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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参与经社文公约和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北京爱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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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
https://www.box.com/s/815dfaba80f9a924fc5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
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
二、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就医权和就业权
一、中国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血液安全
我们注意到,201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全国推行血友病病例逐一登记制度;2012年世界卫生大会卫生部部长陈竺关于"通往全民覆盖"发言称,在全国三分之一地区将血友病等12类大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请问:
1.中国政府是否已经建立了血友病人的国家级数据库?
2.如果建立了这样的数据库,有多少血友病人已登记在册?
3.中国血友病人获得血友病相关诊疗的情况是怎样的?
4.请问中国政府,是否可以介绍一下中国血友病患者因缺药而致残致死的情况?
5.中国血友病人受教育及就业情况是怎样的?
6.关于逐步落实血友病人获得血制品医疗保障,中国政府有何具体行动计划?
7.中国政府如何保障血液及血制品的安全?
二、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就医权和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
我们注意到,来自中新网2012年3月9日消息[1]称:四川省成都市一位男性艾滋患者隐瞒艾滋感染的病史与女友结婚,法院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享有婚姻权利,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2](包括艾滋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我们希望进一步了解目前中国法律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的规定,中国政府是否有计划修改法律以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
同时,我们注意到,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为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同时确保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原则相一致,请问中国政府是否准备修改《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未作出修改之前,扩大婚前体检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会产生哪些影响?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权
我国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2012年4月13日,《广州日报》报道《艾滋病感染者难避就医歧视:非急症手术均遭拒绝》一文,在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我国综合医院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感染者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时,却遭到医院和医生的拒绝"。请问:
1.中国法律对于歧视和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有什么样的惩治措施?
2.被拒绝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国政府会采取什么措施救济他们?
3.中国政府采取了什么哪些措施以消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歧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业权
中国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公布了全球首份有关艾滋病歧视状况的报告。报告指出,1/4的医务工作者和1/3的政府官员以及教师表现出歧视,甚至有医生拒绝提供普通的医疗服务。目前,中国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感染艾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年1月11日)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无法从事如下职业或岗位:公务员、教师、人民警察,此外,中国越来越多的国企(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逐步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要求入职者在进入国企之前进行体检,随后依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录用,请问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请说明具体的行动方式和时间表。
我们注意到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目前面临着多重歧视,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总理温家宝提出"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请问相关部门清理歧视性法规有无具体的计划和时间表?
三、中国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
根据中国网络电视台2010年12月12日媒体报道,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加强对卖淫女教育挽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注意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请问:
1.中国政府下发该通知背景是什么?
2.中国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目前是否得到保障?
3.在该通知下发后,中国政府随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障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
4.此文件已颁发近两年,请问中国政府对于警察在涉及查"卖淫嫖娼"的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情况,对于违反这个文件的执法行为是否得到处理,处理的警察数量是多少?
5.在该通知下发后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评估结果,截至2011年底,估计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现有78万人。当前中国艾滋病传播途径已由血液传播为主转变为性传播为主。中国政府高度属于重视艾滋防治工作,特别是性传播途径的艾滋防治干预。卖淫妇女的有偿性服务行为在中国属于违法行为,禁止行为,她们多处于地下隐蔽工作状态,但中国的确存在着大量卖淫妇女,她们是受艾滋影响的高危群体。我们注意到,根据中国媒体2010-2012年6月的新闻报道,有4起地方法院(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判处感染艾滋的卖淫妇女"故意传播性病罪";同时我们注意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称 "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卖淫妇女的艾滋防治工作和检测服务,并承诺为卖淫妇女提供艾滋防治相关的支持与关怀。我们高度欣赏中国政府关注卖淫嫖娼人员艾滋防治工作,但我们提请中国政府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故意传播性病罪"是否伤害中国艾滋防治工作。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安全套工作,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北京的艾滋防治民间组织在2010年举报10家媒体违反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请问:
1.中国政府是否组织了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司法工作者、艾滋防治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 "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执行情况与法律影响开展过评估工作?
2.中国政府有无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 "故意传播性病罪"法律条文对于卖淫妇女获得艾滋防治医疗服务产生的影响?中国政府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政策下如何推广安全套的使用?
3.中国政府如何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政策下推广艾滋检测,有无成功的经验?
4.目前,中国民间团体在开展针对卖淫妇女等易受艾滋影响的脆弱群体艾滋防治工作方面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
根据北京艾滋病工作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2010年4月发布的•《维吾尔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健康、居住及其他人权状况报》,我们获悉在中国城市中有成千上万的来自于新疆地区的维吾尔族流动人口,由于城市人口密集、居住条件的不稳定性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受到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困扰。我们希望了解:
1.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行动来保障中国各大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包括维吾尔人在内)的健康权益?
2.中国政府是如何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预防工作的?
3.当在城市中居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包括维吾尔人在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发生艾滋病的情况下,他们是否以及如何可以获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其他医疗服务?
4.请中国政府提供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结核病时获得治疗和关怀服务的数据。
根据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报告"中央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逐年增加,地方财政投入也大幅提高",请问:
1.过去5年中国政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2.这些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是否是公开的,普通公民通过何种途径可以查询到这些费用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3.中国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的审计情况是否对公民公开?
4.我们获悉北京艾滋病工作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1年和2012年两次依据中国政府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中国卫生部和中国大陆各省级卫生厅申请公开关于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信息,但是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复。我们请问:中国政府是如何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中国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以及中国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执行的情况。
请中国政府提供过去4年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数据和答复数据,请中国政府提供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数据和诉讼结果数据。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青少年达到90%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我们希望了解:1中国政府是如何实施在学校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课程的?
2.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保障条件?
3.如果中国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未指导、督促学校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纳入课程,或学校未对学生提供相关教育,学生、公民有什么办法和途径来纠正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不尽职行为?
4.我们注意到,2009年中国卫生部官员表示目前青少年学生性传播已成艾滋病防控重点,面对越来越多年轻人,特别是年轻男同性恋者学生,由于未接受过安全性教育的防护知识,而导致感染艾滋病,我们请问中国政府是否采取措施来保障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学生可以继续接受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与中级、高等教育)?
5.请问中国政府在学校里提供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时,是否对学生提供对不同性取向者(包括同性恋者)、不同性别认同者友好、平等的态度?
我们注意到,2012年4月15日至18日,在中国河南省首府郑州市,有超过300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来到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等部门,要求政府对河南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进行赔偿,要求政府支付受害者因输血、有偿献血合并感染丙肝、乙肝病毒的治疗费用,同时要求政府落实民政部2009年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我们希望了解:
1. 中国因输血和卖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数量是多少?
2. 他们合并感染丙肝病毒和乙肝病毒的情况如何?
3. 中国政府是否采取措施为合并感染肝炎受害者提供免费肝炎抗病毒治疗?
4. 受害者因为感染艾滋病病毒之后的家庭生存状况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长状况是怎么样的?
5. 中国政府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时候如何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在社区内的隐私不被泄露?
6. 中国政府什么时候可以为这些曾经因输血和卖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们提供经济赔偿?
7.他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8. 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们历年来共有多少人得到了赔偿?请提供关于赔偿人数、数额、地域范围的数据。
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中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该公约,随后中国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1年3月27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中国既然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除有义务执行条约实质性规定,同时有义务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报告其为执行条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报告中须陈述该国在实施条约条款时所采取的法律、行政、司法等措施,以及所遇到的困难。报告最终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并在缔约国派遣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尽管该公约没有规定报告周期,但按照惯例缔约国一般在正式成为缔约国的两年内提交初始报告,其后每五年或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交报告。
根据公约规定,中国政府于2003年6月27日按期向联合国提交首次履约报告。报告包括内地、香港和澳门三部分履约情况,其中港、澳部分各由上述特区政府自行撰写。随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年4月27-29日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中国履约报告和联合国条约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可以登陆以下地址查询: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2010年6月,中国政府已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执行报告,该报告下载地址: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docs/E.C.12.CHN.2_ch.doc。目前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会议排期,会前工作组将在2013年5月对中国政府提出问题清单。(了解缔约国报告审议日程,请登陆以下地址查询: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sessions.htm。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会议前,将通过会前工作组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回复的内容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刊发。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构成缔约国报告的补充内容,定期报告的提交和审议之间通常隔了一段较长时间,因而补充内容非常重要。
公民社会组织如何参与?
在缔约国提交履约报告和条约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条约委员会欢迎提供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以便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公民社会团体提交额外材料有效方法是递交书面报告,而最有效的报告往往是由许多公民社会团体联合撰写的。联合国鼓励公民社会团体联署提交关于特定国家的书面材料。公民社会通常在缔约国向人权机构提交国别报告之后及审议前提交材料。
提交给人权条约机构的书面材料均被视为公开材料,但如提交人特别提出保密要求,委员会也予以合作。公民社会提交的书面报告不会成为联合国官方文献,也不会被编辑或翻译,因此,公民社会提交材料时须考虑选用何种语言。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预留时间给公民社会阻止参与其工作。公民社会组织向会前工作组提交的意见可被编进提交给缔约国的议题清单内。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公民社会组织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多数委员会都不允许政府代表团参加会前工作会议。
经社文权利公约秘书处的具体联系方法: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Mailing addres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3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escr@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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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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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tter: @az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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