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劳动教养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3月1日发布
2009年2月9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第一轮审议第四次工作组会议对中国人权进行了审议。成员国苏丹对改善中国人权状况提出建议:“根据其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行劳教改革,从而确保按制度行事。”中国政府接受了苏丹提出的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
2013年1月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召开工作会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改革,孟建柱宣布,中共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以及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意见。但是,我们认为,中国不仅需要改革和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更需要改革劳动教养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一、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受害者是药物成瘾者(中国官方语言“吸毒人员”)
根据《南方日报》2013年1月29日消息,广东省司法厅厅长严植婵在列席省人大会议时对记者表示,“目前广东劳教人员大量的是强制戒毒和康复戒毒人员。” 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2008年司法部劳教局下发《关于近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教场所全部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正式负责接收公安机关送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南方日报表示,“有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共有劳动教养人员超过18000名,其中14000名是强制戒毒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占近八成。”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多个演讲,全国范围内,中国劳教对象60%是吸毒人员。
根据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2011年,全国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41.3万人次,新发现吸毒人员23.5万名;共依法处置吸毒成瘾人员57.7万名,同比增长8.3%,其中处置强制隔离戒毒17.1万名,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9.7万。
二、强制隔离戒毒是劳动教养戒毒的延续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其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教养戒毒工作实际,中国司法部2003年6月2日颁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戒毒期限在1-3年。
2008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拒绝接收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同时,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随后,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外也挂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尽管中国政府一度声称中国废除劳动教养戒毒,而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但实际上,强制隔离戒毒所依然依照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体制,多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而且根据各地司法部门公布的信息,强制隔离戒毒依然计算在劳动教养的统计数字里。
三、强制隔离戒毒比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更加严厉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劳动教养戒毒期限在1-3年。
而《禁毒法》第四十七条提出更加严厉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禁毒法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禁毒法》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根据上述情况,目前实施的《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不仅有2-3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而且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还需要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同时,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相当于《禁毒法》颁布前的 “劳动教养戒毒”期限相当。
四、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决策过程相似,弊端相似,剥夺人身自由而缺乏法庭的裁决
《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规定:“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因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既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中国《宪法》的精神。同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就要废除建立在劳动教养制度之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政策。
五、中国《精神卫生法》确立住院治疗自愿原则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鉴于上述分析,目前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和过去实施的强制戒毒或劳动教养戒毒,无论作为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还是作为精神卫生治疗措施,均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六、联合国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关闭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
2012年3月,多个联合国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关闭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要求“联合国各机构号召存在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关闭这些中心,在社区中实行自愿、以实证和权益为基础的健康和社会服务。”参见:http://www.unaids.org.cn/pics/20120326093500.pdf。
声明指出,“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引起人权问题并威胁到被拘留者的健康,包括增加了他们感染艾滋病和结核病的可能性。拘留个体的标准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然而,这样的拘留通常发生在没有经过足够的法律诉讼程序、法律保护措施或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法律诉讼程序而剥夺个体的自由违背了国际认可的人权标准,是不可接受的。而且,据报道,这些拘留中心涉及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强制劳动、环境不符合标准、拒绝提供卫生保健以及其他违反人权的行为。”
联合国机构说,“没有证据表明这样的拘留和康复中心能够为毒品依赖者的治疗、性工作者的康复、或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的康复提供了适宜或有效的环境;也没有表明这些中心提供了适当的关怀和保护。”
鉴于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中共中央政法委、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提出下列建议:
1、联合多学科专家学者,对我国实行多年的劳动教养戒毒和现在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治疗”、“康复”措施进行科学研究和评估,为政策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2、在改革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停止使用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同时,改革现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或变相的劳动教养戒毒制度。建议如下:
1)确定毒品依赖或吸毒为精神卫生问题,而不必然导致违法犯罪活动。
2)谨慎使用《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3)充分发展《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的“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发挥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民间社会团体在戒毒工作中主导作用。
4)对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吸毒人员,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如果其违法犯罪活动因为吸毒导致,可以勒令强制戒毒。对于同意接受强制戒毒的违法犯罪吸毒人员,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对于不同意接受强制戒毒的违法犯罪吸毒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强制实施的戒毒措施,应该由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或民间社会团体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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