修订《精神卫生法》后,从《精神卫生法》变为《精神卫生和精神残疾者福利法》,在强制性入院病人的费用可继续由地方政府长官用公共资金偿付同时,由地方政府承担费用的病人根据社会保障法或老年人健康服务法,有权获得与卫生有关的福利,并且指定"精神残疾者的福利之家"和"精神残疾者的福利作坊"为新型的社会康复实施。

只有坚持前述的认识的基本前提和站在精神卫生政策发展的大趋势下,才能来检验中国这部精神卫生法草案在立法理念的落后与先进。从这部草案的字里行间,笔者认为这部法律很难符合以下的立法理念:

1、精神卫生法首先是一部权利保障法,而不是一部权利约束法。任何一个国家的精神卫生法都必须平衡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障与公共秩序的维持的两重价值,但是这两个价值不是对等的,第一位的价值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必须坚持以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为本位的价值取向。除了这部草案没有充分列示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住院自决权和隐私权)外,在精神障碍的确定和非自愿住院医疗设立明确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根据草案的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任何一个人均可以被定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被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强行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进而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被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一旦被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并被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即使能够提出异议,也需要经过复诊和司法鉴定等等繁复的程序,才得以重见天日。设置如此繁复的复诊-司法鉴定是以有病推定为指导的。要是监护人落井下石的,几乎难以逃脱那幽暗的上空仍游荡众多不安灵魂的精神病院的。由于在权利保障上缺乏下文所述的制度设计的缺失,这部草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该收治没有收治,不该收治的收治了,进得去的出不来"的现实问题,保障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每个人的权利。

2、精神卫生法是一部社会法,而不是一部行政法。有人类,就有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最大的原因来自于社会问题,而精神障碍治疗一个基本方向就是重新社会化的过程。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不只是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师、护士的专职;必须重视社会工作者(尤其非政府组织的从业人员)或其他受过适宜培训的合格人员的作用。而这部法律草案更多突出政府主导的色彩,忽视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民间社会在该领域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今天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组织方式,建立监测网络来防控和紧闭精神障碍患者是难以有成效的,注定会失败。

3、精神卫生法是一部福利法,而不是一部管理法。精神障碍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只是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不幸。精神障碍治疗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构建一整套宽松、和谐的社会管理制度,使民众免于过于强大的精神压力而导致精神疾病。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建立包括社会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险福利在内的社会救助机制,对于强制收治的费用以公共资金偿付,使该收治的得以收治。但是,这部法律草案并没有在财政预算列支精神卫生救助经费,建立救助基金,将有限的卫生资源向这个弱势群体倾斜,而只是在第4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再来谈谈这部草案的制度设计缺陷和缺失问题。从媒体以及公众舆论、各类的会议研讨会反应来看,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是非自愿治疗的问题,与之相关的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标准、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行为以及监护人制度、复诊制度、异议制度、定期检查评估制度等均与之有关。这部法律草案所规定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非自愿治疗的制度存在诸多不可克服的缺陷,必然为精神障碍诊断以及非自愿治疗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诸如前述提到的"公共秩序危险"标准;监护人制度的设置本身与第三人付款制度的冲突;复诊司法鉴定制度的救济程序过于繁复,无形增加救济成本;不完善的异议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主导的定期检查评估制度缺乏独立和公正性等等。此外,这部法律草案所没有规定精神障碍者的私人代表制度、确立诉讼保障制度以及律师代表制度、缺乏对公安机关的强行送治的司法约束等等。   

法律草案的这些制度设计缺陷和缺失问题都构成了一个致命点,突出反映了该领域的行政专权和精神科医生行业垄断的特征,无法解决社会反应强烈的"被精神病"问题以及保障已被非自愿治疗者人身自由恢复的问题。为什么说这些制度设计缺陷和缺失问题反映该领域的行政专权和精神科医生行业垄断的特征?这需要从中国大陆的司法鉴定制度现状以及司法对于鉴定结论的所谓"科学权威"的过分谦卑说起。中国大陆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权利管理型体制,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社会准入与推出等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司法精神鉴定机构基本设置在各大精神医疗机构之内,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医生往往可能是参与复诊或者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医生、同事或者领导。一个被以精神障碍非自愿治疗的当事人试图通过复诊-鉴定结论程序脱离所住院的医疗机构几乎难以想像的。在诉讼程序中,由于缺乏专家辅助人或者未实行专家证人的制度,法官既没有能力对鉴定结论司法审查的能力,也因承办大量的案件而缺乏对鉴定结论司法审查的主动性,于是,作为"证据之上的证据"的鉴定结论(严格而言是具有主观性的专业意见)成为几乎无须审查就成为定案的权威依据,这样鉴定结论以"科学权威"面目凌驾于司法之上。至于定期检查评估制度更是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行政机构要对其进行监管成为一纸空文。

   

克服这部法律草案的制度设计缺陷和缺失,实行权利保障的目的,提升法律的品质,必须在对非自愿治疗的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改造,实行医学和法律两道控制程序,区分医学标准和法律标准,设立独立的精神卫生法庭,替代复诊-司法鉴定制度和定期检查评估的医疗机构的功能,并将所有因精神障碍强制收治纳入司法审查程序,使精神卫生法庭在非自愿治疗收治过程、异议制度和定期审查中发挥司法裁决和控制功能。围绕以精神卫生法庭载体的诉讼保障制度建立,必然设立监护人之外"私人代表"和律师代表制度。

对非自愿治疗的制度的实体改造,就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时,应当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对非自愿治疗的制度的程序控制主要是精神科医生的医学诊断和精神卫生法庭的司法审查两道程序控制。根据世界精神病学会大会《关于精神病学工作的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等职业伦理要求以及《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原则4的规定,精神科医生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应当为患者的最大利益服务,符合公认的科学知识和道德准则,而不是驱使于其他指派任务和目的。一旦这道程序失控,还可以通过精神卫生法庭的司法审查予以救济。

强调设立独立的精神卫生法庭是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非自愿治疗,无论是其监护人、近亲属送往的,还是当地公安机关送往的,均关涉及被送治人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属于宪法性的权利。对于人身自由之限制和剥夺,不仅应当以法律规定之,并应当委之于司法机构,而不是作为执行机构的行政机关自身和作为诊断的医疗机构。在澳大利亚、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由独立的法庭决定是否进行非自愿治疗。同时,事实昭示,一个人存在精神障碍并不一定代表其丧失生活能力和所有的思维能力,进而被法庭在法律上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医学诊断只是作为一个关键证据,不能代替法律判断,故医学标准不能代替法律标准,法律标准包含更多内容。独立的精神卫生法庭的司法审查和裁决有利于纠正以前司法对所谓的以鉴定结论形式出现的"科学权威"谦卑状况。

    精神卫生法庭的设立必然引入辩论机制。司法对所谓的以鉴定结论就是通过当事双方及其聘请的专家证人对医学诊断或者鉴定结论质证、对质的辩驳过程予以审查,确认其证据能力和和判断其效力的。作为被非自愿治疗的当事方必须有其利益的代表者--护人之外"私人代表"和律师代表制度,在法庭中协助其发挥话语权,弥补其能力之不足,对抗利益冲突的监护人或者付款的第三方。

之所以将公安等行政机关的送治也纳入司法审查程序,一个方面在于控制公安等行政机关滥用非自愿治疗程序,以及堵塞利用精神病作为免死牌的现象,另一方面对于公安等行政机关因担忧承担责任不愿意接被送治者出院,而医院怕担责不能让其出院的二难情形。

 

笔者坚信,没有司法提前介入非自愿治疗程序实现过程控制,就没有无法切实解决"被精神病"的问题,更没有办法解决"进得去不来"的困境。没有司法作为第二道程序,对医学进行审查,精神科医生在非自愿治疗程序的垄断和独断专行局面无法扭转。试想一下,"疯人院"那道难以飞越的墙断然把理性和非理性阻隔,把非理性禁闭在那个不见阳关的幽暗角落里,多少灵魂在哪里哭泣;又有多少生命像陈淼盛一样老死在精神病院?唯有司法可以在这堵坚实的墙上凿开一道门,送去希望之光、自由之光!让司法之光关照幽暗角落里的灵魂,就是在救赎每个人,救赎人类自身!

 

                                         2011710日星期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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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河南艾滋病维权人士赴京看望胡佳,与外界失去联系

河南艾滋病维权人士赴京看望胡佳,与外界失去联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76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三名来自河南的艾滋病维权人士,今天上午前往北京通州BOBO自由城看望胡佳夫妇,上午1020进入胡佳夫妇居住的小区,随后与外界失去联系。截至声明发布之时,我们仍与三人无法联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担心三人受到看守胡佳的警务人员的控制。

来自河南柘城县的朱龙伟夫妇和来自郑州的孙亚近日来到北京,参加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召集的红丝带论坛关于输血感染艾滋病赔偿机制的研讨会,会后相约今天去看望对自己有恩的胡佳夫妇。朱龙伟夫妇来自艾滋病重灾区柘城县的双庙村,村子有数百人因为1990年中期参与政府组织的献血而染上艾滋病病毒,朱龙伟的妻子和孩子也是受害人之一。孙亚的孩子是在北京口腔医院输入血小板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胡佳已经获释回家,理应鼓励其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工作,更不应该阻止其会见自己帮助过的人。

联系电话:
朱龙伟      13949909578
孙亚        13676997672

最新消息:16:00,他们与外界的联系恢复

朱龙伟:我们夫妇及孙亚今天上午去探望胡佳先生,已到楼下,正摁门玲,这时来了四个不明身份的人把我们带到通州区派出所同时收走身份证及手机,把我们放在一间房内,外面有四人看守。
通州区派出所在没有出据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拘禁我们三人常达六个小时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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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星期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参加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2011年研讨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参加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2011年研讨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74日发布


20117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顾问卓小勤教授与法律项目工作人员参加了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2011年研讨会。研讨会由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支持,主题为“关于建立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建议”。


会议举办之前主办方并未公开邀请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相关民间组织等领域内相关利益方,会议当天仍然有来自河南、河北等地的30余位受供血受害感染者和家属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介绍了“关于建立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初步意见”,一些专家主张按照“无过错”机制解决既往和未来可能发生的输血感染的受害者的保险和补偿问题。


对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顾问卓小勤表示,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艾滋病患者诉讼的宪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相当数量证据非常明确的案件被法院拒绝立案。恶性的带有主观故意的刑事犯罪行为没有受到追究,成为我国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软肋。正是因为大量违法、渎职行为没有被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被忽略,是导致艾滋病防治形势如此严峻的主要原因。


卓小勤教授指出,部分责任人甚至拿国家的艾滋病政策作为挡箭牌,声称国家的四免一关怀政策成为他们推脱自己责任的理由。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经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如果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无过错补偿只是一种补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代表就此在会上发言:


1、要求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和卫生部通过新闻媒体和社区公告栏和个人通知的方式告知所有在1987年至2005年接受临床输血的病人和用过血液制品的当事人、当事人的配偶、伴侣和孩子到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这种检测应该是保密的、免费的,检测前后做好咨询工作。同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对这些人进行病毒性肝炎等其他经血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的检测。


2、政府应该及时准确的公开传染病疫情,包括通过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


3、要求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和卫生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调查19872005年经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其他血液传染病的情况。要求建议中的该工作委员会应该有受害人推选的代表、关注该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并积极的与受害人团体、关注通过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相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和律师团体合作共同开展工作。该工作委员会就以下问题进行工作:1、对疾病流行的事实进行认定、公开 2、对于问题责任人进行界定 3、提出关于赔偿、救助等政策意见。


4、不仅涉及输血艾滋病感染赔偿,也要处理大量感染者同时感染丙肝的情况,需要提供丙肝的救治方案和补偿方案。


5、要求保证受害者的基本诉权。地方政府不得刁难、迫害输血感染艾滋受害者,法院应当立案,保障他们的基本诉权。


6、关于无过错补偿机制,可以运用于个案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充、救援工作中去,但对发生的公共卫生灾难,必须严格进行科学的调查,严格依照法律来处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参会人员同时通过推特(Twitter: @azxing)、微博(Weibo.com: @aidslaw、博客、邮件组对全天的会议进行了直播,期间多位网友转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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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3日星期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研讨会的严正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研讨会的严正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7月3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支持下,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将于2011年7月4日(周一)在北京新北纬饭店召开论坛研讨会,讨论“关于建立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建议”。会期一天。参见附件1。

作为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支持的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专注于中国艾滋病和人权事务,原则上应该开放邀请领域内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但是我们遗憾地注意到,“关于建立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建议”的论坛研讨会,没有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任何关于本次会议的信息,也没有公开邀请领域内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参与,而是私下邀请、准备召开一次闭门会议。我们注意到,本次会议严重缺乏因为输血或用血制品或采血过程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人代表,本次会议也没有邀请十多年来致力于为输血、用血制品或卖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人维权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谴责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在涉及中国输血感染艾滋病这一重大公共卫生和人权议题上的不透明的做法。我们呼请论坛主办机构开放会议,听取输血感染者受害人群体和民间艾滋病维权组织的呼声。

2005年11月26-30日,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输血、用血制品、卖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法律工作者、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人员6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研讨会以血液安全为主题,讨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染疾病人群的包括输血感染赔偿诉讼、治疗与关怀在内的法律和人权问题。会议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组织。

大会倡议政府成立1987年-2005年期间因输血、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调查工作委员会,并吸纳受害人代表、法律工作者和非政府组织参加调查工作委员会。

与会法律工作者代表与会代表就经血传播艾滋病和法律诉讼难问题给中国法律高层起草了一份报告,并将在近日递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参见附件2。


附件1:论坛研讨会邀请函

xxx先生您好,

经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临时指导委员会同意,论坛定于2011年7月4日(周一)在北京新北纬饭店召开论坛研讨会,讨论“关于建立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建议”。会期一天。经unaids推荐特邀请您届时参加。正式会议通知和议程后发。是否参加会议,敬请回复。

顺致敬意

论坛秘书处

附件2:【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2005年11月26日---30日,北京)】会议上形成的重要动议


下载地址(国内):
http://dl.dbank.com/c03fgi6duv

下载地址(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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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查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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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言:致有关部门及其领导:. 1

给政府的意见. 3

给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4

致中国法律高层的信. 4

与会代表给温家表总理的一封信. 8

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患者给温家宝总理的一封信. 9

关于呼请中国政府支持全面仿制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或进口仿制药物的声明. 11

中国血友病人群体感染艾滋病、丙肝的基本诉求. 11

血液及血液制品安全相关问题简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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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日星期六

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2005)文集下载

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2005)文集下载

2005 年11月26-30日,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输血、用血制品、卖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法律工 作者、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人员6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研讨会以血液安全为主题,讨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染疾病人群的包括输血 感染赔偿诉讼、治疗与关怀在内的法律和人权问题。会议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组织。

大会倡议政府成立1987年-2005年期间因输血、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调查工作委员会,并吸纳受害人代表、法律工作者和非政府组织参加调查工作委员会。

大会倡议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受害人成立一个专门的受害人工作委员会,并选举10名委员代表大家工作。大会决定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中国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处,并讨论了观察员的设置问题。

与会法律工作者代表与会代表就经血传播艾滋病和法律诉讼难问题给中国法律高层起草了一份报告,并将在近日递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局。

会议完成会议报告一份,并递交给相关政府部门、法院、联合国机构和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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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艾 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流行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二十个年头。艾滋病病毒感染通过性行为、血液交换和母婴途径的传播,出现在中国各地。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 以来,中国各地发生因为卖(献)血(血浆)、输血和用血制品(以上三种方式以下也称之为“经血传播”)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的流行,并时常伴随病 毒性肝炎的流行。中国艾滋病流行出现了不同于世界其它地方的流行模式。中国各级政府长期漠视、掩盖和压制各种经血传播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事实及其社 会行动。
近年来,中国政府开始关注1990年代因卖(献)血(血浆)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提出相应的四免一关怀政策,但是中国政府依然忽视和掩盖因输血和用血制品产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的事实,法院拒绝各地感染者提出的诉讼请求,压制感染者们的维权行动。
为帮助输血感染者的维权行动,也为帮助政府理性决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设立血液安全和法律人权项目,开展法律支持、教育和研究工作。
2005 年11月26-30日,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输血、用血制品、卖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法律工 作者、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人员6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研讨会以血液安全为主题,讨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染疾病人群的包括输血 感染赔偿诉讼、治疗与关怀在内的法律和人权问题。会议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组织。
大会倡议政府成立1987年-2005年期间因输血、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调查工作委员会,并吸纳受害人代表、法律工作者和非政府组织参加调查工作委员会。
大会倡议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受害人成立一个专门的受害人工作委员会,并选举10名委员代表大家工作。大会决定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中国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处,并讨论了观察员的设置问题。
与会法律工作者代表与会代表就经血传播艾滋病和法律诉讼难问题给中国法律高层起草了一份报告,并将在近日递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局。
会议完成会议报告一份,递交给相关政府部门、法院、联合国机构、媒体和输血感染者社群。作为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对大家有用。

此致

敬礼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2005年12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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