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致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


致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抄送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公安部:

据扬子晚报711日报道称,南京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一案。庭审中,检方指控王某先后3次向他人卖淫,法院认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以传播性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从事艾滋防治工作,并在受艾滋病影响的脆弱群体中开展健康关怀和法律服务。

我们注意到7月份至今江苏省内经媒体报道的“故意传播性病罪”判例已有三起,新沂市、常熟市、南京市各一起。我们认为“故意传播性病罪”本身存在重大法理缺陷、有严重滞后性,该罪名直指“卖淫嫖娼”行为,使公众误以为艾滋等其他性传播疾病只发生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与自己无关,误以为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大众麻痹作用,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须考虑安全性行为的重要性。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         法律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12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二.“故意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缺乏公共卫生科学依据,致使大众忽略安全性行为的重要性。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是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考虑性的安全。 

三.“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

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法治的理念和原则。另一方面,根据艾滋防治国家五年计划,未检测不得而知的潜在感染者人群有一定的数量,我们鼓励通过加强学校性教育与艾滋防治教育,使每个公民树立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安全性行为意识。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强烈要求致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条款,最大限度降低该条款带给中国艾滋防治事业的伤害!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813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爱知行动  LOVE KNOWLEDGE ACTION
http://www.aizhi.co/
Twitter: @azxing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