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法律问题研讨会总结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0月17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1年10月15日举行了《献血法》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邀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献血事件当事人就当前频发的献血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浙江宁波的一名女大学生在2010年8月响应号召、义务献血后晕倒摔伤,导致左眼失明(八级伤残),事件发生一年多来,对于肖家花费的巨额医疗费用,血站表示摔倒与献血没有直接关系,拒绝相应赔偿。2011年10月8日,在北京刘辉律师的援助之下,肖家起诉宁波市中心血站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立案。
同样因为献血遇到问题的还有江苏常州的吴先生,2009年11月吴先生主动在街头献血车无偿献血。血液被常州血站误检测为HIV阳性,并在未进行确诊的情况下通知了吴先生户籍所在地的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导致其家属产生巨大精神压力。吴先生在多次检测为HIV阴性后仍被心理问题困扰。2011年6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开始对吴先生法律援助,由法律顾问卓小勤教授帮助其处理案件。目前该案正在立案程序。
研讨会上,宁波女大学生的父亲肖先生表示,血站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认真对女儿体检,并且对献血后的注意事项告知存在瑕疵。献血后的救助制度不足,血站为献血者购买的保险仅赔付了5000元和5000元慰问金,远无法弥补失明的医疗费用。并且女儿因为失明,遭受就业歧视。
刘辉律师认为,肖家的事件突显了目前献血管理方面的严重不足。《献血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和献血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缺乏对献血受伤、染病、致残、致死等意外情况的相应救济制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顾问卓小勤教授曾在卫生部工作多年,他指出,1997年《献血法》出台的重点是为了应对当时日益严重的血液传播疾病问题,而对献血者安全救助考虑不足。目前献血前“征询”仅是医生口头询问,献血者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对自身健康状况缺乏全面认识,血站以献血者“自认为身体健康”为由推卸责任于法无据。
卓教授还以自己代理的因为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的血友病人维权案件为例,介绍了血液案件维权的几点注意事项。
张正律师认为,现行《献血法》总计只有二十三条,多数是宣示性的规定,缺少对献血者的保障条款。呼吁规范采血人员的资质,保障献血者及用血者的健康权益。
天津市血友病联谊会(天津友爱家园)的王宝义老师参加了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亲身献血经历,表示献血时医务人员的操作程序存在不足。建议由医疗机构出资,成立专门基金会,对献血导致的意外致使、致残情况进行救济。
丁锡奎律师运用民法、合同法的法理对献血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就此事件建议民政部门应有所作为,对因献血致残的当事人给予补助。为了完善献血者的保障制度,可邀请侵权法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对献血法提起修改建议。献血者的权益保护还涉及到基本人权问题,可以结合国际人权公益、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立法提供参考。
董前勇律师从政府责任角度探讨了献血作为公共卫生问题,政府在其中对献血公民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并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献血者的保障制度,如英国献血之后医疗机构回访献血者等方式,完善我国的现行制度。
搜狐公益频道的邵鹏飞以媒体人的视角提出,自从南京彭宇案之后,社会上对于街头救助老年人都普遍冷漠起来,如果任由宁波女孩献血致残类似事件得不到救济,将会产生负面影响。
参会的一位社群网友就献血的鼓励性手段提出探讨,据介绍在一些献血点,献血一次可得到100——200元的现金奖励(包括电话充值卡、快餐券等),这些奖励的性质和来源问题需要明确。
关于同性恋献血被歧视问题,与会专家也表达了各自的看法,禁止献血的情况可以针对高危性行为,但是不能针对特定性倾向的群体,避免误解和造成社会歧视。
参会者在最后还分享了自己运用包括微博在内的新媒体工具的经验,肖先生以亲身经历讲述了微博在女儿维权过程中的作用,介绍大家多使用微博来交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自从去年以来逐步提高使用新媒体的参与度,目前已建立了整个机构的微博讨论方式,邀请网友定期参与。
本次研讨会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与律师、当事人将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通过后续的工作对《献血法》及献血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共同为完善我国的献血法而努力。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爱知行动 LOVE KNOWLEDGE ACTION
http://www.aizhi.net/
Twitter: @azxing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