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受艾滋影响儿童受教育权
——就潍坊艾滋家庭遗孤女孩入学遭拒致山东省教育厅的呼吁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3月9日发布
山东省教育厅:
据《齐鲁晚报》报道,山东潍坊一对夫妇患艾滋病相继去世后,留下患病的女儿璐璐(化名)。如今6岁的璐璐到了上学的年龄,渴望进入校园,却因病受到阻碍。
据报道,2008年10月璐璐上幼儿园后,由于受到其它家长的歧视,于2009年春天就没有再上幼儿园。2012年璐璐已经6岁,今天夏天面临进入小学一年级,记者联系她所在的村小学。该校校长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如果孩子能够提供健康证明,那么她可以直接就读一年级,但如果没有证明,学校只能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再决定璐璐能否入学。
据记者了解,2006年潍坊市政府下发的《潍坊市艾滋病感染者关怀救治方案》,其中第三部分“组织实施”章节第三条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政策,保障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并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费用减免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入学。”
然而根据山东省教育部门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而这其中的乙类传染病就包括艾滋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教育部门拒绝璐璐入学的行为是对其平等受教育权的歧视。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在“目标和工作原则”部分也规定:“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应当享受全额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要采取适应儿童的医疗手段,进行免费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中也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义务教育,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切实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以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以上法律政策,无论是从层级和出台时间,效力都高于2007年山东省教育厅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建议山东省教育厅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政策,尽快修改障碍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艾滋病儿童入学的障碍,保障璐璐小朋友的平等受教育权,并按照政策对璐璐的相关费用进行减免,以切实的行动关爱山东省所有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3月9日
抄送: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附:艾滋孤女渴望入学遭拒 家长告诫孩子禁与其玩耍
2012年02月29日09:27中国新闻网
http://edu.qq.com/a/20120229/000108.htm
父母皆因艾滋病去世
6岁艾滋孤女渴望进校园
(山东)潍坊临朐一对夫妇患艾滋病相继去世,只留下同样患病的女儿璐璐(化名),与爷爷奶奶相伴。现在,6岁的璐璐到了上学的年龄,渴望进入校园,却因病受到阻碍。
28日上午10时,记者来到潍坊市临朐县柳山镇辛山村璐璐的大爷家中。璐璐是个漂亮的女孩儿,只是大眼睛里闪着对陌生人的警惕。她的大爷叹了口气,连说这孩子可怜。现在已经到了上学年龄,却没法进学校。璐璐的姑姑告诉记者,璐璐的父母在2003年结婚。当时璐璐的爸爸张成(化名)27岁,在村里已是大龄青年,这时,村里来了一位介绍人,把云南的姑娘穆玲(化名)带到村里,两人互相中意,随后便结了婚,张家为此支付了一万七千元的彩礼。“穆玲看起来很健康。”
嫁过来不到一年,穆玲就开始生病,张成陪她到处治疗。2005年,璐璐出生,而张成也开始觉得干活吃力,不再外出打工。2008年7月,穆玲来到潍坊人民医院,被确诊为艾滋病。“她坚持回自己老家治疗,后来听别人说去世了。2009年10月,张成也没了。”璐璐的姑姑说。
2008年10月1日,到了上幼儿园年龄的璐璐被家人送进村里的幼儿园,却面对了突如其来的压力。璐璐的姑姑告诉记者:“所有的孩子都受到家长警告,不能和璐璐一起玩儿。不断有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她退学。后来这孩子像是明白了什么,也变得怯生生的。”2009年春天,璐璐去县里相关部门做艾滋病监测,结果证实她确实是艾滋病感染者。因为没有健康证明,爷爷奶奶就再没有送她去上幼儿园。
如今璐璐已经6岁,今年夏天就到了上一年级的年龄,记者联系她所在的村小学柳山镇第二小学。该校校长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如果孩子能够提供健康证明,那么她可以直接就读一年级,但如果没有证明,学校只能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再决定璐璐能否入学。
璐璐跟记者混熟以后,带记者去看贴在墙上的字画,很骄傲地说这些她都认得,是爷爷教的,又翻出她的童话书给记者看。得到记者的表扬后,璐璐开心起来,站在屋子中间唱起了儿歌:“大公鸡,喔喔啼……”记者问璐璐有没有好朋友,小女孩突然安静下来,摇了摇头。璐璐的爷爷说,由于一直没人跟她玩儿,孩子已经很久没有这么开心过了。
遭众多学生家长反对 幼儿园不敢接纳璐璐
虽然只在2008年下半年去幼儿园里待了短短半年,但是漂亮的玩具和活泼的小伙伴们还是在小璐璐心中留下了最美好的印象。如今,被劝退的璐璐只能趁着小朋友放学的时间,一个人偷偷去幼儿园里玩滑梯。
“我喜欢学校,因为那有好多小朋友。”璐璐虽然已经能感觉小朋友们在疏远她,但还是盼望着能够回到学校。目前村里的幼儿园根本不敢接纳她,原因是其他家长不愿意。而学校也要求璐璐出示健康证明,才能准许她上一年级。
曾经教过璐璐的幼儿园教师张瑞玲告诉记者,璐璐此前在校期间聪明好学,还获得过幼儿园里发的奖状,老师们都很喜欢她,也想让她继续上学,但是后来周围许多家长找上门来,不让学校接纳孩子。
随后,张瑞玲找到璐璐的爷爷奶奶,让两人带孩子去县里做检查,如果检查结果正常,就让孩子回去继续上学。但是从那以后,张瑞玲没有等到家长送来的证明,小璐璐也再没回来。“这是唯一能让其他家长打消怀疑的办法,如果没有证明,我们实在是帮不上忙了。”张瑞玲说。
“孩子这么小,一块玩的时候很容易磕磕碰碰,万一出血传染了怎么办?”28日上午,一位来接孩子的家长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而这一担忧,也引来了其他家长的附和。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这些农村的家长,对于艾滋病的具体传染途径大多并不清楚,但都认定小璐璐的存在,对自己孩子的安全是个极大的威胁。
相关政策存在冲突
28日记者了解到,2006年潍坊市政府下发了《潍坊市艾滋病感染者关怀救治方案》,其中第三部分“组织实施”章节第三条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政策,保障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并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费用减免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入学。”
按照此规定,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可入学。但随后记者又从教育部门了解到,根据山东省教育部门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而这其中的乙类传染病就包括艾滋病。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艾滋病从感染期到病人死亡,都属于传染期。如果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准,那么艾滋病患儿又必须休学。由此看来,相关政策存在冲突。(记者 于潇潇 庄文石)
(齐鲁晚报 于潇潇 庄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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