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星期二

爱知行欢迎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决定

爱知行欢迎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决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1月8日发布
 
综合媒体消息,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1月7日上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的改革。会上,孟建柱还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决定。爱知行长期为社会弱势群体工作,其工作目标人群常常成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受害者,比如同性恋者、艾滋病维权人士、性工作者、药物成瘾者等。我们注意到,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在发展过程中演变出一些劳教制度的变种,比如针对药物成瘾人员(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制度。
 
2008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并为此制定了严厉的强制戒毒政策,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禁毒法》生效时,尽管媒体普遍报道称,中国取消劳动教养戒毒,但实际上,很多强制戒毒所就是用的原来的劳动教养戒毒的场所,戒毒工作人员也是公安部门的原班人马,戒毒措施和强制劳动的情况也没有变化。
 
2012年3月,多个联合国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关闭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要求“联合国各机构号召存在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关闭这些中心,在社区中实行自愿、以
实证和权益为基础的健康和社会服务。”参见:http://www.unaids.org.cn/pics/20120326093500.pdf
 
《联合声明》指出,“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的继续存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些拘留和康复中心,以‘治疗’或‘康复’的名义,在没有经过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拘留了疑似吸毒者或毒品依赖者、性工作者及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
 
声明指出,“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引起人权问题并威胁到被拘留者的健康,包括增加了他们感染艾滋病和结核病的可能性。拘留个体的标准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然而,这样的拘留通常发生在没有经过足够的法律诉讼程序、法律保护措施或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法律诉讼程序而剥夺个体的自由违背了国际认可的人权标准,是不可接受的。而且,据报道,这些拘留中心涉及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强制劳动、环境不符合标准、拒绝提供卫生保健以及其他违反人权的行为。”
 
联合国机构说,“没有证据表明这样的拘留和康复中心能够为毒品依赖者的治疗、性工作者的康复、或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的康复提供了适宜或有效的环境;也没有表明这些中心提供了适当的关怀和保护。”

鉴于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中共中央政法委、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提出下列建议:
1、修订《禁毒法》,对适用强制戒毒的情形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经常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成瘾者,偶尔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
2、把无论强制戒毒所,还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转交给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来管理,发展医务人员、心理卫生专家、社会工作者和爱心志愿者来管理和开展强制戒毒所、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机构的戒毒工作。
3、无论强制戒毒所,还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在涉及生产劳动、医疗卫生等事务上,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医疗卫生法规来处理。其他情形,同样按照相关法律来处理。戒毒所不应该成为法外之地。
4、联合多学科专家学者,对我国实行多年的劳动教养戒毒和现在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治疗”、“康复”措施进行科学研究和评估,为政策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特此致函,望中央政法委、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考虑我们的建议,把戒毒工作变得更加以人为本、更加温暖,维护好正在戒毒人员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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