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给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议(修订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11月22日发布
目录
七、中国在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时接受哪些建议?第二轮审议关注哪些人权问题?... 3
八、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和递交民间报告对改善中国人权有帮助吗?... 3
附录:万延海评论:普遍定期审议---中国公民到联合国上访新路... 3
各位公民社会的朋友: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将于2013年10月份对中国人权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涉及的人权议题非常广泛,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公约、各国政府主动作出的承诺以及相关人道主义法所涉及的人权保护。
尽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对话机制,但却给各国公民社会参与在国内与政府的人权对话、向联合国人权机构表达与政府不同或补充的意见、游说联合国其他成员对本国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议大会上对本国人权状况发表评论、参与落实以及监督各国政府落实在普遍定期审议中接受的各项建议、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普遍定期审议为各国公民社会团体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提供了绝好的机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根据来自国家政府的报告(20页)、联合国资料汇编(10页)和公民社会提交报告的总结(10页)对被审议国人权进行审议。三份文件来自三个不同的视角。阅读上述三份文件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一个国家重要的人权状况和人权承诺。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鼓励公民社会参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工作,鼓励公民社会团体递交单个组织的或联合的民间人权报告。通过撰写和提交单个组织的人权报告,公民团体将需要和自己所代表或服务的民众交流对话,开展调研,全面了解特定社群的人权情况。公民团体可以联合撰写和提交报告,从而同一部类或同一地区不同团体之间需要积极的对话、协商和妥协,有助于公民团体建立联合机制。联合报告,可以是一个部类、一个地区、一个特定群体或整个国家的联合报告。
给普遍定期审议提交的公民社会报告,也可以用于国内的人权和法律政策的倡导工作,可以用于向被审议国议会游说。同时,民间报告可以作为教育机构、公民团体开展人权教育的教材和读本。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编写《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给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议》,介绍普遍定期审议和公民社会参与方法。
介绍联合国人权机制,也是我们的初次尝试。错误或不清楚之处在所难免。我们欢迎中国公民社会的朋友们和我们一起来探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的参与机制。如果朋友们有希望进一步交流的问题,包括公民社会报告撰写和翻译、人权教育、社会调研和支持资源,我们愿意和大家开展进一步的探讨,包括当面交流、通过网络会议等。来信请致:wanyanhai2011@gmail.com。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11月20日
联合国秘书处潘基文表示,普遍定期审议“在世界上最黑暗角落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1]”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乃是根据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第60/251号决议[2]确立的,该决议亦是建立人权理事会的依据。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合作程序,到2011年,已经完成对所有国家人权记录的审议。这一普遍机制目前是独一无二的,它是新的理事会用来提醒各成员国有责任全面尊重并实施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新机制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并设法解决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
普遍定期审议(UPR)是一个独特的程序,这一程序在第一轮的四年内对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一次审议。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由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主导的程序,每个国家借此机会公开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作为人权理事会的一个重要特色:普遍定期审议旨在确保一视同仁地评估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2007年6月18日,人权理事会再通过5/1号决议案[3],确立该机制。
在这制度下,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会参与审查和接受审查。审查内容是各国履行各项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并由此体现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基于对所有国家平等尊重的原则,审查透过客观及可靠的资料,以互动对话的形式进行,目的是鼓励国家互相合作,互相监督,而非批评。参见国际特赦组织2008年7月编写的《联合国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给中国人权推动者的指引)》[4]。
过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个别国家提出谴责动议的机制受到最多批评的是其相对选择性和双重标准。委员会每年只开一次会议,一般都只选择少数几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来讨论,而忽视很多紧迫的人权状况,哪个国家会被讨论也是很政治化的决定。
而现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常设机构,可以定期或随时开会,除处理迫在眉睫的人权危机外,也可定期轮流对每个国家作整体人权审查以求改善。普遍定期审查制度制造了一个让联合国人权标准应用到各个国家的机会。特别是过去人权委员会不会采取行动去处理的问题,例如区域性的人权侵犯问题,及一些被忽略的国家的状况。
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1年3月25日通过的第16/21决议,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和普遍定期审议的程序有所变化。普遍定期审议资讯组织(UPR info)发布了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新工作流程和方式[5]。
第二轮审议为期4年半,对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人权情况进行审议,比第一轮增加了半年时间。第二轮审议一共召开14次工作组会议,每次对14个国家人权状况进行审议,由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参与对被审议国家人权状况的审议。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对被审议国人权状况进行审议,每个国家占用3个半小时,其中被审议国占用70分钟,其他成员国占用140分钟。所有发言作为会议记录在案。其他国家对被审议国人权情况提出各项意见,而被审议国可以在工作组审议会议上提出接受或拒绝该意见的意见,也可以在随后召开的人权理事会会议上最终提出接受或拒绝建议的意见。
2012年5月21日-6月1日,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第一次工作会议已经开始。预计将在2013年10月份对中国人权情况进行审议。第二轮审议除对被审议国人权情况进行审议外,也对第一轮审议中被该国接受的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
不同于联合国人权公约(或条约)规定的报告程序及联合国特别报告申诉程序,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可以对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有公约和宣言涉及到的人权状况进行审议,而且提供广泛的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的机会。
普遍定期审查制度与人权公约(或条约)规定的报告程序有何不同?
人权公约的报告程序是源于法律承诺,由独立专家组对照这些条约的具体规定,对法律、规章和做法进行严格监督,此种程序产生明确有权威的结论及行动建议,国家须履行义务去执行。而普遍定期审查制度是倚靠各国自愿对各自国内的人权问题进行讨论,依据的是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表述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审查结论的落实,乃需要透过各国合作,人权理事会也会就各国面对的困难提供技术协助及能力建设。
普遍定期审查制度与联合国宪章底下的特别程序有何分别?
特别程序是根据联合国大会或人权理事会决议案成立的特别机制。由志愿的人权专家担任特派专员,负责调查和分析个别人权问题严重的国家,或普遍的人权议题的情况,给联合国大会及人权理事会以及涉及国家具体可行的改善建议。特别程序可以就个案申诉。特派专员透过书信或公开声明,即时质问并阻止严重的人权侵犯,并透过国家探访,年度研究报告提出综合建议。而普遍定期审查制度重点却非指出或揭示人权问题,而是要求国家检讨履行人权义务的整体情况,坦然面对国家在履行这些义务上的困难,并寻求技术帮助。也透过各国互相审查找出比较好的执行模式,互相学习。
五、对中国审议的时间表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预定在2013年10月对中国人权情况进行审议。普遍定期审议将根据三份资料对被审议国人权情况进行审议,包括:1)国家政府提供的国家人权报告;2)根据其他利益相关方,比如公民社会组织、学术机构、维权人士、国际组织递交资料的总结报告,由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负责整理,不超过10页;2)根据联合国所有条约机构、特别报告程序和联合国各机构文件整理的一份文件,由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负责整理,不超过10页。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接受中国除政府以外其他利益相关方(主要是公民社会组织)递交民间报告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4日。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在2013年3月4日之前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分别递交各个组织各自的报告,不超过5页;也可以联合递交分主题的公民组织联合报告,不超过10页;更可以联合不同部类公民组织递交一份总体的中国人权状况民间报告,不超过10页。公民社会组织报告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递交:uprsubmissions@ohchr.org(鼓励),或传真递交: +41 22 917 90 11(不鼓励,但接受)。
2013年10月,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对中国人权情况进行审议后,将在2014年3月召开的人权理事会会议上对中国人权审议情况听取意见,包括中国政府代表20分钟发言表态接受或拒绝其他国家代表提出来的意见,其他国家代表发言评论20分钟,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非政府组织发言评论20分钟,最多可以给10个组织各2分钟发言。非政府组织报名发言可以通过网络报名,最先报名的10个非政府组织获得发言权。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可以联合国内外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非政府组织来获得在人权理事会会议上发言的机会。
六、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方式
尽管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以国家政府主导的人权审议和对话模式,公民组织参与有限,但公民社会组织依然有很多参与和影响审议进程的方式[6]。
公民社会参与方式主要有下列五种:
1)当国家政府在撰写报告人权报告时,应该咨询公民社会的意见。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在这个阶段参与向政府提供自己的意见,帮助政府做好国家人权报告的撰写工作。据悉,理论上,中国政府应该目前正在征集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但似乎人们并不知道政府工作的情况。
2)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递交被审议国人权状况报告。
3)与联合国所有其他成员国外交部门接触,也就是与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成员接触,介绍被审议国的人权情况。
4)在被审议国表态接受或拒绝各项意见的人权理事会会议上参与进来,争取发言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
5)在被审议国执行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各项意见,特别是被审议国政府表示接受的意见,进行监督和参与。
七、中国在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时接受哪些建议?第二轮审议关注哪些人权问题?
第二轮审议将集中关注第一轮审议时中国政府接受的他国政府建议、以及第一轮审议和第二轮审议期间中国人权状况的发展。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第一轮在其第四次工作组会议上对中国人权审议时间是2009年2月9日。也就是说,第二轮审议将重点关注2009年2月-2013年10月期间的人权状况发展和中国落实他国政府在工作组会议上提出来的建议的情况,特别是中国政府同意和接受的建议的情况。那么,中国政府在第一轮审议时接受了哪些建议了呢?他国政府提出了哪些建议?
在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对中国人权审议的工作组会议上,60个国家代表发言,55个国家没有发言。根据《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中国)》[7],中国接受了报告第114段列出的42条建议、注意到了第115段提到的3条建议但表示中国已经采取措施处理这些问题,表示进一步研究第116段提出的4条建议,拒绝了第117段列出的50条建议。详细信息如下:
114. 中国审查了互动对话中提出的建议,支持下文所列建议:
1. 创造条件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瑞典);根据其国情要求,继续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并创造条件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及利亚);分析批准/考虑批准/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阿根廷、巴西、奥地利);
2. 继续努力增进人权(阿曼);继续进行法律和司法改革、经济发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推动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和人权(越南);
3. 继续通过使人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依照国际标准,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尼加拉瓜);
4. 继续在国内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加强国家人权体系(埃及);
5. 尽早公布和实施(阿尔及利亚)/尽早完成并公布,继而迅速实施其《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新加坡);
6. 考虑加强与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及学术机构的积极合作,以期进一步增进和保护其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马来西亚);
7. 加强人权宣传活动(约旦);继续为司法部门(约旦);法官和司法人员(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执法人员及律师(约旦)提供和改进人权培训方案;改进对监狱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德国);
8.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以交流最佳做法,加强有关执法监督和培训的合作,以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推动其司法改革进程(南非);
9. 邀请负责经济和社会权利问题的其他特别报告员访问中国(沙特阿拉伯);
10. 与各特别程序建立合作(拉脱维亚);与人权理事会负责各项人权问题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合作(新西兰);
11. 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合作(巴西);为人权高级专员早日访华提供便利(加拿大);
12. 更新谅解备忘录,以便加强人权领域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奥地利);
13. 更加重视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来保护儿童权利(卡塔尔);
14. 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并逐步消除农村地区的某些传统观念,这些观念可能会强化仍在阻碍实现男女平等的做法(莫桑比克);
15. 继续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支持,并确保他们作为有效的合作伙伴参与社会生活(也门);
16. 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农村社区、少数民族地区、困难家庭和国内移民人口普遍获得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新西兰);
17.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农村地区的就业机会(摩洛哥);
18. 继续努力建立与国情、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支持服务(菲律宾);
19. 加大扶贫力度,继续减少贫困人数(不丹);继续实施减贫方案(津巴布韦)。
20. 进一步消除贫困,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包括特别使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脆弱群体享有医疗服务,以及促进民间社会的参与(南非);
21. 继续努力保障权益,使所有病人都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巴林);
22. 继续强化促进教育的政策,继续解决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教育不平衡(安哥拉);
23. 继续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特征的和谐社会(阿尔及利亚);
24. 发展全民和谐社会时继续以人为本,从而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约旦);
25. 继续根据中国的特征、国情以及中国社会的需要,探索发展和落实人权的方法(阿尔及利亚);
26. 继续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投入财力和物力,以支持整个国家,特别是西藏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俄罗斯联邦);
27. 缩小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不丹);
28.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减贫方案和战略方面的最佳做法,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最佳做法(菲律宾);与国际社会分享其增进发展权和减少贫困方面的经验(越南);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减少贫困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经验和最佳做法(马来西亚);
29. 继续贯彻国际合作领域的政策,以协助其他国家努力实现发展权(安哥拉);
30. 根据其国情,继续贯彻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埃及);
31. 根据其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行劳教改革,从而确保按制度行事(苏丹);
32. 确保落实与2008 年底确立的60 项司法改革措施有关的法律(印度尼西亚);继续推进法制,深化司法制度改革(荷兰);
33. 继续支持和鼓励中国媒体更多地使用英语及其他外语,以帮助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包括客观地报道中国,一些外国媒体经常故意严重扭曲中国的形象(津巴布韦);
34. 对于打着捍卫人权旗号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继续严格遵照法律,避免有罪不罚(古巴);
35. 继续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并维护忠实捍卫中国人民人权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古巴);
36.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以确保禁止煽动战争、种族仇恨或对宗教的诽谤的内容,以及取缔或限制危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色情网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7. 继续努力进一步确保少数民族享有所有人权,包括文化权(日本);
38. 向更多国家介绍既实现少数民族自治,又保障国家统一的经验(斯里兰卡);
39.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根据其实际情况运行,同时根据其法律保留其公民的不同权利(贝宁);
40. 与感兴趣的发展中国家分享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的良好做法(阿尔及利亚);
41. 以国际语言向其他国家介绍其经济变革、现代化、以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的物质需要的经验(斯里兰卡);
42. 介绍有哪些良好做法使中国能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安哥拉)。
115. 中国注意到了下列建议,指出这些建议与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措施有关:
1. 保障所有被拘留者(不论罪行如何)的拘留设施都达到像样的标准,受到适当的待遇(德国);
2. 制定和通过打击童工现象的综合政策(芬兰);
3. 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公民、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澳大利亚);根据《宪法》,允许少数民族充分行使人权,保持其文化特征,确保他们参与决策;(并在《国家行动计划》中涉及这些问题) (奥地利)。
116. 中国将审查下列建议,并届时作出回应。中国对这些建议的回应将列入人权理事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成果报告。
1. 在国内法律中纳入对歧视的法律定义(葡萄牙)/评估是否有可能借鉴该领域的国际法律标准,确定对歧视的法律描述(阿根廷);
2. 减少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数目(澳大利亚, 加拿大);
3. 通过家庭暴力方面的具体法律(巴西);
4. 就普遍定期审议采取后续行动(奥地利)。
117. 中国不赞成本报告下列段落中提出的建议,共有117条:27 (b)、(c)、(d)、(e)、(f)、(g)、28 (a)、(c)、(d)、(e)、(f)、(g)、(h)、30 (b)、(c)、31、38、42、43 (a)、(b)、(e)、(f)、(g)、(h)、56、79 (a)、(c)、81 (b)、82、83 (a)、(c)、(d)、(e)、(g)、84 (a)、85 (b)、86 (b)、(e)、92 (b)、(c)、(d)、(e)、(f)、(g)、(h)、95 (b)、(c)、(d)、96、97。
09年的审议已经过去快四年,然而联合国官方翻译只译了部分建议 --- 中国政府宣布接受的那部分。维权网(CHRD)翻译了那些中国政府拒绝接受的那些建议,如下:
27. 澳大利亚建议中国:(b)废除死刑,作为临时措施,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公布死刑执行数目。澳大利亚欢迎软化针对外国记者的媒体法规,鼓励中国确保不要限制记者访问藏族自治区和农村地区,并建议(c)将这些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中国记者。澳大利亚还建议中国(d)积极回应尚未答复的特别程序的访问请求,并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e)尽快以最少的保留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f)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g)调查有关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和拘留的报告,包括人权维护者在警方拘留期间受到虐待的指控,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28. 加拿大建议:(a)加快立法和司法改革,特别是在死刑和行政拘留方面,以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定期公布死刑使用的详细统计数字;(d)取消所有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劳教”;(e)消除滥用精神病拘押;(f)为那些因国家安全指控而被拘押者提供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接触律师、公开审判和量刑,享有减刑和假释的资格;(g)立即采取措施,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11月提出的建议,尤其是法庭不能援用在酷刑下作出的口供作为诉讼的证据,以及确保不驱回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难民;(h)正面回应尚未答复的几个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要求,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对中国进行访问的要求 。
30. 荷兰建议:(b)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使国内立法符合该公约的规定;(c)向所有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31. 瑞士建议中国(a)修订刑事诉讼法,以确保聘请律师的权利,并制定一个保护证人的法律。瑞士要求中国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进程和时间表提供更多信息,中国于1998年签署这项公约。瑞士还欢迎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起系统地修订死刑,这减少了死刑执行的数目,并建议中国(b)公布自其推出这些修订以来所处决的人的统计总数,以允许对死刑下降的数字进行测量;(c)实行暂停死刑作为完全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在强调少数民族的权利和特殊性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其经济发展应该得到支持的时候,瑞士对在新疆和西藏的少数民族的处境表示关注,瑞士建议中国当局(d)尊重这些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宗教和行动的自由。
38. 墨西哥建议中国(a)积极响应在食品权、人权维护者、适足住房、医疗、法外处决和有毒废物等领域的联合国特别程序访问中国的要求;(b)正面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墨西哥还建议中国积极考虑宣布暂停死刑的应用,以致取消死刑。
42. 英国指出中国在使用死刑方面仍缺乏透明度,死刑仍然被用于68项罪行,包括非暴力的罪行。英国对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的人权状况表示关注,特别是涉及到文化权利,包括宗教权利,以及使用和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文化。英国问及中国是否计划加强保护那些面临着非官方的障碍而不能自由报道的中国媒体,以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国也询问中国打算如何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劳动教养、人权维护者待遇和辩护律师的保护等方面提出的建议。英国建议中国:(a)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加入,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b)减少死刑的应用范围,并公布统计数据,以示中国对死刑的使用正在下降;(c)发出对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长期有效的邀请;(d)允许人权高专办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和国际媒体更多访问西藏地区。
43. 德国建议:(a)取消行政拘留和未经适当审判的强迫劳动,获得法律代理和独立的监督;(b)确保每一个被拘留者有权接受探访者,可以始终获得法律咨询和有效的投诉机制;(e)继续努力改变其法律实践,使之有利于显著减少判死刑的人数以及处决的人数;(f)考虑提前释放那些年老或身体虚弱的被拘留者;(g)审查其对待宗教团体和修练者的方式,包括那些不属于官方认可的教会的宗教团体和修练者;(h)保证中国所有的公民,包括少数族裔社区和宗教,行使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和私下崇拜的自由。
56. 法国指出,非政府组织的报告经常提到各种方式的拘禁,如拘留、软禁、秘密监狱和劳教中心。法国询问在这一问题上有无任何改革计划,以及在改善劳教处境方面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法国询问在立法确保精神病康复者得到法律保护方面有什么进展。也问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宣判中所扮演的新角色。法国指出,有关外国记者工作的法规是建立对行动和信息自由尊重迈出的第一步,并建议:(a)本法规的条款延伸到中国记者。法国询问有关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需的立法和法规方面的进展,建议中国(b)给出一个精确的日期,表明何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何时采取必要措施促成公约的批准。法国建议(c)减少大量可能被判死刑的罪名,具体而言,首先是经济罪名,以及最终废除死刑,同时在这个问题上增加透明度,公布国家官方统计数据。它建议中国(d)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的签署国。
79. 芬兰建议中国(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能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而不必担心受到骚扰,律师可以参与管理自己的专业组织。芬兰指出,尽管中国法律禁止雇用未满16岁的儿童,大量雇用童工的做法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以及儿童在所谓的“工作和学习计划”的恶劣环境下工作。芬兰建议中国(c)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的保留。
81. 拉脱维亚建议中国(b)考虑对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82. 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a)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强化《禁止酷刑公约》在全国的实施,为酷刑受害者建立一个独立有效的投诉程序,并审议中国是否遵守了“不驱回”原则;(b)修改违反表达自由权利的立法和实践,释放所有因行使表达自由权利而被拘的人士,例如班觉诺布(Paljor Norbu)先生,以及因“零八宪章”被捕的人士。关于公平审判的权利,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c)修改国家秘密法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义,使其不能被滥用于迫害人权捍卫者,尤其是访民或记者;(d)确保司法机关和律师的独立性;(e)废除劳教和黑监狱系统。关于保护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人权方面,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f)审查法律和实际状况,尤其要确保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行动自由,保护他们的文化和语言。关于西藏,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g)结束与许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严打运动”;(h)调查所有警察暴行和酷刑的案件,例如今年一月在昌都死亡的白玛次巴先生(Pema Tsepak);(i)确保保障和平集会的权利,释放所有因此被捕的人士,例如,甘孜县的扎西陶女士(Tashi Tao)和顿措女士(Dhungtso)。
83. 新西兰建议(a)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c)向最终废除死刑方向继续改革,包括增加死刑使用的透明度。新西兰还建议(d) 采取步骤执行经社理事会第1984/50 号决议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 。新西兰提及人权高专办的报告,该报告涉及到特别报告员和各条约机构对西藏人权问题的关注。新西兰一贯支持以对话实现有意义的成果,去解决西藏所有社区的利益,新西兰了解中国打算继续这种对话,并建议(e)它这样做。新西兰建议(g)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反映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步骤。
84. 阿根廷建议:(a)分析批准那些被认为与加强人权的促进和保护相关的人权公约的可能性,重点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评估接受《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强迫失踪委员会职权的可能性,评估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可能性。
85. 葡萄牙建议中国(b)确保小学教育达到宪法所保障的全民义务教育状况。尽管在教育领域有进展,葡萄牙表示关注“学工”等项目,因为有关规章未能就这一特殊类别的工作作出明确界定其可接受的类型、强度和整体的持续时间。
86. 奥地利(b)建议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行,特别是非暴力罪行,并提供死刑判决数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程序的统计数据(多少案件退回重审,多少案件的被告人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奥地利还建议(e)通过开放邀请联合国特别程序以加强合作。
92. 瑞典建议:(b)废除对信息和言论自由的限制;(c)采取紧急措施,废止各种任意拘押系统;(d)确保任何改革后的监狱或强制保健系统符合国际人权标准;(e)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包括采取措施,以解决体制性弱点以及缺乏司法独立的问题;(f)取消或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以确保所有公民在公平的基础上和符合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享有基本的教育、医疗保健和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g)取消目前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1条的保留,该条款确保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并欢迎尽可能提供这方面改革的更多信息。瑞典还建议(h)遵循“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95. 巴西建议中国遵守(b) 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条约》以及(c)《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巴西还建议中国(d)考虑实行暂停执行死刑;对家庭暴力通过具体立法;以及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合作。
96. 意大利建议中国(a)解除对死刑数字和统计数据的保密;按照国际最低标准将死刑的使用限于最严重的罪行;考虑实行暂停使用死刑,以便最终废除死刑;(b)简化官方批准宗教活动的要求,以便让更多的人行使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并更好地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权利;(c)积极回应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访问要求,并考虑向他们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97。匈牙利指出中国是主要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鼓励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匈牙利对于强迫劳动可能在中国用于改造措施表示关注,如学校的童工,而这些可能会导致剥削儿童。匈牙利寻求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的进一步信息。匈牙利充分认识到,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一事实的重要性。匈牙利建议中国接受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些异见是由人权捍卫者通过和平示威所表达的。
UPR-Info 网站列出了第一轮审议时中国接受到的所有建议和中国的回应、中国收到的建议和中国给他国的建议[8],参见:http://www.upr-info.org/-China-.html。
UPR-Info 对中国落实上述建议的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9],参见:http://www.upr-info.org/followup/assessments/session17/china/MIA-China.pdf。对中国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各项建议的中期评估,主要依据参与提交民间报告的公民社会团体的反馈做出。
第一轮审议时其它利益相关方递交的中国人权资料[10]: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UPR/Pages/UPRCNStakeholdersInfoS4.aspx
第一轮审议时中国政府提交的国家报告、根据联合国机构资料编辑的总结、根据其它利益相关方或公民社会提交报告编写的总结报告,可以在下列网址查询: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UPR/Pages/CNSession4.aspx,其中包括多种语言的报告版本
第一轮审议时中国国家报告中文版: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G08/170/99/PDF/G0817099.pdf?OpenElement
第一轮审以时联合国资料汇编中文版:http://lib.ohchr.org/HRBodies/UPR/Documents/Session4/CN/A_HRC_WG6_4_CHN_2_C.pdf
第一轮审议时利益相关方资料总结中文版:http://lib.ohchr.org/HRBodies/UPR/Documents/Session4/CN/A_HRC_WG6_4_CHN_3_C.pdf
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中国)中文版本(只翻译第二章):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G09/136/18/PDF/G0913618.pdf?OpenElement
八、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和递交民间报告对改善中国人权有帮助吗?
2013年10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第二轮审议将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审议,并在2013年3月4日接受中国政府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报告。中国政府提交的报告要晚于其它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报告。对中国的第二轮审议将发生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十七次会议期间,为时3个半小时,中国政府用时70分钟,联合国其它成员国发言用140分钟。对中国的审议将依据三份报告,包括:1、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根据其它利益相关方(主要是公民社会组织)提交报告编写的总结,10页;2、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根据联合国条约机构、特别程序、专门机构提供材料编写的总结,10页;3、由国家政府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20页。人们自然会询问:公民团体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和递交民间报告对推动中国人权有帮助吗?对改善自己的人权和生活处境有帮助吗?
1、对第一轮审议提出建议执行情况的评估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包含三个步骤:对国家人权的审议、落实审议期间被审议国收到的各项建议和下一步审议时评估建议执行情况。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执行审议期间收到的各项建议,是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成功的关键,也是实现各国人权进步的关键。
根据 UPR Info 发表的对普遍定期审议第一轮审议提出建议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11](参见:http://www.upr-info.org/IMG/pdf/2012_on_the_road_to_implementation.pdf,《普遍定期审议:走向执行之路》),UPR Info 对第一轮审议期间66个国家接收到的6542条建议中的3294条进行了研究,发现两年后,40%的建议被全部或部分执行。
UPR-Info 网站列出了第一轮审议时中国接受到的所有建议和中国的回应、中国收到的建议和中国给他国的建议,参见:http://www.upr-info.org/-China-.html
UPR-Info 对中国落实上述建议的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参见:http://www.upr-info.org/followup/assessments/session17/china/MIA-China.pdf。对中国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各项建议的中期评估,主要依据参与提交民间报告的公民社会团体的反馈做出。
2、利益相关方报告、各国对中国的建议、中国执行情况(以血友病、劳教制度)
在2009年2月到目前,中国人权状况应该是普遍恶化,包括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和对访民的迫害,包括中国政府接受的各项建议中,部分人权情况更加恶化,比如少数民族的权利等。但是在一些案例中,我们看到问题开始受到重视和得到解决,比如中国血友病人污血案感染艾滋病维权的困难、中国劳动教养制度。
根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为第一轮审议准备的中国利益相关方报告总结[12]:
11.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报告了血友病患者受到的丑化和社会歧视,指出:法院常常拒绝因1995年以前缺乏血液管理而感染肝炎和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的赔偿诉讼;坚持维权和争取赔偿的血友病患者常常受到政府的压制;缺乏充分和及时的治疗,有时甚至没有医疗保险。
16. 中国联合国协会认为迫切需要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大赦国际指出,行政关押方式包括劳动教养、拘留教育(对妓女和嫖娼者)以及强制戒毒。据估计,劳动教养犯在300,000 到500,000 人之间。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允许被告提出异议或申请减轻或暂停处罚,但在实践中很少有成功的。大赦国际指出,根据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2006 年访问中国的报告,估计约有66%的酷刑案件发生于行政拘留期间。
在中国政府接受的他国建议中(参见:《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中国)》[13]:
16. 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农村社区、少数民族地区、困难家庭和国内移民人口普遍获得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新西兰);
20. 进一步消除贫困,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包括特别使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脆弱群体享有医疗服务,以及促进民间社会的参与(南非);
21. 继续努力保障权益,使所有病人都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巴林);
31. 根据其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行劳教改革,从而确保按制度行事(苏丹);
中国国内的执行情况(包括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1)血友病人污血案感染艾滋病赔偿和医疗问题:2009年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不久,中国国内法院即开庭审理一起血友病人诉讼案。2009年底和2010年初,在民间团体、人权工作者和律师们的推动下,政府终于答应给全国各地血友病人感染艾滋病案提供补偿和医疗帮助,2010年开始实施补偿和医疗方案。
2)劳动教养制度:近年来,在法学界、新闻界和公众参与下,要求取消或改革劳动教养制度,中国政府近期表示,在考虑修改劳动教养相关制度。
九、如何撰写和递交民间报告?
公民社会团体如何起草和递交民间报告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参考UPR Info 提供的指南意见)
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可以向联合国递交书面报告,反映联合国成员国(可以是任何成员国)的人权状况。公民社会团体可以反映人权公约相关人权问题,也可以反映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被审议国参与的其他人权机制、被审议国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国际人道主义法等涉及的内容。
无论政府、联合国或公民社会组织,其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递交的材料属于公开的材料。如果提交的报告符合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提供的技术指南的要求,报告将会被发表在人权高专的网站上。提交的报告不能保密,所以如果某个组织担心安全,可以委托国际组织或国内其他组织来协助提交。
公民团体单独提交的报告只能有一个,不能超过2815个字,差不多在5页纸范围。公民团体联合提交的报告数量不限,不能超过5630个字,差不多在10页纸范围。
公民团体报告的内容不需要面面俱到,而应该突出关键的问题。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将根据民间报告撰写一份利益相关方资料总结,提供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的民间报告或利益相关方报告将先于政府提交的国家报告。缺点是,民间报告无法对政府提交的国家报告进行评论,但好处是,政府可能根据民间报告的内容,充实自己的国家报告,从而促进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对话。
公民社会团体要确保自己提交报告是可信和可靠的。人权高专办公室没有时间检验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递交报告的团体是人权高专办公室熟悉和信任的,情况就很好办。一般而言,如果是公民团体联合报告,会增加报告的可信性。联合报告也可以防止政府辩解说,报告只是一家之言,或报告来自反对派或捣乱分子。通过国际知名团体可以增加报告的可信性。
尽管普遍定期审议民间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人权高专办公室整理的民间报告总结有一个格式。所以,如果民间报告可以依照这个格式,其提供的资料更可能被人权高专办公室采纳而编写到民间报告的总结报告里。民间报告在每一个问题上可以按照下列格式来写:1)对议题或问题的一般性描述,2)对议题的支持材料,3)建议。人权高专办公室如果引用这个材料,会把对问题的描述和建议编辑进来,而一般不会把对问题的支持材料编写进来。
民间报告应该关注下列事项:
1)过去4年半被审议国主要的人权问题,也就是第一次审议和第二次审议期间的人权情况,包括新出现的人权问题或需要国际关注的人权问题。
2)被审议国接受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3)每一个问题要依据国际人权法则和国家法律标准。
4)对问题的一般性描述应该简短。应尽可能包含政府取得的成绩和好的做法。
5)给政府的建议应该简明扼要、具体,和行动相关,在未来4年半时间可以执行,建议的实施情况可以被监督。
6)书面材料应该用第一手材料,而不是二手材料。
7)每个报告最好提出5-10个问题,即每页纸有2个问题。
8)民间报告可以联合递交或单独递交,但联合递交报告有助于增强公信力,大大小小的组织都可以参与,有助于公民团体的联合和合作,可以涉及广泛的人权问题,有助于将来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倡导工作。
9)单独递交报告的好处是,效率高,不需要花时间协商和妥协,可以侧重一个或多个问题,从而人权高专办公室容易理解其重点。如果该组织为人权高专办公室所熟悉,就更好办了。
10)公民团体开始的时候不需要特别考虑是联合递交,还是单独递交,而是专心撰写自己的报告,然后再决定是否和不同的团体联合递交报告。
11)用词用语要客观、中性,不要用情绪化的词汇。
12)报告要有一个封面,上面有报告单位名称、主要活动、成立时间等。参见附件UPR民间报告撰写指南。
13)报告有一个摘要和关键词,便于高专办公室了解报告要点。
14)要用word格式,不要用pdf格式。
15)每一段要有编号,每一页要有页码。
16)报告递交给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的信箱:uprsubmissions@ohchr.org。
17)在邮件的标题上,应该有报告作者单位或主要作者单位的名称、报告类型(单独或联合,individual or joint)、被审议国名、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的年份月份,比如: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普遍定期审议联合报告-中国-2013年10月,英文: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Joint UPR Submission-China-October 2013.
18)递交的报告最好用英文。
19)在邮件的正文里,应该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提交报告的组织活动和成立时间等信息。
20)如果无法通过邮件发送,或者邮件发送多次不成功,可以发传真给:+41 22 917 90 11。
21)人权高专办公室在接受报告后会发送回执,表示收到报告。
附录:万延海评论:普遍定期审议---中国公民到联合国上访新路[14]
2012-11-05
中国政府为保持和民众的接触,维护民众权益,设立信访制度,并颁发《信访条例》,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并且提出公民社会参与的意见,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上述原本旨在解决民众冤情和问题的信访之路,却在中共维稳部门的高压政策下,演变为对信访之人或称“访民”的残酷无情的迫害。许多访民被送进精神病院、劳教所、黑监狱,恰似人间地狱。
中国访民开始走访外国使馆或联合国驻华机构。因为这些机构并无直接接触中国民众的机制,而且涉及外交机构的安保,走访使馆和联合国机构的访民被强制带走或处罚。
一些中国访民来到海外,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牌上访,或在胡锦涛访美期间在美国总统官邸白宫外举牌上访,但因为缺乏相应机制,访民的诉求难以得到合理解决。个别人可能因为造出政治声势,国内政府部门被迫私下协商解决,但毕竟不是制度性的解决中国民众冤情的机制。
参与联合国条约机构对中国人权的审议,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运用联合国人权机制加强对中国政府履行人权义务的监督,同时和政府进行人权对话,或许是中国民众表达意见和解决诉求的新路径。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乃是根据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第60/251号决议确立的,该决议也是建立人权理事会的依据。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合作程序,到2011年,已经完成对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人权记录的审议。
现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已经启动对193个成员国的第二轮国别人权审议,并将在2013年10月份审议中国人权。人权理事会鼓励公民团体参与对国别人权的监督和对话,在明年3月4日之前接受公民团体对中国人权的民间报告。
中国国内的访民群体或其组织起来的团体,可以积极参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对中国人权的审议过程,通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这个平台,人们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联合国人权机构不仅发布来自公民团体的报告,也会把公民团体的报告整理好,作为人权理事会审议中国人权的基础。尽管普遍定期审议给各国建议不是约束性的,各国自愿接受和实施,但普遍定期审议对中国人权审议的会议发言将作为联合国会议记录在案,联合国机构有责任跟进监督相关人权的实施。
人权理事会给最多10个公民团体在人权理事会上发言评论国家接受普遍定期审议提出建议的情况。人权理事会鼓励各国在起草国家人权报告时征求公民社会的意见。
中国访民群体可以联合起来,建立自己的工作团体,或者委托各行各业的公民团体代表自己表达意见。各个团体可以撰写自己的民间报告,递交给联合国人权机构,也可以联合起来递交公民团体的联合报告,增加报告的公信力和影响。
通过组织起来,人们可以参与和政府的对话,或要求对话,参与给联合国递交民间人权报告,可以联合起来游说本国政府、联合国机构、联合国成员国,可以监督政府履行普遍定期审议各项建议和自愿做出的承诺。
普遍定期审议为广泛的公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广泛的参与机会。为此,联合国秘书处潘基文表示,普遍定期审议“在世界上最黑暗角落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
[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中文网站普遍定期审议: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UPR/Pages/UPRMain.aspx
[2] 联合国大会关于建立人权理事会第60/251号决议:
http://daccess-ods.un.org/access.nsf/Get?Open&DS=A/RES/60/251&Lang=C
[3]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第5/1号决议:http://ap.ohchr.org/documents/C/HRC/resolutions/A_HRC_RES_5_1.doc
[4] 国际特赦组织《联合国普遍定期审查审查制度(给中国人权推动者的指引)》:
[5] 普遍定期审议资讯组织(UPR info)发布了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新工作流程和方式
http://www.upr-info.org/IMG/pdf/new_upr_modalities_second_cycle.pdf
[6] UPR Info NGOs: http://www.upr-info.org/-NGOs-.html
[7]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中国)》: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G09/136/18/PDF/G0913618.pdf?OpenElement
[8] UPR-Info 网站China:http://www.upr-info.org/-China-.html
[9] 中国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各项建议中期报告:http://www.upr-info.org/followup/assessments/session17/china/MIA-China.pdf
[10] 第一轮审议时其它利益相关方递交的中国人权资料: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UPR/Pages/UPRCNStakeholdersInfoS4.aspx
[12]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
http://lib.ohchr.org/HRBodies/UPR/Documents/Session4/CN/A_HRC_WG6_4_CHN_3_C.pdf
[13]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中国)》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G09/136/18/PDF/G0913618.pdf?OpenElement
[14] 万延海评论《普遍定期审议——中国公民到联合国的上访新路》http://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wanyanhai_com-1105201211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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