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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别、精神卫生立法和法律人权午餐会会议纪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6月2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召开跨性别、精神卫生立法和法律人权午餐会。20余名来自社群志愿者、媒体、NGO、律师的同仁参与讨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通过SKYPE,与大家一同探讨了精神卫生立法对跨性别群体的挑战和机遇。跨性别不是精神障碍,政府应保障跨性别社群获得医疗服务。随后一起分享了《日惹原则》,《日惹原则》是由专家制定的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是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的原则。
万延海指出,精神卫生法不涉及精神障碍诊断标准。中华精神科学会(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应修改诊断标准,不要把所有跨性别都认为是性身份障碍,另一方面,需提供性身份障碍治疗的规范性指南,规范性身份障碍的定义和治疗。
在简单的盒饭和午餐自由交流后,来自云南的跨性别活动家赵刚和参会人员分享了跨性别的概念和跨性别人员权益维护。
赵刚介绍,LGBTIQ这些概念中,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及双性恋者,都是阐述性倾向,而跨性别、酷儿,双性人,都是阐述性别认同。跨性别有着多样性和流动性的特征。跨性别社群面临的法律障碍包括:1. 社会歧视;2. 身份证件;3. 仇恨犯罪(跨性别恐惧症);4. 与性工作的关联;5.变性手术、变性人的法律地位;6.缺乏社会保障体系; 7.监狱状况。
社群志愿者分享了她作为跨性别易装者的心理历程,作为一名易装者,她倡导控制自己的欲望,远离变性手术和药物;另一位北京志愿者讲述了外地跨性别人士在北京办理暂住证的尴尬和困难。
大家一起讨论了性教育,认为性教育不应只是简单的性健康知识介绍,还应包括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取向,性平等、性健康等;针对跨性别社群的变性手术,认为医疗部门应当加大包括复诊、心理建设、社会融入等的后续关怀。对于小沈阳现象,部分参会人员予以批驳,认为小沈阳的艺术表现是以对边缘群体的侮辱和丑化来博取眼球。参会的媒体朋友指出,在国外,例如《憨豆先生》等幽默剧的艺术批判对象通常是强权者和主流者,呼吁艺术道德的重建。
参会的NGO表示关于在青少年中开展性别认同的工作目前还是很缺失的,另外也需要针对跨性别人群设计、申请和开展防艾项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关注多名律师尚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事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6月28日发布
距离律师职业年度考核结束还有两天了,我们惊悉两周之前,北京市和海淀区两级司法局工作人员前去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但是已过去两星期,相关部门依然迟迟未通过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律师当面和电话询问时,得到的答复是要等市局领导批复。
同时,我们了解到,在此次律师年度考核中,面临障碍的还有如下律师:刘晓原律师、程海律师、韩志广律师、李柏光律师及其所在的共信律所等。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文件(京律协[2011]第21号)《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切实维护广大律师的合法权益,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梁小军是艾滋青年田喜的代理律师,在2010年田喜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审判,梁律师多次前往当地看望田喜,为田喜辩护,在梁律师的博文《我们为什么要关注田喜》一文中,他写道,“田喜的身上集合了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几乎所有的经历与痛苦——输血感染,无法查明原因的病痛,得知自己感染后的绝望与挣扎,自力救济,寻求帮助,上访无路,起诉无门,协商被拒,奋力抗争,最后身陷囹圄。关注田喜,就是关注在中国这样的情境下,一个受害者寻求赔偿与公正的苦难历程。关注田喜,也是在关注我们自身。当我们关注田喜,为他的遭遇鼓与呼了之后,当社会机制因为我们的鼓与呼而做出改变之后,我们遭遇不幸的几率相应会有所降低。关注田喜,也是在关注我们国家与民族的命运。”梁律师对于田喜一案尽心尽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于梁小军律师及其所在的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年检事宜表示强烈关注, 同时关注遭遇年度考核障碍的其他律师律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北京市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尽快公布并通过这些律师及律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不要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由再次打压维权律师!
卫生高官痛揭劣迹昭著的中国高官李长春
原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陈秉中教授近日发表标题为《导致河南艾滋病大流行高官李长春劣迹昭著罪责难逃》致胡锦总书记的第二封公开信。公开信和附件《彻底揭开河南污血案黑幕让"血浆经济"真相大白于天下》以凿凿有据,日月可鉴的大量事实,揭露了资深高官李长春在推行"血浆经济"过程中,以卖血致富,导致数万甚至10万以上农民感染艾滋病毒和至少1万多感染者因此死亡的艾滋病大流行的罪证。特别恶劣的是,在艾滋病疫情大肆漫延时,主政河南的省委书记李长春不去控制疫情,而是丧心病狂地打压陷害勇于站出来揭露疫情真相的王淑平、高耀洁和万延海等忠良,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和"为国外反华势力服务"等罪名,极尽打击和陷害,有的两次被警方拘留,以达到隐瞒重大疫情的罪恶目的。在艾滋病大流行数年后,众多的艾滋病感染者症状显露出来后,李长春不去对患者积极进行救治,而是对上访告状的感染者百般百般进行迫害,并以"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和冲击国家机关"为由,上访者莫明其妙地成了或被拘捕或坐牢的罪人。高官李长春在长期隐瞒疫情导致病情日益扩大、失去早期控制疫情和早期救治患者的良机之时,中国高层不去追究主要责任者,而是官官相护,一个劲地死保有严重罪责的人,让他一路升迁,并不可思议地升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坐进"金銮殿"。
这里还应特别提到是,高官李长春离开河南省后,继任主政河南并力主隐瞒疫情的资深高官的另一位高官,在隐瞒河南省艾滋病疫情这一关键点上可以说没有任何改变而继续隐瞒下去,并竭力掩盖资深高官李长春主政河南期间推行"血浆经济"导致艾滋病泛滥的重大劣迹,继续打压艾滋病维仅活动,拒绝妥善救助艾滋病患者及其遗属。资深高官李长春之后的其他几位继任者,也将隐瞒河南省疫情,掩盖河南世纪血祸,做为他们的共同目标,在官方层面一直将河南省艾滋病疫情被视为机密对外不得泻露,对泻露者均无一例外地进行打压,也就是在严密隐瞒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上,河南省从资深高官李长春之后的几届主政者"前仆后继",全方位"接力",一直将严重的艾滋病疫情隐瞒至今,破纪录地"合伙"书写了全球当代隐瞒重大疫情的丑闻。
对于李长春和合伙者的严重罪责和过失,陈秉中教授在至胡锦总书记的公开信中强烈要求立案查处,令主要责任者李长春赔礼道歉,"负荆请罪",并由国家出台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治疗和受害者及其死者家属的赔偿方案, 把历史遗留下来的河南污血案事件解决在一朝的决策之中,让成千上万在"血浆经济"中受害和受难者迎来他们久盼的漫漫黑夜尽头的黎明。
陈秉中教授第二封公开信原文:
导致河南艾滋病大流行高官李长春
劣迹昭著罪责难逃
-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第二封公开信
我此次在给胡锦涛总书记发出第二封公开信之前,曾分别于2010年9月向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同年10月向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贺国强纪委书记四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和11月向胡锦涛总书记本人,均以文题为《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一文进行举报和投诉。然而不幸的是,我这三次实名举报和投诉,都非常遗憾地无一被受理,时至今日,所有举报均音信皆无而石沉大海。鉴于河南省污血案事件严重性惊骇世间,蓄意隐瞒重大疫情导致灾难恶性发展的严重后果,受伤害人数之众和处境之恶劣等令人无法容忍的境况,对这一桩属于中国政府之痛的千人所指的"烂尾案",我不得不再次向胡锦涛总书记以《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和《彻底揭开河南污血案黑幕让"血浆经济"真相大白于天下》两篇材料"奏本"、"上疏",直指劣迹昭著高官李长春,进行第四次举报。如果我此次举报在党的十七大期间仍无望被受理,倘若我能活到党的十八大召开之日,我定将以一个有近60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的名义和公开信的形式,冒死谏言,向十八大主席团和出席会议的全体党代表跨届进行举报,再次发出对河南污血案事件声讨的檄文。我坚信: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春风唤不回。
我的举报行动看似单枪匹马,但实际上却得到了难以计数人们的默默支持,从来就不孤单。明人不做暗事。我完全知晓我的这种实名举报,对于我这个身单力薄并本已属于弱不禁风的癌症晚期患者而言, 是无力与在官官相护保护下的被举报者相抗衡的,而且也将会令我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甚至遭遇灭顶之灾。在天地良心的感召和驱动下,作为一名以救死扶伤、悬壶济世为天职和人道主义的坚守者,我别无选择,那就是:抱定决心,义无反顾,一往直前,用证据说话,誓为公平、正义、真理和捍卫人权而献身。
我之前在《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一文中曾披露河南省污血案事件造成至少数万甚至十万以上的农民感染艾滋病毒和至少一万多感染者因此死亡的有关情节。而据有"中国民间防艾第一人"之称的河南省医生高耀洁提供的数据和国际医学界估计,河南省在推行"血浆经济"中艾滋病毒呈阳性者人数均在三五十万以上,因感染艾滋病毒死亡人数也不是一万多而是数万人。
疫情就是火情,而且疫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超越国界。对重大疫情隐瞒不报,特别是传染性极强的烈性传染病,不仅对本国民众构成严重威胁,就是对周边国家甚至全球亦是如此。根据国际惯例,绝不能把重大疫情当做关起门来的家事或内政进行封锁。因此,仅就隐瞒重大疫情这一点而言,不对他国进行通报,无形中给毫无防范的别国带来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最受伤害的当然是那些众多无辜者的平民百姓的生命。所以,蓄意隐瞒重大疫情,不言而喻,是一种严重损人的转嫁和输出祸殃的而且是明知故犯的极不道德行为。还由于隐瞒疫情必然导致疫情的失控和防治时机的延误,其后果不堪设想。因而,对于有意隐瞒重大疫情的恶劣行径,在任何国家和国际医学界都是不可原谅必须遣责和追究的,何况对河南污血案应遣责和追究的又不仅仅止于这一点。就是以我举报的材料所披露的保守数字而言,已是全球罕有大案了,而我的举报只不过是冰山一角。事到如今,对于这样严重疫情仍是隐瞒不对外界公开,继续采取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的态度不问责不追究,那就不单单是有严重过失高官李长春的责任,中国当局在旁"静观"、听之任之的做法,当然毫无疑问亦是严重失责,所以与有严重过失高官一样,在造成河南省艾滋病惨痛局面这一点上,党和国家决策层也是难辞其咎的。
在河南省卫生检疫部门工作的王淑平医生1995年发现艾滋病疫情在河南省大面积暴发流行后,她给卫生部的报告在中国高层引起了不小震动,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曾亲自过问,并令卫生部长陈敏章彻查此事,陈敏章曾委派以副部长王陇德牵头的调查组,但后来调查组的工作却虎头蛇尾,不了了之,再无下文了。
美国发明艾滋病鸡尾酒疗法的何大一博士指出,河南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疫情在1990年代初爆发,1995至1996年达到高峰,1995年中国政府已经知道这个问题了,但隐瞒不对外公开,世界其他国家直到2001年才得知河南那里暴发了艾滋病大流行。何大一发明的鸡尾酒疗法使美国的艾滋病人死亡率下降到47%,但因为这一疗法费用昂贵,以河南省的经济状况而言不可能这样治疗,因此河南省艾滋病死亡率也不可能降到47%那样低的水平。所以,河南从199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死亡病例以来,实际死亡人数要远比河南对外公布的多得多。何大一还指出,我们根据出现的艾滋病案例分析,发现河南、湖北、安徽等地,2000年仍在卖血。发现问题时,病情已经发展了,治疗的比较晚,所以有多少人已默默地死去,没有人能知道。中国农村卖血的人群中,有些地方妇女超过男性,也有儿童卖血。而妇女感染之后,传给婴儿的机率是30-40%。 儿童病情发展更快,几年就会死亡。欧美目前使用的药物,能够使婴儿被感染的机率下降到15-20%。 而纽约更下降到2%。中国目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行事,何大一希望说服中共领导人,提高这一标准,但没有奏效。他说,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是按照非洲的情况制定的,依照中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和发展,不应该只和非洲看齐。 他曾经希望在河南推广防止母婴传染的项目,因为政府不支持,这个项目在河南没有能够做下去。他感到河南是一个封闭的省份,加上政治因素,曾经鼓励卖血的领导人已经进入了国务院,正视那里的问题变得困难。何大一还建议中国也可以向巴西那样,制造美国研制的新药,而不付专利费用,因为国内的病人急需。但是这个时候中国开始讲起知识产权问题,要和国际接轨,所以不做。
2001年8月,也就是发现河南省艾滋病暴发流行6年后,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国内外记者提问时才说,1995年前后在中国中部的一些省份,一些地下采供血机构为了商业利益,用落后的技术手段违法采血采浆,导致了约3~5万献血员感染艾滋病毒,其中以河南省为多。至此在中国有偿卖血人群感染艾滋病的问题才浮出水面,但真实疫情也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例数远不是轻描淡写的几万人,其真实疫情显然被刻意瞒报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于2005年2月,前往河南省上蔡县文楼村等地探望艾滋病人,视察那里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如果国务院领导能再早上三五年前往当然更好。不知何故,温总理那次去并未能从根本上扭转河南省艾滋病疫情继续隐瞒的局面,对艾滋病感染者能得到更好的治疗条件和获得救助,也未有明显改观,只是口头示好而已。其实由总理出面解决那里隐瞒疫情的问题应是易如反掌,但其结果并未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这表明,想要在处理河南污血案问题上有所作为,就是国务院最高领导人也是鞭长莫及,已非易事。可见,中国高层在这一重大疫情蓄意隐瞒上可谓讳莫如深。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04年9月, 也就是经过5-10年的潜伏期,艾滋病症状在献血人群中大量呈现出来已不容再继续隐瞒时,在国内外的压力下, 河南省卫生厅被迫对全省的献血员进行了一次所谓的全面普查,然而提供的则是虚假疫情,确认河南省艾滋病毒感染者只有2.5万人,现症病人为1.18万人,并信誓旦旦地宣布,河南省艾滋病毒感染率约为万分之三点五,大大低于全国万分之六点四的感染率,在中国属于艾滋病低流行地区。这次普查结果无疑受到多位著名艾滋病防治专家的严重质疑,河南省当局就这样把十分严重的疫情被蓄意描绘得比其他多数省都轻,艾滋病防控工作比其他多数省都好的神话,这岂不是弥天大慌。
继任主政河南并力主隐瞒疫情的资深高官李长春之后的另一位高官,在隐瞒河南省艾滋病疫情这一关键点上可以说没有任何改变而继续隐瞒下去,并竭力掩盖资深高官李长春主政河南期间推行"血浆经济"导致艾滋病泛滥的重大劣迹,继续打压艾滋病维仅活动,拒绝妥善救助艾滋病患者及其遗属。资深高官李长春之后的其他几位继任者,也将隐瞒河南省疫情,掩盖河南世纪血祸,做为他们的共同目标,在官方层面一直将河南省艾滋病疫情被视为机密对外不得泻露,对泻露者均无一例外地进行打压,也就是在严密隐瞒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上,河南省从资深高官李长春之后的几届主政者"前仆后继",全方位"接力",一直将严重的艾滋病疫情隐瞒至今,破纪录地"合伙"书写了全球当代隐瞒重大疫情的丑闻。
特别可憎可恶的是,那些丧尽天良疯狂推行"血浆经济"的官员,他们为了获取不义之财,用尽金钱诱惑手段,但又不让缺乏防病知识的村民知晓其中的巨大风险,感染艾滋病毒后又不给予有效治疗和合理赔偿,视这些受害者为草芥,以致令成千上万的家庭惨遭破碎,幸福破灭,处境苦不堪言。更不能令人容忍的是,当疫情扩散之后,河南省当局不是全力控制疫情,"釜底抽薪",而是对奋起抗击艾滋病并大胆站出来揭露黑幕的高耀洁、王淑平和万廷海等人,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和"为国外反华势力服务"等罪名,极尽打击和陷害,或被监视软禁或被拘捕坐牢,想方设法封住他们的嘴,限制这些人的言论,妄图一手遮天,也就是把封杀那些手中掌握着确凿证据又敢于揭露真相的人看做是必须首先进行"制裁"的凶神恶煞,将其看作比控制已经"火上房"的疫情还要紧迫几分来对待,因而导致疫情任其漫延,其性质特别恶劣。
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 道貌岸然的官员为了掩盖疫情真相,打着政府旗号,颠倒是非与黑白,并动用警力这种专政工具,利用公权力, 肆无忌惮,对仗义执言的忠良进行无情打击。在河南省主政者的纵容下,对1995年第一位发现艾滋病疫情在河南省群体性暴发并上报卫生部的从事卫生检疫的可谓之为有功之臣的王淑平医生百般进行刁难和打击,后被无故免职并仃发工资,直至不得不离开河南去北京病毒学泰斗曾毅院士处避难和几年后无奈出走美国。对有"中国民间防艾第一人"之称的因大胆揭露河南艾滋病疫情的河南省医生高耀洁,多年被监视、监听、软禁和阻止7次以上出国领取国际艾滋病奖项的典礼活动,有时出动多名警员守在她的居住地,防止她与外界接触,堵塞所有对外界能透露疫情的通道。对于大胆冒险对外公开揭露河南省艾滋病疫情的原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著名艾滋病教育学者和中国艾滋病权益活动人士万延海,先后于2002年8月和2006年11月两次被拘捕监禁又长期跟踪监视以及数不胜数的骚扰,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这种以邪压正的卑鄙行径在中国历史上并不鲜见, 无不令人恨之入骨。可是我国决策层直到今天仍毫无声色,一直未对资深高官那种对苍生不计后果的险恶的不齿行为进行拷问和追究,这样容忍和放纵发生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里的丑恶现象,可谓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民意的直接挑战。但有一点同历史上同类性质的陷害临危不惧、正气浩然的忠良下场一样,那就是有严重过失的高官,不论施展什么躲避追究的权术和伎俩,也不管何方神圣暗中怎样保护,也就是任其逃过一时,但无法逃脱永远。好在上苍有眼,善恶有报,纵你官阶再高,就是三头六臂也难逃历史的审判和惩罚!
这里应特别提到是,原河南省委纪委有四位委员自2004年9月以来,一直坚持对资深高官在担任河南省省长和省委书记期间,严重渎职,造成疫情蔓延,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灾难的严重过失进行控告。他们先告到中央政治局、人大常委会、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之后,又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这位高官严重渎职,造成数十万人不幸感染艾滋病毒,一万多人因艾滋病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惊天大案。但由于中国高层出于对有严重过失高官全力保护的态度,为了把这样有影响力的举报行动压下去,曾先后委派两位政治局委员与控告那位高官的原河南省委四位前纪委官员进行至少三次会晤,力图劝阻,施加压力,要求他们不得把污血案事件扩大化和公开化。也就是妄图将河南省严重的污血案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达到事态的最小化和虚无化。可见中国高层保护被举报高官的力度之大,后台之强硬,手段之高超。不难想见,连几位省纪委委员联名都无法告动的高官,那些受害的平头百姓想通过上访告状打赢这场官司,简直是在太岁头上动土,岂不是异想天开。
本来在河南污血案中有严重历史污点的资深高官李长春,以忠义为本,事发后应率先向受害者赔礼道歉,"负荆请罪",可是由于有高官之高官在后面撑腰,污血案事件发生这么多年却毫无愧疚感和忏悔之意,让哭天呛地,备受欺凌的上访告状的受害者们,眼望上苍,望眼欲穿,而得到的却是有恃无恐、不可一世的本应"爱民如子"的"父母官"令人齿寒的冷酷与无情。这表明,想要通过上访告状和举报赢得道歉和赔偿,可以说是与虎谋皮,谈何容易。正是因为凭恃权力,以致发生了当代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倒打一耙的不可思议的悲剧,那就是在"血浆经济"中感染艾滋病毒的受害者为了追求获得治疗与合理赔偿权益的上访告状者反被扣上"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和冲击国家机关"的帽子,莫明其妙地成了或被拘捕或坐牢的罪人,而事故责任者却受到百般呵护,官运亨通,这在法治社会真乃咄咄怪事!
河南省宁陵县妇女李喜阁, 1995年6月在生第一个女儿时,因宁陵县妇幼保健院违规操作,给她输了受艾滋病毒污染的血液,自己和出生的女儿同时被感染,其后出生的二女儿也被感染,致使一家四口三人罹患此病。自从1995年6月输血和后来于2003年被诊断出自己和两个女儿感染艾滋病毒以及大女儿已于2004年8月因艾滋病死亡后,她的丈夫则担心自已说不定哪一天也被感染上艾滋病毒而惶惶不可终日,这让李喜阁的家庭陷入了绝境。从2004年9月起,李喜阁多次向省、市、县政府和妇幼保健院投诉,但都不被理睬。2006年7月她第5次到卫生部上访无果时,因在卫生部门前要求和卫生部部长高强对话,被宁陵县在京的截访人员遣送回原地,扣留在县公安局,并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罪名将李喜阁实施刑事拘留长达21天,之后又被"监视居住"半年和长达一年的"取保候审"。
幼小时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大学毕业后因重病缠身无法找到工作也无任何收入进行了长达六年维权而毫无结果的新蔡县无辜青年田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去找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毒的医院借点抗病毒药和要求赔偿时,院长二话不说,一推六二五让他找县领导去。田喜听了这样实在噎人的话,气不打一处来,一怒之下将医院棹子上的电话和电脑等物推到地上,于是新蔡县竟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拘捕过堂被判处一年徒刑关押在牢中。他和其他多位受害者因上访无端被拘捕关押的遭遇,只能忍气吞声、苦水往肚子里咽,毫无尊严可言,其苦其冤真可堪比《窦娥冤》和《打渔杀家》,犹如上演了一出《宇宙锋》。这正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权莫进来;其世道也正是,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那些泪水涟涟、含悲忍辱的受害者只能仰天长啸:面朝黄土背朝天,自古农家苦,任人欺,难道我们就命该如此吗!在标榜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到北京告状一趟趟落空;状告者到法院申诉,又由于政府干预不予立案,也就是把所有可以通行的路都给堵死了,那么在中华大地究竟到哪里还能找到主持公道、可以申诉和讲理的地方呢?难道莫非把人逼上梁山不成!
人们不禁要问,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其造成的损失价值充其量最多不过一二万元,退一万步来讲,假若给田喜判一年刑是合理的话,那么导致数万甚至十万以上农民感染艾滋病毒和一万多感染者死亡,造成了不可计量损失的资深高官,要比田喜的过失大过百倍千倍,那么应该给他判多少年刑期?可是中国的司法部门至今对这位高官连一根毫毛都不敢碰,这不是典型的"刑不上大夫"的现代版吗! 也是从大学校门出来的资深高官可知否,新蔡县正为了确保有严重过失高官能稳坐钓鱼台,才为虎作伥、不择手段地将憧憬着美好未来但已身染重病的田喜抓进牢门的,这可以算作下级官员奉献给高官的一份"极品"进贡礼,而高官竟毫无掩饰地"笑纳"这样的稀有"珍宝",又是何等的残酷与不仁。如果中国高层真的敢于承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话,那么下一步对那位现代"士大夫"的过失到底如何处置和发落,人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问题说穿了,本来在河南污血案事件发生后,国家如能适时拿出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治疗和受害者的赔偿方案,感染艾滋病毒的受害者及其死者家属自然也就无须背景离乡外出上访告状了。可是国家高层出于对有严重过失高官的保护,宁可以牺牲众多受害者权益为代价,也要维护那个利益链上极少数坐享高官厚禄、锦衣玉食的官员。这种舍弃大多数人的利益于不顾,毫无权力制约的反常做法,与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表明的"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的宗旨相对照,可以说相差十万八千里。也与党章中确立的作为党的重要指导思想的"三个代表",即"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义,完全背道而驰了。
我在《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举报材料中叙述了1980年代法国曾发生震惊世界的因为输了被艾滋病毒污染的血液导致数千名患者感染艾滋病毒和数百名患者因艾滋病死亡的事件,但法国司法部门对事件责任者进行了公开审判,对受害者作出了给予赔偿的判决。舆论抨击道,输血暴露的种种弊端,对这个事件应该负责的是法国的整个政府。时任的法国总理和卫生部长均坐在庭审的被告席上。再有,日本在"二战"后推行的幼童全面接种疫苗计划过程中,因重复使用针筒,导致43万国民感染病毒性乙型肝炎,成为日本历史上最大的医疗事故。1989年,北海道5名乙肝病毒感染者以政府不及时禁止重复使用针筒、疏于管理为由,提出民事诉讼。在经过长达10多年的诉讼后,日本最高法院于2006年作出终审判决,认定5名原告确是因接种疫苗感染乙肝。判决生效后,厚生劳动省却声称不准备全面救助感染患者,这导致630名受害者先后组成原告团,从2008年3月起向全国10个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日本政府终于承诺向所有感染者进行赔偿,受害人同意接纳法庭提出的和解方案,结束了这宗多年的争议。日本政府为此每人赔偿1250万至3600万日元,赔偿额视个人健康状况而定,估计需赔偿总额为3.2万亿日元。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有比较才有鉴别。法国和日本政府在对待和处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直面现实,勇于承担责任的态度和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在河南污血案事件中的受害和受难者要求讨回公道并获得赔偿,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理由和权力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和拒绝的,要让众多的受害和受难者的要求如愿以偿。否则,还高谈阔论什么公平与正义!
在中国发生这么严重的举世震惊的事件,在官官相护的保护伞下一味包庇袒护,拖了这么多年也不对有严重过失的官员进行问责和追究,近几年来其它比此案轻得多的如"三鹿毒奶粉案"和隐瞒疫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SARS(即'非典')暴发流行案"等公共安全事件一般还都有所处理,唯独比上述任何一个案件都严重得多的河南污血案事件却属例外。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就其事件一拖再拖的责任来说,不能只简单地归咎于当事人和背后放纵者,作为中共中央一级决策机构,即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全会亦难脱干系。河南污血案本应于党的十六大期间就应追究和解决,可是到了十七大的中央全会和中央政治局,竟毫无疑义一边倒地举手通过,让资深高官再次当选为政治局常委,从而为有可能早日解决河南污血案无形中设置了障碍。十分明显的是,河南污血案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高官之高官的力挺和撑起的官官相护这个复杂的盘根错节、权益交织、各有所图的保护伞在作祟。因此,只有彻底砸碎这条利益链才能从根本上揭开河污血案一拖再拖的黑幕和得到解决问题之径。诚实是做人的起码要求。德建名立,忠义千秋。掌权的高官一而再再三地隐瞒重大疫情,这样不诚实都无法做人,又怎么能成为掌管国家大权的高官坐进"金銮殿"?!而"信奉"官官相护的高层,到底出于谋求什么特殊利益死乞白赖地力保有严重污点的高官,人们对此没有理由不对内中的玄机这样发问,也因而对此深感忐忑和忧虑。河南省污血案事件的发生和高层迟迟不做处理而导致的被动局面,已不仅仅成为中国政府之痛,而且也因对河南污血案采取的令人难以理解的姑息政策给执政党带来更大的麻烦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对于这样重大权力腐败事件,至今仍采取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的态度而把保护有严重过失的高官放在高于民怨的位置之上是极其危险的。这样不考虑后果,孤注一掷,连同面临的其它如腐败严重、物价高涨和对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的严厉控制等等诸多严峻问题,不是危言耸听地说,就免不了令执政党的事业前功尽弃、败走麦城、大意失荆州了。然而,要获得妥善解决这一切问题之道,就有赖于不失时机地进行躲不开、绕不过去的政治改革。这是重振执政党的唯一出路,惟有此才能确保"如松之盛"。能否进行这一迫在眉睫的改革,解铃还需系铃人。认清时代潮流方显英雄本色,识时务者为俊杰。
为了掩蔽震惊世界重大疫情真相,当权者利用手中大权控制舆论,封锁消息,掩人耳目, 一手遮天的做法,在当代可以说是达到了骇人听闻、登峰造极的地步。对于这种千夫所指的丑恶现象的出现,人们自然会这样想,在那样龌龃的心态下,背着那样沉重的包袱,坐在中国最高宝座上的高官,还能脸不红、心不跳地"日理万机"又不误国误民吗?!其实对于这一点人们早已心照不宣,只不过慑于资深高官握有实权和当局死保高官的强硬态度,就像中国主流媒体多年来对河南污血事件这个大案都装聋作哑,没有一家大的新闻单位敢站出来向国人公开报道一样,又有谁甘冒风险、说真话去揭这一层面纱和捅破这一层窗户纸呢!毋庸讳言,在当今的中国,最难最难的不是"愚公移山",而是说真话不讲假话;最令口吐真言者大吃苦头的则是"因言获罪"和"文字狱"。正因为如此,可悲的是,如今从上到下,能敢讲真话不讲假话的已是凤毛麟角而少之又少。在这样一种本已属于病态社会的大背景下,因为堵住了知情人的言路,又没有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河南污血案真相所以能够为所欲为地一而再、再而三地隐瞒下去当然也就不足为奇了。在长达近20年的时光里,河南污血案疫情已是老虎屁股,谁也摸不得,敢于违抗者必遭惩处。因而在当局的导演下,权当全国上下集体玩了一次掩耳盗铃和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游戏罢了。势服人,心不然;理服人,方无言。在一个称之为享有民主和自由的国度,在控制舆论、掩盖事实真相方面居然发生这样离奇之事岂不怪哉!这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即实事求的原则背离得实在太远了,难道对这样见怪不怪的事不需要深思和鞭挞吗!
常言道,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河南污血案凿凿有据,日月可鉴。对我来说,不是十拿九稳,捅这样的马蜂窝,岂不是飞蛾扑火,自取灭亡。即使我遭遇不测,"出师未捷身先死",但是,再神通广大的人物也无法将河南污血案翻过来。那种想运用权力将其一笔勾销,只能令愚者笑之,智者哀焉,到头来必然丑态毕露,欲盖弥彰。要想抹掉已经铸成的历史污点,除非乾坤倒转,时光倒流,太阳从西边出来。
人无全人,孰能无过。但有了过失只要能勇于承担责任,就应受到尊敬。过能改,归于无。然而,由于涉事高官心态灰暗,有错不敢认错,知错又不敢正视,毫无自我批评精神和"一日三省吾身"的修身功底,因而也就难于独善其身,虽身在高位,但也无法让人佩服,只能声名狼藉、斯文扫地,令历史耻笑了。
伊人已去。在"血浆经济"中众多驾鹤西归的无辜冤魂最大的悲哀,是在生命如花之时那样痴心地相信卖血能致富的诱惑而被推向不归路;更具悲剧色彩的是,当成千上万的农夫因缺乏生命知识误入岐途、坠入深渊遭遇灭顶之灾后又无人对此负责。这是多年来令所有怀念他们的各方人士感到最撕心裂肺和最力不从心地因未能给他们讨个说法,令正义无法得以伸张,以致无言慰藉逝者而感到难以言说的心痛与愧疚。
但可以告慰斯人的是,举头三尺有青天,头顶三尺有神明。人虽可欺,惟老天不可欺矣!人们都晓得,无论何人,临到命终时,阎罗王那里档案十分齐全,你一生中不论好事坏事的点点滴滴都详录在案,令有罪责之人无法抵赖。阎罗既无权加重任何人的罪,也无权赦免任何人,可以说是不偏不倚,绝对公正。这就是谁都无法躲避的历史审判。唯有心地光明的人没有后顾之忧。因有苍天为民做主,到了那时,在阴槽地府尚未暝目之君就可以长叹之后宽慰地长眠了。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官逼民反。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背这一规律,那必遭历史的惩罚无疑。
寒随一夜去,春还五更来。
衷心期待胡锦涛总书记以政治家应有的魄力和勇气,审时度势,秉持公理,不讳疾忌医,在刻不容缓的政治改革的历史潮流中,以建瓴之势,力挽狂澜,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 把历史遗留下来的河南污血案事件解决在一朝的决策之中,让成千上万在"血浆经济"中受害和受难者迎来他们久盼的漫漫黑夜尽头的黎明。
此致敬礼!
原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
原中国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 陈秉中
原北京医科大学 兼职教授
2011年 6月25日
附件:
1、 《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
2、 《彻底揭开河南污血案黑幕让"血浆经济"真相大白于天下》
注: 因刊载陈秉中致胡锦涛总书记公开信和附件《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等信息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网站《aizhi.net》,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奉高层之命,以违规发布原卫生部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陈秉中教授揭露河南艾滋病血祸责任官员的公开信,又在限定期限内屡促删除而拒绝删除为由,已于2011年3月15日以违规发布时政新闻下令予以关闭。
就《精神卫生法(草案)》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建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6月24日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们是长期关注公共卫生领域的公益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致力于在社会边缘人群和艾滋病脆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人群也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和相关群体。结合与社群人员的交流,我们对《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该草案整个章节和内容对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存在缺失
1.对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强调不足,草案相关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简单化,如未明确说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婚姻和婚姻自由权、子女抚养权等内容。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缺乏有力的措施,部分条款涉嫌与保护隐私和人格尊严发生冲突。
2.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不仅需要治疗精神障碍,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是相关治疗的前提条件,草案总则部分应将“精神障碍诊断”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
3.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应纳入司法化的程序之中,如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认定应当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由法院进行确认,而不是由精神科医生或医院认定。应明确精神科医生与法官的责任权限,区分法律标准与医疗标准。
4.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入院医疗、强制医疗适用条件过宽,非自愿入院、强制医疗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在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之下适用,并限定强制住院医疗的时间。宽泛的适用条件涉嫌对强制机关滥用权力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自愿治疗提供条件。
5.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知识宣传、政策倡导、社区康复等活动。建议草案条款应体现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6.为防止愈演愈烈的“被精神病”现象,建议增加不适用《精神卫生法》的例外条款。如下列情况不适用《精神卫生法》收治:1.毒品成瘾;2.宗教信仰不同;3.政治信仰不同;4.性取向不同;5.智力残疾等。建议《精神卫生法》对哪些属于草案的管理范围明确的作为附件列出来,以免该草案被乱用。
7.建议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等联合国人权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则部分对精神障碍患者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给予明确,如: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权、探视权、选择治疗方法权、出院的权利,定期接受复诊的权利等。同时,对于患有精神障碍的妇女和儿童,需要增加特别条款加以保护。
8.建议在具体责任中增加公权运行的透明度,在权利救济中增加程序透明度和信息权利保障。
二、对具体条款的建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建议]将“治疗精神障碍”修改为“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建议]明确该条款中“预防”的概念,是预防社会精神障碍发病数量、减少诱使精神障碍患者发病的社会因素等精神卫生医学概念,而不是由强制机关对所有精神障碍患者加以管控。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建议]增加保护婚姻权、婚姻自由权、子女抚养权内容
第九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赋权应当谨慎,防止赋予基层组织滥用公权力的危险。村委会和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行使政府权力,不适合直接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应该强调社区自发或志愿团体来参与基层精神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建议]该条款涉嫌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与人格尊严条款冲突,应注明该监测网络、报告制度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第二十三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建议]明确何为“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应列明不适用精神障碍诊断的情况:1.政治、宗教、文化信仰不同;2.性倾向不同;3.毒品成瘾;4.遵循法律规定的途径维护权益者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接到依照前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诊断结论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其中,属于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还应当告知送诊的公安机关。
[建议]医疗机构做出的书面诊断结论,应当立即告知并送达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由单位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应当经过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形成书面文件,送达被送治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应经过负责人签字同意,形成书面文件,送达被送治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由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应当由分局以上公安局长签字同意,形成书面文件,送达被送治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建议]删除“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危险”条件,修改为“且有明显伤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承担复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复诊要求后指派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书面复诊结论。
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技术手段。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在7日内完成鉴定。
[建议]增加异议手段,如果当事人或监护人不满意精神障碍医疗诊断和司法鉴定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强制医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建议]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形成书面文件,送达被送治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周详的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建议]医疗机构实施的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以必要为前提,不得滥用保护性医疗。
第三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并且实施约束或者隔离是唯一可用手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应当遵守诊疗技术规范。
不得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建议]实施的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应有时间限制,明确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其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患者出院。执业医师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属于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还应当将评估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除强制医疗的患者外,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获知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评估结果后立即办理出院手续。
[建议]对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检查评估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非自愿住院患者入院后,按月度对患者进行评估。强制住院医疗的患者入院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如实将疾病治疗情况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建议]应明确尊重患者通讯会见权利的具体措施,应当在每一患者住院病区设立电话等通讯设施,并保障患者的使用权。医疗机构不得将通讯、会见作为对患者表现的奖惩措施。
第四十七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社区康复机构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劳动,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建议]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惩利用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法牟利的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组织、领导、保障等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损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严重损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 要求基层政府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会强化基层政府和警务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实施监控,从而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权益受到侵害。该条款将强烈地诱惑基层政府和警务人员找到“法律另有规定”,强迫对当事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
(二)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
[建议]对于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送治的最终鉴定为非精神障碍患者的事件,应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的;
(三)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的;
(四)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建议]对于单位、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医疗机关强行治疗的,追究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
以上为我们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一些建议,还望有关部门能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角度予以考虑。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附: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没有消除公安机关滥用权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1年6月14日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10日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精神卫生法草案多了很多流行词汇,多了一些“进步”的思想,比如“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并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媒体报道纷纷表示,精神卫生立法将禁止广泛受到批评的“被精神病”现象。但是,纵观精神卫生法草案,“被精神病”的具体因素非但没有消除,反而有增无减。
一、 怎么不谈人生大事?
草案第四条表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没有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和婚姻自由的权利。人们不禁要问:难道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利会受到限制或被剥夺吗?他们/她们有自由结婚或离婚的权利吗?他们/她们缔结的婚姻有效吗?他们/她们的配偶可以其精神障碍的理由要求解除婚姻吗?如果解除婚姻,谁将是他们/她们的监护人?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 婚姻无效。
但是,中国母婴保健法和婚姻法上述歧视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规定违反了联合国《残障人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与中国宪法精神相违背。
《残障人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三条强调“尊重家居和家庭”,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在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和个人关系的一切事项中,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以确保:1、所有适婚年龄的残疾人根据未婚配偶双方自由表示的充分同意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获得承认;2、残疾人自由、负责任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获得适龄信息、生殖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的权利获得承认,并提供必要手段使残疾人能够行使这些权利;3、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留其生育力。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第二条规定:“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其它身份”(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也就是说,对精神障碍患者组建婚姻家庭权利的限制和歧视受到禁止。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和民生观察工作室认为,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首先需要审视现有法规政策对精神障碍患者歧视的条款,并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和中国宪法人人平等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现有法规中与人权公约和宪法精神相抵触的条款。
二、 谁来管管公安机关?
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本无视各地公安机关滥用精神病迫害政治异议人士、宗教信仰者、上访人员和维权人士的现状,无视公安机关是“被精神病”的罪魁祸首,而在草案中赋予公安机关更大的权力。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其中,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缺乏明确的界定,存在广泛的被公安机关滥用来迫害政治异议人士、访民和维权者的条件。
民生观察工作室建立了“中国精神病院受难者数据库”,记录了六百多个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案例,其中受害人大多是访民、法轮功修炼者和异议人士。
鉴于我国公安机关肩负艰巨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参与广泛的紧急预案工作,并与公民权利产生严重的冲突,我们认为,精神卫生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涉及维稳、维权和应急预案处理工作中,应该慎用精神障碍诊断和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除非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或律师主动提出精神障碍诊断。
而对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者,公安机关首先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在监所里,可以在监所里进行精神障碍会诊。如果确实是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照法律考虑予以减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可以在监所内提供精神卫生治疗或护理服务。如果不在监所里,精神障碍诊断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精神障碍诊断。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和民生观察工作室认为,中国立法者需要首先研究公安机关滥用精神障碍诊断和非自愿住院医疗侵害人权的情况,通过法律规定禁止公安机关滥用精神障碍诊断和侵害人权的情况。
三、 政府能管制精神障碍发作吗?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要求基层政府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无疑会强化基本政府和警务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实施监控,而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权益受到侵害。第六十三条将强烈地诱惑基层政府和警务人员找到“法律另有规定”,强迫对当事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我们认为,精神障碍是很多疾病的统称,其发病和因素极其复杂。我们生活在一个精神上会出现障碍的人类群体中,我们人类会出现精神障碍。我们可以要求我们的政府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但我们不能要求政府为每一件精神障碍发作负责任,即便是在预防恶性肇事肇祸、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的名义下。作为人类成员,我们一直生活在有风险的环境里。政府可以支持精神卫生专家来教育大众认识精神障碍及其危害,帮助人们学会管理自己和身边的精神障碍患者。但希望完全消除精神障碍,特别是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将不仅无法消除精神障碍的风险,反而因为隐私泄露、权益侵害和被监视的情况,而加剧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导致立法者希望避免的肇事肇祸情况恶化。
四、 公安管控下如何保护隐私和尊严?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人格尊严,但是保护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规定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其他条款相冲突。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草案第六十三条合并第二十条,将驱使地方政府和警务人员对卫生部门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制,从而难免导致隐私的泄露和权益受损害。
保护患者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规定,也和中共维护社会稳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公安动态管控的工作相冲突。
2011年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精神卫生方面,要建立预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为周永康的讲话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而在公安部全国动态管控机制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属于重点管控对象。
今年3月17日,卫生部颁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提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国公安部全国性部署,2010年3月,浙江省制定《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规范》,针对七类重点人员采取全国动态管控措施,包括所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同月,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出台《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具体规定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把精神疾病患者当作危险分子进行全面管控的办法,包括针对出现暴力行动的患者,也包括没有任何外显症状的“患者”;后者为滥用精神病学迫害人权打开方便之门。
可以预见的是,地方政府和警务人员将会积极利用卫生部门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病人信息,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制。在公安动态管控之下,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规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五、 非自愿住院医疗可以终身吗?
精神卫生法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进行了许多限制,就是没有限制非自愿住院医疗的时间限制。如果不对非自愿住院医疗进行时间上的限制,精神卫生法保护患者权利的规定就难以实现。
六、 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但如果当事人或监护人不满意精神障碍医疗诊断和司法鉴定的话,当事人或监护人可以提起诉讼吗?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表自己通过法院处理医疗纠纷吗?
毒品成瘾者:回归社会的崎岖之路
在中国新疆的乌鲁木齐的一所劳教戒毒所里,教官正在通过音乐理疗、情感宣泄、心理咨询等措施试图改善过去旧有的戒毒方式,给毒品成瘾者提供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来帮助他们戒除毒瘾。在中国其他很多城市,像这样的举措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山西晋中戒毒所用生命教育帮学员“心理脱毒”,广州荔湾区通过专业社工介入来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辅导,促使他们心理康复……这些举措正在慢慢地改变着长久以来政府对待毒品成瘾者的举措,使之更加人性化和人本化。这一趋势甚至也引起了官方的重视,身兼国务委员和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的孟建柱于新近一次在北京举行的高层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给戒毒人员更多的人情关怀,使他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更好地融入社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的理念,进一步创新对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建立完善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和以安置就业为核心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给予戒毒人员更多关心体恤,使他们病有所医、困有所帮、有学可上、有业可就。
这些官方的表态和地方的举措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应该是会受到极大欢迎并符合中央有关“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承诺。而且这也会让大多数人相信,这些举措的落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毒品成瘾者人权状况的改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禁毒和毒品成瘾者人权保护的很多措施常常会在到达地方的时候失去它应有的良好意图(法益)。
本文回顾了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毒品成瘾者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诸多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很少被人注意到。这些材料大多来源于国内的媒体报道,有少部分来源于毒品成瘾者社群的报告,虽然不能全面概括全国所有毒品成瘾者的近况,但至少能代表一些不良现象的存在及其可能会对毒品成瘾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本文目的在于呈现问题的存在和发生原因,以期促进良好政策的落实。
针对毒品成瘾者的运动式打击依然存在
在北京,官方确立了“将以毒品价格为风向标,以吸毒人员数量、吸毒引发刑事案件等数据为指标,考量各区县禁毒工作”的工作方案。这一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经济学的市场理论和价格理论。但是,在中国,有关禁毒的工作并不是一个市场中展开,而是一个“战场”中进行的。因为“禁毒人民战争”是在行政主导下开展的。如果确立了诸多的衡量指标(包括毒品价格、吸毒人数、吸毒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等)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那么也就意味着行政主导的“禁毒人民战争”很难会是一个稳定的工作机制,而恰恰会根据指标的变动而不断改变工作方略。如果指标走高,那么毒品成瘾者将会遭到极为严厉的抓捕和惩罚。
在云南,随意强制尿检的情况在社群的报告中还是屡有曝光。尿检本来是中国法律所确立的一项可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措施(《禁毒法》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却常常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不出示证件、使用过期的尿检试纸等情况)而引起毒品成瘾者的不满和投诉。
在广西柳州,政府设立了一项专门的奖励经费,凡民众举报涉毒案件和吸毒人员均有奖励,奖励的数额也随着案值的数额而定。在武汉,有九成以上吸毒者主动交代轻微罪行,以提早“恢复自由”——以此来“适应”现行的强制戒毒制度……运动式打击的存在正极为严重地影响着“人性关怀”措施在成瘾者人群中的落实。
如“雨后春笋”般的社区戒毒与及其问题
在云南昆明,一个名为“和谐家园”康复社区里正演绎着313名居民的别样人生(社区康复戒毒);在四川泸州,市禁毒委副主任、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等官员一同出席了当地一个街道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揭牌仪式;在海南海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甚至成为了党委和政府第一责任……全国各地的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成为了政府宣传自己本职工作的重要窗口。这并非是一件坏事。然而,在一些地方,社区戒毒正处在不断异化的过程中,并可能会影响到毒品成瘾者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在云南,一个名叫“雨露”的康复社区因为被列为是创新戒毒康复模式的典型而广受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官方认可“雨露社区”模式是一种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是有效解决吸毒人员复吸率高问题的创新之举。如果这些能够得到广泛落实,对于毒品成瘾者无疑是值得欣喜的。然而,社群人士也反映出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为了提高入住率而加大强制尿检的频率、在入户造访的时候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可能、变相的强制劳动存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社区戒毒的科学开展,同时也会削弱“雨露社区”的示范作用,更严重地甚至有可能会误导社区戒毒的良性发展。
实质上,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制度。如何更好地落实社区戒毒的举措正在不断地摸索和改进的过程中。在这种时候,稳健地推进政策落实,创新社区戒毒机制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并集思广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社区戒毒模式的科学建立。
动态管控与过往成瘾者挥之不去的伤疤
动态管控机制是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基础的对吸毒人员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凡是有过毒品成瘾经历的人员都会长久地在系统之下受到监控。对于已经戒断毒瘾的过往成瘾者来说,无法消除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使得他们会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依然长期地遭受诸多不便。包括在旅行、入住酒店和其他需要出示身份信息的时候会立即被公安机关要求进行尿检。这些情况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过往成瘾者身心健康的恢复;另外一方面还会导致过往成瘾者隐私被泄露等情况进而引起他们在就业等领域遭遇歧视,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与参加社会生产,同时也会对家庭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动态管控作为一种治安管理的措施对于督促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监控毒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已经戒断毒瘾的过往成瘾者来说则可以说是一个长久的“挥之不去的伤疤”。近几年来,社群对如何改进动态管控机制的问题提出了诸多看法和意见。大体来看,要求建立一种可行的“退出机制”是最为普遍的。也就是说应当对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有适时的能够退出的机制,使得他们在戒除毒瘾以后能够有效回归社会。
这些来自社群的呼声理应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应该在法律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得到有效回应。否则法律政策的良好意图势必会引起相应的负面效果。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近期相关政策、地方举措以及社群情况的回顾可以看出:对毒品成瘾者给予人性化关怀,促进社区戒毒的有效开展以及维护良好社群秩序等,不管是在政府层面还是社群层面的需求都是一致的。
然而,所存在的问题在于政策在地方的落实往往会出现诸如运动式执法的广泛存在、社区戒毒措施的不规范以及动态管控机制的滞后等。这些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策自上而下的落实及其可能对社群的伤害。
因此,要建立一条可行的毒品成瘾者的社区回归之路:必须在地方层面上加大政策落实的力度,将中央所确立的“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给戒毒人员更多的人情关怀”的基本策略和《禁毒法》所规定的社区戒毒的举措落实到实处,同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时改革动态管控机制以促进成瘾者的社会回归。
作者:Pierre Lee(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特约研究员)
201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