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星期一

河北省政府拒绝公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政府拒绝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26日发布

 

32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313日,爱知行接到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0311-87800150)电话,答复需要申请人携带证件到河北省卫生厅查阅。爱知行员工表示:1.信息公开需要按申请人规定的形式回复;2.要求申请人长途查阅耗费公民的精力财力;3.希望依法书面答复。

 

326日,爱知行收到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挂号信,答复提供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 58号)的复印件,但表示不予提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27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以“内部管理信息”,“经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予提供”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无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27号文件涉及到河北省广大艾滋病感染者的关怀救助问题,需要让艾滋病感染者及民间工作组织了解到政府的相关政策,才能共同推动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等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希望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河北省卫生厅能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大局出发,主动公开冀办字(20127号文件,让更多的感染者朋友享受到国家的救助政策。

 

1

相关法律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gov.cn/zwgk/2008-04/30/content_958477.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court.gov.cn/xwzx/yw/201108/t20110815_159789.htm


        该回复电子扫描版:
http://photo.weibo.com/1678879847/albums/detail/album_id/3427854495561167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冀政信公开[2012)1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201235日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27号)系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内部管理信息”,经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此文件不予提供。所申请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 58号)的复印件予以提供,一并寄出。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公章)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15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扎实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疫情较重地方要实行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本地区艾滋病防治规划,明确策略措施和任务目标。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防治艾滋病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防治目标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

 

(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防治任务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降低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确保到2015年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省疫情得到较好控制。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防范能力

 

(一)积极开展政策宣讲。各市、县(市、区)要成立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重点对县级及基层负责同志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的宣讲。各级行政学院等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各级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领导力和决策力。

 

(二)强化大众宣传。坚持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加强针对性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作用,通过组织专题报道、进行专家连线解读、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积极动员和鼓励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因地制宜设立宣传栏、黑板报,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相结合,继续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重点人群宣传。要切实强化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外出经商人员等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体系。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用人单位要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服务网络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各级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禁毒、无偿献血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常规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培训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社团、网络、学生期刊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动员婚姻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艾滋病抗体检测。各级妇联、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及预防母婴传播的知识教育,增强家庭成员的防治艾滋病意识,树立安全健康的生活理念,促进行为方式的转变,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止配偶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重点场所宣传。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广告,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和“妇女面对面”等专项行动。

 

三、强化防治措施,遏制艾滋病疫情传播蔓延

 

(一)强化监测检测。各市、县(市、区)要加强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自愿咨询检测能力建设,主动提供咨询检测、健康教育和转诊服务。要建立科学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系统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重点加强县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筛查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能力建设,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主动为就诊者提供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加强艾滋病综合监测哨点建设,对重点人群开展行为学和生物学监测评价,科学预测流行态势。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前、输血前、有创检查前艾滋病抗体筛查,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体筛查。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菌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监测。

 

(二)实施综合干预。要强化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行为干预。在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各级卫生、宣传、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共同组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定期深入高危人群聚集场所,面对面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使用、性病诊疗服务、艾滋病和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活动。公共场所经营者要通过社会营销、免费发放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各级旅游、公安、文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将娱乐场所、宾馆等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作为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和使用率。在继续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结合,摸清吸毒人群规模,在开展吸毒人群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展门诊数量和扩大人群规模,提高服务的可及性,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三)扩大母婴阻断。各地要把预防母婴传播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逐步扩大覆盖面。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治疗服务、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四)加强医疗救治。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相结合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预防与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省级病毒学实验室按规定适时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病毒学和耐药检测,市级和疫情较重县免疫功能检测实验室定期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免疫学检测,对所有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及时开展免费抗病毒治疗,对产生耐药的病人及时更换二代药物,确保抗病毒治疗安全、高效。建立健全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档案,加强病人服药监督,有效提高服药依从性。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将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纳入中医药治疗,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提高艾滋病病人的自身免疫力和生活质量。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中医药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五)严格血液管理。要进一步严格采供血管理,在血站开展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最大限度地降低血液传播风险。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六)规范性病诊疗。卫生部门要结合性病流行现状,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性病诊疗机构要加强实验室诊断能力建设,做好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各地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要将安全套推广纳入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的内容,加强对性病病人的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四、做好关怀救助工作,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一)减轻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提高生活质量。在全省推广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成功经验和做法,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就业。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重点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红丝带协会”、“温馨家园”等形式,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定期组织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活、生产技能培训及心理支持等活动,树立生活信心,努力提高生活质量。要做好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

 

(三)保障合法权益。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歧视。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提高自身免疫力及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安置、保障、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五、健全保障机制,全力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实行分类指导。大力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

 

(二)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强化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每个设区市要培养23名学术带头人,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疫情严重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不断充实艾滋病防治队伍。

 

(三)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宣传教育、监测检测、行为干预和救治救助等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积极参与国家艾滋病防治方面的重大攻关课题。充分借鉴国内外防治艾滋病成功经验,组织开展艾滋病综合干预、抗病毒治疗、健康促进、实验室监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性研究。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等重大项目的科学研究,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和使用,鼓励开发中药新药。

 

(五)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考核与评估。省政府将每年组织联合督导检查。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与考核,并建立工作汇报、信息反馈、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也要定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督导与评估,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追踪,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艾滋病 防治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省政协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518日印

(共印5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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